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急剧增加,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走出家乡,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社会上出现了“背井离乡寻富路,离田离土求发展”的现象。因此,部分农村孩子脱离父母直接监护,成为留守儿童。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5000余万,留守儿童规模之大、发展之快,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不可忽视的特殊群体。
一、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主要表现
留守儿童,是中国长期城乡二元体系随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城乡格局的变化而产生的“制度性孤儿”。由于成长黄金时期缺少父母适时的关心、指导以及正常的沟通互动,导致其极易产生某些心理障碍或人格缺陷,从而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现象日益增多,主要表现为畸形的心理状态、不良的行为习惯、偏差的人生观等,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一)畸形的心理状态 家庭是儿童成长、教育的主要场所,和谐完整的家庭环境对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学校或其他任何社会团体都不可替代的。“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在外务工不能正常与孩子生活在一起,缺少与孩子们的情感交流、互动。对于小学和初中年龄段的孩子们来说,身体、生理发育的特殊时期决定了他们心理上对父母十分依赖,父母的陪伴和支持对他们极其重要,长期的单亲监护、隔代监护甚至自我监护的情形使孩子们的情感无法得到正常的宣泄,久而久之便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问题。 首先,留守儿童最普遍的心理问题是缺乏安全感。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总感觉自己好像被世界遗弃了,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就会觉得自己受了欺负或冷落,对周围的一切人和事充满了怀疑与不信任。这些畸形的情绪对孩子们的心理健康发展极为不利,从心理学角度讲,个体早期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会促使个体逐渐形成孤独、无助的性格,难以与人相处,因而容易产生心理异常,特别是人际交往方面的障碍。 其次,大多数“留守儿童”心理极其敏感脆弱。“留守儿童”一般由父母一方或祖辈照顾,这些孩子由于缺少完整家庭中必须的感情沟通而性格较为内向,不会轻易与别人倾诉心里的想法。有研究表明父母双亲都在家的孩子的自信心明显高于单亲及双亲外出打工的孩子,单亲外出打工的孩子的自信心明显高于双亲外出打工的孩子。 久而久之,这些孩子极易形成自信心差、自卑心强的性格,并因此非常在乎别人的评价和议论,心理极其脆弱敏感,缺乏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抗打击能力。在这种畸形的心理状态之下,很小的一个刺激性事件也许就会引起其情绪爆发、行为失控而酿成大祸。 (二)不良的行为习惯 留守儿童畸形的心理状态外在表现为生活中和学习上的不良行为习惯。由于农村夫妇二人同时进城务工较为常见,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生活起居,而祖辈多溺爱孩子,他们往往只要孩子能平平安安、健健康康就好,很少对孩子们的行为细节如饭前洗手、饭后刷牙、作息时间规律、收拾自己衣物、勤洗澡换衣等提出要求。并且,大多数的祖辈们对于孩子们出现的如学习懒散、说谎、逃学等失范行为疏于教导,认为没有必要纠正、只要长大了就会改好了,因此错过了孩子们的最佳教育时机。不良的生活习惯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生活上的散漫懒惰、我行我素的作风极大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很多留守儿童的学习方法不科学、学习不求甚解、缺少学习计划,再加上学习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等,他们缺乏学习兴趣、成绩不理想。一些进城务工的父母为弥补心里的歉疚而盲目给孩子过多的钱,致使缺乏一定理财能力和自控能力的学生留恋于网吧、沉溺于网络游戏中,不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故旷课、不交作业、说谎、偷抢、打架、欺负同学和早恋等诸多问题也时常发生,甚至个别有赌博、敲诈、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偏差的行为方式 留守儿童所处的年龄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机,是人价值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道德标准教育和行为标准教育是极其重要的。但是,由于父母教育长期缺位、学校与社会的监管不力,部分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其确立之初即发生偏离,孩子们畸形的心理状态导致他们常表现为“不听话”、“不礼貌”、“不谦虚”、“恶作剧”等逆反行为,此时如果有良好的沟通和引导,这些不良的行为习惯还是可以纠正的。但是如果心理阴影没有得到及时的、正确的引导,久而久之便会形成错误的理想、抱负、人生观、经济观,认为人生不学习也可以逍遥度过、不劳而获也可以度过一生。畸形的心理状态、不良的行为习惯、轻微的越轨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日积月累就会使孩子们产生自控能力差、行为自由散漫、行为方式偏差,甚至使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极端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四)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 近年来,社会调查研究显示,农村学校中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呈增多态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留守学生占相当大的比例,如打架斗殴、吸烟、酗酒、闹事、欺辱弱小同学、甚至盗窃抢劫等恶性事件也时有报道。另外,留守儿童正处于生理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朦胧的性意识产生初期需要家长正确的指导和教育,否则很容易因好奇心而出现性越轨行为。近些年有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并且有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和团伙作案的趋势。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务必引起社会的警觉,我们不能因为一味追求物质上的富裕而耽误了孩子的教育,避免家长拥有了财富而孩子失了未来的悲剧发生。
二、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社会化因素分析
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对我国新农村建设有害无益,并影响和谐安定社会环境的构建,进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分析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社会化因素对于我国人力资本的积累、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新农村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教育在教导个人社会规范、道德情操、生活目标及个人理想等方面的功能巨大,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无法替代的。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外出打工,无法履行监护义务,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为监护,但无论是谁监护都无法与完整的家庭监护相比。首先,缺失的家庭对留守儿童只能停留于基本的生活照顾。留守的一方父母或隔代监护的祖辈,由于家务和劳动负担过重,只能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教育孩子等其他方面却无暇顾及。他们要么是用简单粗暴的方式管教孩子,要么对孩子们百依百顺,不仅不能起到管教孩子的作用,反而让他们更加骄横跋扈,某种程度上加剧了他们的行为失范;其次,无论是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与父母之间的互动情况都会受到影响。与父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不足,致使留守儿童情感孤寂、亲情缺失,这样不但会影响亲情发展,也不利于孩子早期社会化,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二)学校教育的不力 学校是塑造和影响孩子们行为的社会化机构,它不仅是公民教育权的实施者而且接受父母的委托充当着监护人的角色。我国传统教育理念中,学生仅是学校管理和教育的对象且不具有独立的主体意识,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权利的意识淡薄,老师往往重视成绩优秀的孩子、歧视成绩不好的孩子,时而还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由于部分留守儿童成绩比非留守儿童差,导致他们产生厌学情绪甚至辍学。再者,大部分学校一味追求升学率,将学生成绩的好坏变成评价学生好坏的标准,往往把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群体的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安全问题等抛之脑后。留守儿童心理上的郁结得不到解决、思想道德水平得不到提高,从而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的恶性循环,为留守儿童行为失范埋下了严重的隐患。 (三)社会监管的盲区 孩子是民族的未来,除家庭、学校以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都应当对留守儿童的问题给予高度的关注。