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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11期
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法律责任分析
◎ 贾玉平 张 丽
日前媒体进行了针对银行卡磁条存在缺陷,造成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在凤凰网财经频道有关《您的银行卡安全吗》的调查中,有大约11%的网友表示自己的信用卡曾经被盗刷,其中将近86%的网友认为造成银行卡安全事件频出的主要原因是银行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另外有7.6%的网友认为是储户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强造成。随着银行卡日益普及,银行卡资金被盗刷的现象日益严重,储户与银行之间因此纠纷不断,究竟应该由谁对此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银行称盗刷银行卡资金是犯罪分子所为,储户应当追究犯罪分子的侵权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储户则认为我把钱存到银行,钱是在银行系统被盗刷的,银行应当承担返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笔者认为,银行卡资金被盗刷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然,如果盗刷的犯罪分子被逮捕,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在逃,一直未被逮捕,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银行与储户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储户把钱存入银行,从该笔存款业务完成之时起,该笔钱的所有权即由储户转为银行所有,银行有权占有收益使用处分这笔钱,银行给储户出具银行卡或者存折,储户有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权益。银行卡资金被盗刷是犯罪分子从银行直接盗取钱款,银行是该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银行的所有权和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并非是储户的债权。
储户凭银行卡和密码,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是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银行应当依约返还本金和利息,而不能以钱已经被他人非法支取,拒绝向真正的权利人付款。但因为社会的复杂性,在具体的情况下又不能一概而论,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下列几种处理结果:1、储户承担全部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当储户对自己银行卡使用保管不当,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或泄露密码时,储户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存在过错,而银行按照正规程序付款,没有过错,储户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资金被盗的全部责任,银行有权拒绝付款。2、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储户不承担责任。银行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当银行未尽到保障储户信息安全义务的情况下,储户的银行卡账号被复制或者是密码被偷拍,银行审查不严将款项支付给他人,银行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3、银行和储户分别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银行和储户对银行卡被盗刷事件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银行没有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没有履行好审核义务,同时储户没有保管好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卡资金的,双方应当分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过错比例来承担各自的责任。4、还有一种情况,银行和储户均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银行为储户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环境,按规定办理了支付或转账手续,储户也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银行卡被破译了,银行现有技术的限制无法及时发现或避免,双方均无过错。这种情况就比较困难,有学者主张按照公平原则,由银行和持卡人均衡来分担损失。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有些不妥,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在办理完储蓄手续后,这笔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由储户转移到存款银行所有,银行对该笔钱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也应当因银行技术问题而造成资金被盗刷的损失。如果要储户和银行共同承担该损失,对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因一方或双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储蓄合同中,银行应该承担向持卡人提供达到足够安全的交易系统,即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要能够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谨慎的审核取款人身份。持卡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因银行未履行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身份审核义务,而造成储户的银行卡资金被犯罪分子盗刷,银行应当对此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银行能够证明储户存在过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储户)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犯罪分子通过复制的银行卡盗刷银行款项。1、犯罪分子盗取银行卡相关信息,复制了银行卡。犯罪分子通过在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及其周围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取得银行卡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是: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公安机关有关银行自动取款机或周围设施被犯罪分子做过手脚的侦察记录;④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储户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认定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当承担全额付款责任。2、储户泄露银行卡信息,银行卡被他人复制。储户无意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或者曾经将银行卡交由他人使用过,他人掌握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后,复制出新卡,用复制卡盗刷真实卡上的款项。对于该类案件,储户的举证责任:①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②刷卡不是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相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③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证据。银行的举证责任:①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②储户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等。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储户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3、他人持复制卡盗刷了真实卡上的款项,但密码如何被他人掌握不详。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举不出证据证明密码是合法持卡人泄露的,就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银行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
第二,犯罪分子通过原真实的银行卡刷走款项。一般是银行卡被盗或丢失后,储户未及时发觉挂失,现持卡人通过该卡将款刷走。该类案件,关键是刷卡人用的是银行发行的真银行卡,即使储户能够举证证明刷卡不是自己所为也承担责任。所以,银行的举证责任是:①储户对银行卡的保管不当,将卡丢失;②刷卡人持真卡刷卡;③银行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银行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就可以认定储户存在严重过错,应该对银行卡资金被盗刷事件承担完全的责任。
银行卡被盗刷后,如果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刷的资金,储户可以直接以侵权之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被盗款项,而不必等到刑事案件终结,因为银行卡资金被盗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银行的款,不是持卡人的款。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依据的是双方的储蓄合同,行使的是合同权利,与刑事案件没有关系,持卡人要求银行支付被盗刷的款项,就是要求银行履行合同义务,银行不得以犯罪贩子侵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履行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安全的存取环境,完善业务办理程序。储户也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因为储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将银行卡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而是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盗刷银行卡资金的,储户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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