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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金玉玉兔,富千家万户”。电视台的一则养兔致富信息,深深打动了湖北省随州市的一位农民。为了脱贫奔小康,他东借西凑,筹借资金近40万余元开办了一个养兔场。让他始料未及的是,养兔没赚到钱不说,此后还与供兔方打了一场近2年的官司,并由此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这是一起怎样的官司?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又是如何裁判的?他又给急于脱贫致富的农民们哪些思考?
养兔难圆 致富梦
◎ 梁 军

 

诱人的广告

今年46岁的张某是随州市曾都区环潭镇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我平时最喜欢看电视里的农业频道了,尤其是一些关于致富经的节目。”张某告诉笔者,一次偶然的机会,他看见电视里介绍一位养殖业的成功人士,专门讲到他如何养兔致富,“我对此很感兴趣,于是产生了自己养兔致富的想法,不料坠入了陷阱。”
  2008年初夏,电视台一致富经栏目上的节目吸引了张某的目光:“湖北省兔业专业合作社座落于襄樊市伙牌镇工业园区……养兔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养一组4只,一公三母640元,一年可实现毛利6480元.......”
  真是财神来了,这让张某喜出望外。看准了商机,张某便马上与魏某(张某的连襟)商量。这年头假广告太多了,魏某建议先考察后再作决定。于是,两人一起到襄樊实地考察。来到兔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兔业合作社),销售部经理华某热情接待了他们。华某摸准了他们的心思,趁热打铁:我们的法人代表乔某是襄樊市的人大代表,合作社的办公楼和兔场基地都是自己的房产,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有600万元,我们的兔种都是从山东农科院引进的纯正獭兔,你们只要投资10万,一年内就能回本,想多投资的话大约30余万元就足够了,我们保证质量,负责回收。
  华某的一席大话让急于脱贫致富的张某怦然心动,人家合作社是全省知名私人企业,还有如此豪华的办公楼和大规模的养殖基地,又在电视台做的广告,不可能有问题!
  在认定养兔业后,张某又为手中没有巨额资金而发愁。那些天,他四处奔波、磨破嘴皮,找亲朋好友借了一部分资金,找银行借贷了一部分资金。
  2008年7月3日,兔业合作社销售部经理华某来到随州与张某正式签定了合同:双方对兔子的品种、规格、数量、成活率、饲料提供、技术服务、兔子回收及违约责任等做了具体约定。当日,张某就交付了定金12万元。

投资打水漂

合同签了,定金也交了,这让张某吃了定心丸。接着,张某又邀请销售部经理华某对其租赁的两处养兔基地给予指导。“这里的地势环境很好,非常适合养兔,你抓紧时间把一切都安排好后,早点把兔种进回来。”华经理的一番赞赏话,再次鼓舞了张某的干劲。他不顾天气炎热,日夜加班,整理房屋,并按照兔业合作社的要求扎好兔笼,摆放笼具,进行消毒。
  2008年8月8日凌晨2时许,兔业合作社将500只獭兔送到张某的养兔基地,张某依约支付了种兔款11万元。当晚,看着这些可爱的兔宝贝,想到马上要过上美满幸福日子,张某心里别提多高兴了,他小心翼翼地把这些宝贝一一安顿好后才休息。
天亮后,张某按时来到兔舍给种兔喂水。这时他才发现有十几只兔的脚乱乱的,头秃秃的,于是打上记号向派来的技术员反映,可技术员也整不明白,糊弄说过一段时间就好了。而事实上,这些种兔是患了头癣、脚癣、真菌病。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有病的种兔开始增多,截止到2008年10月,种兔先后因病死亡百余只,而这期间兔业合作社仅调换40只便不再理会。张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想收手不干已不可能,目前购买笼具、饲料、兔药又花去近5万元。为了扭转养兔不顺局面,在张某的再三要求下,兔业合作社更换了技术员。可这位技术员到来后,硬是说张某的养兔基地环境不好,不适合养兔,若要想把兔养好,最好是建露天兔场。可当初合作社华经理并没有这样说啊,技术员的一席话让张某心里七上八下。
  为了让仔兔有一个好的生长环境,张某只好咬咬牙另外租地建露天兔场。尽管这样又要花去一笔不小资金,但只要这些种兔能多下一些仔兔,倒也能挽回部分损失。可事实并不如人愿,不知什么原因,张某买的种兔下的多,死的也多,仔兔的成活率根本达不到80%。
  张某非常纳闷,种兔有病不能治愈,仔兔的成活率又低,可技术员、饲料、药品都是合作社安排的,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结局?于是张某多次找兔业合作社交涉要求退还种兔。2008年11月28日,兔业合作社来到张某的兔场回收。对307只种兔,张某要求按购买价460元/只退回,而对方则坚持按商品兔58元/只回收,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种兔先按每只58元收,剩余的差价以后再补给张某。之后,兔业合作社未再回收张某的商品兔,并撤走了技术人员。
2008年12月,张某打电话问兔子的回收情况,兔业合作社要么搪塞,要么不接电话。于是,张某决定还是当面再谈一次。不想风尘仆仆来到襄樊后,兔业合作社已是人去楼空。
  后张某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原设在襄樊的兔业基地现已搬至枣阳一乡镇,合作社卖给他的种兔根本不是从山东农科院引进的獭兔,而是从河南一家姓王的养殖场买的普通商品兔,所谓的技术员也是从市场招来的,根本就没有技术资质证。之后,张某与兔业合作社协商未果,遂将剩余的125只种兔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河南新野一养殖户,将仔兔卖给了当地饭店。
  回想养兔经历,让张某悔青了肠子。“现在身负重债,妻离子散,都是这害人的养兔广告惹的祸。”张某气愤地说。恼怒的他最后决定要找法律讨个公道,2009年3月9日,张某聘请律师将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合同,并赔偿损失20万元。

