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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5期
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
◎ 布 衣
据报道,2011年8月26日,中石化山西晋中石油公司任命的头牌客户经理、销售状元吴波卷购油款上千万元巨款跑路。此后,在半年时间里,中石化晋中公司既不积极报案、调查处理,也不对众多买油客户给予交代,而是挪用其他渠道的公款补平账。近日有一太原网友发帖爆料,如此大案员工与公众至今还不知情。
无独有偶,在2009年5月6日至2011年9月19日期间,厦门思明交警大队利用未经路面明示告知的秘密摄像头等取证手段,以“违反禁止标线”为由,先后对罗先生作出66次行政处罚,每次罚款150元。这些违章处罚作出后,思明交警大队未循法定程序告知。直至2011年9月,罗先生准备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才得知以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首先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凡是有关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决策、政策和措施,都必须依法公开,让群众清楚明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和透明,还包括积极主动地通过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让人民群众参与到事关自身切实利益的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来,在增强相关决策和执行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同时,也保障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要建立完善的群众诉求知情渠道,使公众都能够通过畅通的渠道和形式依法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异常发达,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更是四通八达,俗话说得好“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犯了事与其藏着掖着不如公开透明,之于个人、之于法人、之于政府亦皆如此。然而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藏着掖着的危害更大,不仅影响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十分必要。
近一个时期,国家各部委办相继公开各自信息,尽管有各种情况不尽人意,但毕竟进步了,透明了,给予了广大公民一定范围的知情权力,实在可喜可贺。但我们也同时看到,仍然存在“一言堂”、“一把手”说了算,重大事项不研究,财务不透明,各项信息不公开等问题,仍然存在,诸如中石化山西晋中石油公司客户经理跑路和思明交警大队利用秘密摄像头取证罚款而不依法告知等事件,这显然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是违法行为,应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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