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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7期
依法加强林业渎职犯罪预防
◎ 梁怀军
目前,我国基层林业保护工作在不断加强,但是林业渎职犯罪多发的严峻现实并没有得以遏制,特别是基层林业系统渎职犯罪呈易发、多发趋势,严重影响了县域经济发展。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渎职犯罪共有36个罪名,林业渎职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而且主要集中在采伐申报审批、作业设计、采伐许可证发放、伐中监管、木材检查、林地使用监管和野生动物执法监督等执法环节。
通过调查发现,林业渎职犯罪在基层的犯罪多发性和代表性较为突出,林业站已成为林业人员渎职犯罪的重灾区。同时,近年来,基层林业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表现出群体化、交叉性等新的特点。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法制观念淡薄,职责意识不强。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懂法,对哪些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了解,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认识不足,特别是基层林业站的工作人员对渎职犯罪的认识严重不足。一些涉案人员往往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集体决策,法不责众”等错误认识,以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就行,结果一念之差滑入了犯罪泥潭。其次,经济利益驱使,权钱交易明显。一方面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的思想存在,另一方面个人私欲膨胀、权钱交易,牟取个人利益。第三,基层林业行政管理体制不顺,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基层林业站是乡政府内设机构,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林业部门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但其却承担着各项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职责。同时,有的林业工作人员不能准确掌握采伐证发放的权限、办理和审批的程序、采伐的监督管理等规定,分不清正确履职的是非界限,结果在工作中不执行工作制度、不规范工作行为、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导致渎职犯罪。第四,刑事立案标准低,宽严不适度。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滞后且不健全,难以操作实施。
要加强对林业渎职犯罪的预防,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学习刑法、刑诉法、行政法规,正确理解什么行为是渎职犯罪,立案标准,应负多大责任,应受怎样的处罚,会带来什么后果,产生那些危害,使林业工作人员做到认真学法、真正懂法、自觉守法。
二是健全和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机制。积极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协作联合办案机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不仅要在内部体制上对林业执法管理进行完善,同时在也要和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执法衔接和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技术鉴定工作,切实解决鉴定难、协作不紧密进而导致打击不力的问题。
三是规范行政管理机制。县林业局与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各自对基层林业站实施领导管理的任务、权限和责任,防止出现都管都不管、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消除领导管理的真空地带。
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破除司法困境。面对可操作性较差的法律问题,森林法律应当将一些原则更加细化,比如“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补种树木”等责任要求,应进一步明确操作程序。对林业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要将林业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明确,将林业资源管理的物权属性明确,将地域管理标准的差异明确,科学设置附属刑法,把林业渎职犯罪更为明确于林业法律法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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