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举行的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是海宁市历史上首个人代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这一决定的作出,缘于此次人代会上代表联名提出的一份议案。在此次人代会上,田丰等84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举全市之力,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开发,促进文化旅游名市建设的议案》,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并提出上述决定(草案)交由代表审议,最终,人代会通过了这一决定。从议案到决定,海宁市人大此举为人代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样本。 《宪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应当分别由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对《宪法》所规定的各方面重大事项予以明确,包括本行政区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均作出详细规定,行使也较为规范频繁,而人代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仅限于通过政府、人大常委会、“两院”工作报告及计划、财政报告的决议的确认性决定,鲜有对某一具体重大事项作出的事项性决定。随着海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盐官这一海宁旅游开发建设的核心区域存在着体制不顺、托管区职责不明确、总体规划缺乏推动力等问题,限制了整个“百里钱塘”的开发建设,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并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代表因此联名提出议案,提在点子上,议在关键处。代表提出议事原案后如何处置,法律有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按照一般程序,海宁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应该是将这一议案列为大会议案的决定或是关于代表提出议案的处理决定,至此,该项议案也就有了普遍的约束力。但海宁市人大并不就此止步,认为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开发是当前全市工作的重中之重,属于必要时应当通过相应决定的重大事项,于是,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加快以盐官古城为龙头的百里钱塘国际旅游长廊开发建设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更具约束力,更能表明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表达意志、解决实质性问题的一种实体性权力。从议案到决定,人代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此拓展了新的领域。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重大事项向人代会提出议案并经大会审议通过不同的是,此次人代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启动于代表们自主联名提出议案,这不能不说是人代会行使重大事项权的一大突破,因此更加值得称道。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 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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