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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扶养费应否支持?
◎ 王景龙 井 川 王 利
  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妇工作在北方某石油公司,老刘58岁、老王50岁,目前他们均未退休。他们的独生女美丽已从南方某大学毕业,也来公司工作。一家三口,三个人在公司上班收入丰厚,日子过得很甜蜜。说起独生女美丽,刘先生和王女士老夫妇俩无论从精神和物质上都没少投入。精神上的关爱不说,就衣食、就学的支出,每年都要投入数万元。从小学起美丽就参加各种学习班,接受各种特殊教育。上中学,特别是高中,老师给补一个小时的课,收费要达二百多元。工夫不负有心人,美丽高中毕业顺利考入大学。刘先生和王女士的未来生活,全寄托在女儿的身上。但天有不测风云,让刘先生和王女士夫妇意想不到的是,女儿在度假外出旅游时竟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这突来的变故使刘先生和王女士遭受了难以承受的打击。在万分悲痛地办理完美丽的丧事,有关部门处理赔偿问题时,刘先生和王女士考虑他们已经五十多岁,不久即将丧失劳动能力,使晚年无所依靠。为此,除提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他们还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和他们二人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后的扶养费问题。刘先生和王女士因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扶养费的主张没得支持,但在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上予以了考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就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但这仅限于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美丽生前刘先生和王女士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尚无需美丽“扶养”,不是美丽生前“扶养”的被扶养人。刘先生和王女士“将来扶养费”的主张没得支持。但养儿防老,尽管法律对将来扶养费没有说法,可独生女儿走了,没了赡养人,给临近退休的刘先生和王女士将来的晚年生活带来困难,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有关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应从受害人父母等将来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上多加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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