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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河北率先启动“扶贫法”立法进程
◎ 武振钧

当新世纪走过第一个十年,扶贫济困依然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道难解之题。我省作为历史上贫困面较大的一个省份,多年以来认真贯彻国家的扶贫战略部署,着力实施产业扶贫、项目扶贫、移民扶贫,瞄准重点区域,推进“扶贫开发细胞工程”等措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目前扶贫开发的任务仍很艰巨:全省共有5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总面积10.02万平方公里,人口1843万,分别占全省面积、人口的53%和27%。全省共有710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占全省总村数的14%。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扶贫标准,我省农村共有贫困人口870万,占农村人口总数的17%。贫困人口所占比例之高,在沿海各省市居第一。这些扶贫重点县、重点村和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分布在太行山、燕山、恒山深山区、坝上高寒地区和黑龙港流域干旱盐碱区三大贫困片区内。不仅原有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脱困形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而且又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有待研究解决:城市人群中收入差距日益拉大、贫富悬殊现象愈加严重;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和相对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的流动性、动态性特征日益突出,贫困的“代际传承”问题日益显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提升了群众对新阶段扶贫的新期盼;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扶贫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最近,中央制定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面向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我国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扶贫事业规划了蓝图、提出了具体要求。我省要全面贯彻落实这个规划纲要,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均有所保障的目标,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争取更扎实、更突出的成就,必须拓展扶贫领域、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扶贫资源,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措施,构建更宽领域、更广视角、更大气魄的“大扶贫”格局,举全省之力,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在这方面,当前亟需采取的重大举措就是尽快在我省启动“扶贫法”的立法进程。
  扶贫开发作为一项牵动全局、关系久远的历史任务,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特征,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坚持依法扶贫。扶贫也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包括一系列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并由此形成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应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种扶贫活动,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反贫困与社会救助进行了立法,严格按照法律界定贫困对象、筹措扶贫资金等资源,确定扶贫执法主体,明确反贫困行为等。而我国在扶贫立法方面的缺失,直接影响扶贫工作的地位和有关扶贫开发的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例如,各种扶贫济困行为没有规范的依据,扶贫资金的调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希望加入扶贫行动,但无依据;有些违反扶贫政策规定的行为,如挪用扶贫资金等,也不能依法惩处;有的贫困户理应得到扶持款而得不到,也不能依法索取等。由于没有立法,实践中的扶贫问题主要靠党和政府的政策来约束,而政策的整体变动、区域变动和时间变动较大,执行中的弹性也大。基于此,党中央、国务院最近制定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已经明确提出要“加强扶贫法制化建设”要求。
  根据我省当前扶贫开发形势和今后推进工作的客观需要,建议我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启动“扶贫法”的立法进程,作为专门性地方法规,将我省扶贫开发的基本方面(包括:扶贫的宗旨、主体、对象、标准、目标、内容、途径、方式、措施等等)从法律上固定下来;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种扶贫活动,确立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扶贫法”中,应明确规定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扶贫资金,制定相应优惠的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明确规定财政收入状况较好的市、县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明确扶贫投入增长比例,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扶贫开发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扶贫法”要切实保证贫困者公平获得信贷、就业等发展的机会;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分配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加大城市扶贫力度,合理调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努力缓解贫富悬殊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低保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作用;建立以“城市内部收入差距治理”与“城乡差距治理”并重的新型治理模式,将“城市贫困化治理”上升到与“农村贫困化治理”一样的战略高度来;“扶贫法”应以严密的法律条款保证扶贫主体、项目运作者履行应该承担的扶贫职责,并由审计等部门与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扶贫资源全部用于扶贫,而不被贪污、挪用、渗漏;“扶贫法”要明确规定执法的主体、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惩罚程序等等;“扶贫法”还应规定扶贫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强调人力资源开发,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后劲。加强社会安全保障建设,强化抗风险意识和危机管理能力,健全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及时有效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扶贫法”要明确提出,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民营企业等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积极开展国际扶贫合作,引导国际援助资金和项目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入。
  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走共同富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要通过立法,把我省的扶贫济困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为反贫困这一较长时期的历史任务的解决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促进扶贫工作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扶贫轨道,努力使新十年的扶贫事业更上一层楼。


(作者单位: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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