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保障。这就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依法履职,既要支持“一府两院”又要有效监督的关系;二是在工作摆布上真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把人大工作做得更富有成效。这是个指导思想问题,也是个工作方法问题,二者必须统一于人大工作实践。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从大的方面讲是政党与国家的关系。在现代国家建设的框架体系中,政党总是内在于国家制度之中,而不是外在于国家制度之外。也就是说,执政党并不直接出面管理国家事务,而是通过进入国家政治体制内来运作国家政权;执政党宗旨和意志不能直接作为国家法律,也不能直接作为政府的决策,而是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成为国家的工作指导与目标。 党的领导是政治原则,依法履职是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是组织原则,三者在一定意义上讲是统一的、一致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依法履职,就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一府两院”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民主集中制既是我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宪法确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就是坚持平等、公开、选举、讨论等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来做好工作。人大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善于把党的主张和意志,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号召和约束全体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去执行;人大把依法履职的重点放在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上,就是要善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把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工作重点来谋划、来部署、来着力。这既是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具体体现,也是在民主和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实践,是各级人大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 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有长期的,也有特定时期的,有涉及党建党务的,更多的是有关国家事务或者全民事务的,也有的直接涉及人大常委会职责范围。比如,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规定;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等,这些都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都是人大工作的重大目标和政治方向。各级党的代表会议、全体会议和各级党的组织,根据中央的大政方针,结合本地实际,还要对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做出安排,提出要求。这是执政党意志的体现,推动其有效落实,是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出发,到底应该如何确定履职的重点?根据各地的做法和经验,一是选择事关全局的、与全民利益攸关的国家事务、全民事务,而关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类似问题则不应该列为人大常委会履职重点。二是从实际出发,宜少不宜多。人大常委会人员力量有限,精力有限,不宜选择太多。关键是要抓深抓透,抓出成效,不在于你抓了多少,而在于你抓得好不好。三是要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坚持多方面、多途径选择,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充分的民主程序,使人大工作重点不仅是党委的重大决策,也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要求。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一方面要坚持综合用权,发挥权力机关整体优势。国家政权机关就是国家机器,充分发挥国家机器的职能作用就是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国家机器的职能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果拆了机器用零件,就削弱了国家机器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整体,只有发挥整体优势才可能展现出巨大的力量和作用。拆了机器用零件、舍弃拳头用指头,就单体作用而言是可行的,就整体优势而言就是不可取的。我们要重视零件和指头的作用,但不能忽视机器和拳头的整体优势和作用。综合用权就是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结合起来行使,在重点工作上整体推进,避免单打一,避免两张皮。比如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并为今后调结构转方式、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同时还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代表视察,来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在监督工作中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与开展执法检查、把专项报告的审议与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 另一方面要善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在有效监督中推动工作。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的合理分权、适当放权和严格限权。合理分权,就是党组织、行政机关、人大、司法机关等政治运行主体之间合理配置权力,在保证党对国家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实现政治资源最优化配置,确保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运作正常,并发挥最大功效。适度放权,科学合理、明确规范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权限,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分权体制。严格限权,就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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