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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推我省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
◎ 本刊记者
  “通过。”7月27日上午9:05  ,随着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长瑞的宣布,《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条例》的制定出台,将为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和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时期亟待新法规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保证。近几年来,在党和政府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支持下,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迅速,农业机械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农业机械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1994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至今已有17年之久,对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随着农村改革深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机化事业发展和农机管理方面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中不少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当前“三农”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随着《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该《条例》在生产者、销售者质量安全责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同时,在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中还存在着农业机械化结构不合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使用成本高,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人员编制少、经费短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因此,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势在必行。

  立法过程频闪亮点

  从2005年起,河北省农业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始着手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0年10月,经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同意将该项立法列入年度计划,建议废旧立新;11月,《条例(草案)》初稿上报省政府,被列为力争2011年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2011年12月28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农工委提前介入,积极开展了立法调研、考察、论证、审查工作。由委员会领导带队,组织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机局有关人员参加,于2011年4月下旬,赴保定、承德等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农机局有关人员参加,于5月中旬赴广西、贵州两省区进行了学习考察;在收到省政府的议案后,于今年2月9日组织召开了由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条例(草案)》论证座谈会;随后于2月13日至16日,先后赴石家庄、衡水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进一步听取了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干部群众和农机管理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今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并进行了统一审议。提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二次审议稿就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加强农村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条例》本身令人瞩目,伴随《条例》产生所走过的立法之路更是亮点频现。开创性的提前介入、范围广泛的内研外调、集智献力的论证座谈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尝试和探索着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做法。

  新法规范农机管理 彰显地方特色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是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修订的。他借鉴外省区农机管理立法经验,重点围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从科技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监管、社会化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突出了河北特点。
  《条例》规定,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未取得操作证件,不得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条例》明确,农业机械应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明令淘汰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应当停用并依法回收。
  《条例》强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条例》要求,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办理交强险,保险机构不得拒保或变相拒保;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农业机械保险产品。
  今年11月1日,《条例》将正式实施,其效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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