公堂辩是非

2009年4月8日、9月30日、10月24日,枣阳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先后三次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围绕本案事实及赔偿等争议的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告不具备生产、繁殖、培育优良种兔品种资格。
  其次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利用不真实的信息和暴利引诱的宣传,使得梦想快速致富的农民不加思考,即与之产生合同关系。如被告的生产场地、办公房产是租用的,根本没有生物制药厂和兔肉深加工等。另被告供给原告的500只种兔,每只价款达460元,实际上该批种兔是从山东、河南等购进的一般商品兔(有该公司销售经理华某、业务经理王某证言),价值60元左右,被告转手翻七八倍出售,显然是一种欺骗行为。
  三是被告供应的种兔严重不符合约定的生仔性能,构成根本违约。按被告宣传和承诺的分析,每只母兔年产8窝,每窝8~10只。按此推算,原告购买的400只母兔四个月产仔兔应达到1066窝(400只×8窝/年÷12个月×4=1066窝),应产仔兔不少于8533只(1066窝×8只/窝=8533只),每月应产仔兔不低于2000只,而实际上,原告的400只母兔共产1370只。并且仔兔成活率达不到80%。
  四是原告的赔偿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提供的种兔有问题,达不到目的性能,原告被迫将307只种兔退回被告,当时被告仅付现金17800元,还有124340元未付,被告承诺今后补齐,但未补。原告剩余的191只种兔,除死亡的外,有125只被迫低价出售给他人,获利仅5000元,而原告购种兔共付款23万元,其请求赔偿损失20万元是合理的。同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

针对原告方的诉请意见,被告方则有不同的看法。其代理律师认为:
  一是被告售给原告的种兔质量是合格的。首先是被告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说明其有种兔生产繁育和销售资格。二是被告在向原告销售种兔时,附有合格证。
  二是被告没有拒收原告兔子,还先后派技术员姜某、文某等为原告提供了技术服务。被告还回收了原告的307只兔子。根据合同,未达到回收标准的兔子按58元/只向原告支付了17806元兔款,是严格按合同的约定来回收的。
  三是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他诉请的损失不确定。
  四是原告应对兔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所购买的500只兔子自2008年8月8日起,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原告,各种损失风险责任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法官说端详
  几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法官试图调解没有进展。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了判决意见。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买收购种兔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属养殖回收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张某按约定交纳了12万定金,收到种兔后足额支付了下余种兔款。但被告兔业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承诺,导致种兔所患疾病得不到有效治愈,部分种兔死亡,且所产仔兔成活率达不到80%,成活率仅为63%,死亡率高。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所签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张某诉称解除合同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同时,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因其违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购买种兔的价款损失,但应扣除残值,即已回收的种兔款,原告要求按回收的307只种兔的差价款即307只×(460元-58元)=123414元予以赔偿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未予调换的20只有耳号的种兔应予退还价款即20只×460元=9200元,予以支持。对其他赔偿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兔业合作社的相关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与兔业合作社签订的购买收购獭兔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
  2010年4月22日,枣阳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张某与兔业合作社之间于2008年7月3日签订的合同书。二、兔业合作社赔偿张某损失132614元。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兔业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春节前夕,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起梦想养兔致富的纠纷案件告一段落。结合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农民朋友,养殖业技术性很强,要谨慎从事,不要盲目上马,更要量力而行。在签订合同前,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咨询,了解经营者真实情况,在签订合同时,要到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时到当地消协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注:本文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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