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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 庄 严

劳动合同期满  发现怀孕顺延

小静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当业务员,合同期限是一年。工作半年后,小静和相恋多年的男友大正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几个月后,小静感觉自己的身体发生了变化,于是她请假来到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让小静大喜过望:她已经怀孕两个月了。为此,小静和大正很是兴奋。然而,听说小静想把这个消息告诉同事分享喜悦,大正却说:“你的合同还有一个多月就到期了,你别跟同事说这事儿,不然公司可能会考虑到你马上要生孩子休息,就不跟你续签合同了。”小静的老公大正是另一家公司的小职员,而且刚刚参加工作,工资也不高,要是小静没了工作,将来日子肯定紧巴。小静一听也有道理,回到公司后就没提这事儿。
  转眼小静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就要到了,公司考虑到小静的工作成绩一般,特别是结婚后可能很快就要生孩子,到时肯定会更加影响工作成绩,于是在与员工们续签合同的时候,公司没有通知小静来续签。
  对公司的决定,小静也只能接受,谁让自己的工作成绩没有被领导认可呢。合同到期后,小静就收拾好自己的办公桌,回家了。小静的性格比较乐天,既然事已至此,就不再出门找工作了,安心在家养胎。转眼六七个月过去了,小静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儿子。喜讯传来,不少同学好友都带着礼物来看她。
  小静有个好朋友名叫阿娇,也是小静的同学,一直在外地发展。得知小静喜得贵子,阿娇趁着年假回到家乡,买了一套价格不菲的婴儿用品来看小静。得知小静恰好在生孩子之前失了业,阿娇问清了情况后告诉小静:“像你这种情况,单位不跟你签合同也得签,至少应该延期到你的哺乳期结束。要是不争取权益,你可就亏大啦!”
  听阿娇这样一说,小静才如梦方醒。于是,孩子满月后,小静就找到公司,要求两个月后继续上班,并要求公司补发她这段时间的工资。
  对于已经离开大半年的员工又回来讨工资,小静的“前老板”感到十分吃惊。他认为小静和公司早就没有任何关系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来公司上过一天班,对公司没有丝毫贡献,生完孩子就来要钱根本没道理。在劳动仲裁无果的情况下,小静无奈只能诉诸法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她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在此期间的工资。
  法官向小静的公司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公司同意补偿小静一笔费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 律 提 醒

哺乳期是女职工生育后哺育孩子的一段特殊时期,自生育后到孩子满一周岁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归纳起来说,女职工除非有重大过错,一般不能被解除劳动合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小静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怀孕,属于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的情形。

怀孕后“被辞职” 没合同也赔偿

小芸中专毕业后嫁给了青梅竹马的同学小民,小民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佳,夫妻俩只能靠辛苦工作维持生活。小芸夫妻俩进入一家中型私企打工,被安排在塑胶车间工作。工作一个月后,小芸提出要和企业签劳动合同,可是老板不是说还在试用期,就是说再等等,一推再推。而且,虽然工人们都戴着口罩,但车间内的塑胶味道还是挺刺鼻子。小芸的工作虽然看上去不太累,但由于公司的订单不断,加班也是常事。虽然工作中有种种的不如意,但小芸夫妻也知道,现在工作不好找,自己又没有什么特长,只能忍气吞声继续工作,只要企业能按时发工资,就谢天谢地了。
  半年多后,小芸发现自己怀孕了,她觉得自己不太适合再在充满塑胶味的环境中工作,于是找到老板要求换个岗位。可是老板却说,如今企业规模也不大,就塑胶车间缺人,不同意给小芸换岗位。半个多月后,在连续几天加班后,小芸感觉到身体实在吃不消了,就来到医院做检查。医生告诉小芸,她必须好好休息几个月,否则孩子就很可能保不住了。
  无奈之下,小芸又找到老板商量,老板想了想告诉她,休息可以,但是只能给小芸每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别的钱都没有。小芸虽然不情愿但也只好同意了。没想到,第二个月小芸再到财务领基本生活费的时候,财务室的会计却告诉她,她的钱已经被停发了。小芸再找老板,老板却翻脸不认人,告诉小芸,企业养不起闲人,让她赶紧“自愿辞职”,公司可以给她1000元的补偿,要是不愿意辞职,就啥钱也没有了,爱上哪告上哪告。
  小芸手中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各项保险,生孩子也享受不了生育险,所有费用都需要自己花钱,突然多出来的这么多支出,让小芸感觉天都要塌了。然而,小芸真得只能打掉牙齿往肚子里咽了吗?

法 律 提 醒

在车间工作了大半年,小芸和该企业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小芸可以要求该企业为她补签劳动合同,补办保险。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埋单。如果用人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为女职工缴纳保险费用和报销医疗费等,双方发生争议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核算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予以支付。小芸的“被辞职”因为不是自愿,双方也没有协商一致,也是无效行为。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女工因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有权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另外,在怀孕七个月以上至休产假之前这段时间,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主管变打杂 临时降薪不合法

萧萧很有才气,也很有领导能力,工作不过两三年,就在一家广告公司当上了一个部门的业务主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每个月的底薪就有4000元。事业做得风生水起,萧萧的爱情也得意,业内的青年才俊小志主动追求萧萧,两人在事业上互相帮助,感情越来越深。不久前,萧萧和小志喜结良缘,公司的领导找到萧萧谈话,告诉她,公司的业务要紧,萧萧的岗位很重要,如果她怀孕了,公司可能要安排别人暂时接替她的工作。萧萧听了也觉得挺有道理,而且也没有太当一回事。
    没几个月,萧萧还真得怀孕了。她不能再陪客户应酬,每天一下班就要回家休息,而且还要请假做孕检。广告公司的领导研究后,决定给萧萧调岗位,让另一名男同事接替萧萧的工作。萧萧得知自己被调到了办公室,起初没说什么,但月底一看到自己的工资才惊呆了。原来每个月底薪就有4000元,还不算业务上的业绩奖励,如今业绩奖励没了也就算了,可底薪也只剩下了可怜的八九百块钱。萧萧连忙找到经理问个究竟,经理也是理直气壮:“在办公室打杂就是这些工钱,还有什么疑问吗?再说,咱们单位是以岗定薪的,你在哪个岗位就得拿哪个岗位的工钱。”萧萧一听很气愤,当初只说临时调动岗位,并没有说过薪水也要降这么多!如果当时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自己根本不会同意调动岗位,以自己的工作能力,让自己干打杂的就是等于变相调动开除。于是,几次和公司沟通无果之后,萧萧决定辞职,并且找到了劳动仲裁部门,给自己讨还公道。萧萧要求,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合同的劳动补偿金,还要支付自己在哺乳期结束之前的工资损失数万元。

法 律 提 醒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萧萧怀孕后,公司变更萧萧的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萧萧的补偿金和哺乳期结束前的工资损失。

责编:王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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