目前,虽然留守儿童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重视,但实践证明社会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监管还是不够的。首先表现在基层社区功能弱化方面。留守儿童生活的基层社区组织与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最应了解他们的日常表现及迫切需求,同时应当对留守儿童理负有监督、管理、帮助的责任。然而,由于目前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不够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留守儿童的管理和监督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农村基层社区组织在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矫正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相关社会救助功能的滞后。目前,留守儿童没有纳入社会保护和救助范围,没有建立留守儿童专向基金,也没有建立针对留守儿童的慈善机构,社会组织在留守儿童的资金扶持、福利帮助和公益事业方面均有所欠缺。 (四)制度构建的壁垒 造成留守儿童现象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和教育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制约了农民工儿童的学籍,是造成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外部因素。我国在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我国城乡居民明确区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的户籍。1998年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打工人员的子女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客观上造成目前留守儿童的问题。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严格限制,使得其子女不能随父母到务工地就学,许多地方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学生毕业和升学(特别是中考和高考)时,强调学生的户籍,制定了“非本地区的学生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的制度,许多农民工担心孩子进城读书后不能参加中考和高考而贻误了前途,只能将孩子留在家乡而成为留守儿童。
三、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司法救济途径
留守儿童是我国特殊发展时期的国情造成的,是我国社会转型中的必须要付出的成本和代价,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能否合理解决直接影响到中国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积极分析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成因并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是解决该问题关键所在。 (一)完善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立法。构建留守儿童司法保障体系,必须首先将其置入法律框架之中。目前关于儿童权益保障的条文较为全面,在《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性规定,《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亦可以找到一系列有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说我国具备较为完善的儿童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但是,由于留守儿童是近几年随着经济发展产生的特殊群体,这一特殊对象的权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立法机关应结合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认真分析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的成因,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留守儿童的保护条文,或者制定我国专门的《留守儿童保护条例》,对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措施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二)完善监护制度。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不完善在一些农村地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对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责任,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现行法律对委托监护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委托监护留守儿童的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明确委托监护的构成要件,包括委托监护的法定事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合意、受委托人应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委托监护的形式要件等。委托监护应订立书面协议,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有证据足以证明口头协议存在的,也应当认定其效力。明确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的构成要件,可以使委托监护更加规范,有利于增强受委托人的责任意识,更有益于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 第二,明确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明确受托人负有依约定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还应当明确委托人负有依约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任何一方违反义务,都应当向对方负违约责任。 第三,国家监护制度的救济。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即国家介入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近年国外监护制度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留守儿童自身特点的国家监护制度,进一步强化国家对留守儿童失范行为的公力干预,加大国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是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重要的司法救济途径。具体体制构建而言,国家民政部可下设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部,全面负责留守儿童的教育、监护与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筹管理留守儿童相关工作。各乡镇应建立留守儿童工作站,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对留守儿童进行动态管理。国家监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经常对监护家庭进行调查,了解留守儿童的真实生活、学习及心理状况。此外,可由乡(镇)和村委会牵头,联合团委、妇联、学校、派出所,聘任一些专职人员,利用中小学退休教师和青年志愿者共同组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员,及时发现并纠正留守孩子们出现的行为失范苗头。如此,全国便形成自上而下的网状监控体系,密切关注和指导留守儿童们的成长。 (三)建立办理留守少年案件的专门机构 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特殊的组成部分,对于那些因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监管的不力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留守少年们,司法机关应本着教育、拯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对留守儿童心灵造成创伤,为他们重新成为社会有益的人提供机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当设立各自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机构对留守儿童问题予以特别关注,挑选并培训专门的人员负责留守儿童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形成一套分工细致、科学合理的留守少年案件办案体系。 鉴于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留守儿童现象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继续存在。认真分析留守儿童行为失范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社会化因素及司法救济途径,进而有针对性地构建包括家庭、学校、政府、非政府社会组织等各层面的社会干预体系,切实体现“儿童优先”原则,保障留守儿童利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王沛,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李元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1FX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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