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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 张志刚

河北省康保县位于张家口西北部,地处冀蒙结合部内蒙古高原的东南缘,俗称“坝上高原”。这里生活着汉、回、蒙、藏、满5个民族,总人口28.3万人,属国家级贫困县。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文化水平偏低、观念比较落后、法律意识不强,发生矛盾纠纷后,常常不懂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往往使小纠纷变成大矛盾,有的民事案件转变为刑事案件,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调解,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以达到案结事了,对维护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康保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着力完善司法调解,在“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中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实现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提高认识,调整思路,加大调解力度

变坐等审理,为主动调查核实。对于基本事实不清,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分歧较大或案件的主要证据,不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坐等审理,特别是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由审判人员主动进行调查核实,当庭进行质证,查明事实真相,掌握案件基本事实,以便分清是非,区分责任,使审判认定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或趋于一致,使当事人内心认可,为调解打下牢固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作出判决,也能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对法院的对抗情绪。
  真真切切调解,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努力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思路、好方法,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率审判、高水平审判、高层次审判的观念,重新认识调解在司法为民中的重大作用。
  强化调解流程,拓展调解范围。在案件各环节建立协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使“调解”贯穿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庭外和执行的全程,化解矛盾成为检验每位法官司法能力的主要依据。
  我院把加强调解,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了全程调解的工作“全效”机制。由于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呈大幅上升趋势,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去年1~6月份调撤率达96.36%,与去年同期相比高2个百分点,比全市平均水平高出14个百分点。近年来,调撤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2006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57件,审结446件,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79.6%;2007年审结民商事案件765件,调解撤诉的案件675件,调撤率达88%;2008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840件,审结840件,调解撤诉率达到84.8%;2009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766件,结案762件,调撤率高达91.5%,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077件,结案1071件,调撤率为94.1%,在全市基层法院位居前列。

二、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建立调解工作新机制

针对当前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加大的现状,如何运用调解这一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少判决、少上诉、少上访,案结事了的目标,我院制定了如下措施:
  (一)出台了《加强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遵循的原则、工作机制等操作规程。
  (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在审理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中,依据《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起诉的方法等规定,采取灵活的审判方式、简便的传唤方法,把简化诉讼程序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案件受理及时、调解结案、执行迅速。
  (三)岗位目标考核办法中把调解率作为重要的一项考核指标,做到年初定目标,平时有监督检查,年终考核兑现,将调解结案率纳入岗位目标考核中,并作为评先创优和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督促法官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对调解撤诉率达到最佳值的另行奖励,对调解能手还特别实行重奖。同时,对调解工作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庭室和干警也要相应进行处罚。如在司法绩效考评中调解撤诉率低于警示值的,对相应庭室将作相应处罚,并取消其当年评先资格。通过奖优罚劣的落实,有效地增强了干警做好调解工作的紧迫感,充分调动了干警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积极开展“调解能手比赛”活动。考量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调解协调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形成争先氛围。

三、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创新调解工作方法

我院着力建立健全覆盖“诉前、庭前、庭中、庭后和执行”各个环节的“全程、全方位”调解工作机制,并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多方联动,广泛参与,构建起了法院调解工作新格局。
  (一)设立新机构,筑牢调解工作新基础。在立案庭设置专门的立案调解中心,选派审判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社会公信度高的法官到调解室工作,专门负责诉前调解和指导调解。
  (二)探索新方法,开创调解工作新局面。我院根据各类案件和审判程序各个环节的不同特点,探索总结出一整套“全过程、全方位、无缝隙”的调解工作方法。

四、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形成调解工作新合力

我院在积极拓宽调解工作渠道的同时,注重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一是勤汇报。积极争取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和帮助。法院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辖区领导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是重沟通。力求各部门及基层组织的配合参与。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联系沟通,在开庭时邀请基层组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旁听监督,配合法官做当事人工作。
  三是常指导。主动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相关工作部门的同志,共同商讨指导法院调解工作。同时,采取现场办案适时示范指导、庭审旁听观摩指导、案例分析疑难指导等多种形式,加大指导力度,有效提升人民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我院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还不尽全面。总之,要把调解作为民商事案件结案的主要方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尽可能少一些“对簿公堂”,多一些调解疏导,努力融法、理、情为一体,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作者系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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