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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建议办理工作的制度样板
◎ 周建军
  翻阅今年第三期的《中国人大》,悉知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督办机制,探索性地开展了代表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在2010年12月底的重点建议民主评议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51名代表共同为2010年23件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现场投票测评打分。对2件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不及格”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要求重新办理(详见《建议办得怎么样代表最有发言权》一文)。无独有偶,2010年11月底,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邀请代表参与建议办理考核,9名州人大代表集中对全州40个单位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打分评价。不论是民主评议,还是考核打分,代表办理成效如何最终由代表自己说了算,这种满意或不满意才更具公信力和民意基础。
  众所周知,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代表的建议,来源于社会生活,来源于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来源于代表个人的实践和理性思考,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个别办理单位对代表建议采取敷衍态度,认为只要有个交代就行了,究其原因就在于建议办理结果好坏问题不大,即使不花力气办理自己也不会受到追究。而票决制植入建议办理工作评议考核中,就使得代表建议办理有了刚性的制度约束和程序保证。办理一旦不通过就必须重新办理,甚至换人办理,这会使承办单位对民意机关产生敬畏,这种敬畏恰恰是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动力和源泉。
  相对于湘西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评价建议办理机制,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更具制度样板功能。其一,安阳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了包含重点建议提议代表在内的51名市人大代表作为“裁判员”,加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共86名,占全体代表数的五分之一,其广泛性与参与度远非9名代表可比;其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一件一评地对23件重点建议所涉及的15个建议主办单位进行民主评议,针对性强,代表评议有的放矢,而对所有承办单位进行考核打分,过于宽泛,易留于形式;其三,9名代表虽然也代表着民意,但并不能代表一个地方民众的整体意志,而人大常委会的票决结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的现场评议就更能彰显出监督威力;其四,去年7月,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的意见(试行)》,也就是说民主评议活动是制度化的成果,制度约束使得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民主评议活动不再是一个“走走过场”的程序,而是“动真格”的有效的监督模式。既然是制度票决,那么,就必然包含着建议办理工作被否决的可能性。事实上,两项重点建议的办理工作并未“及格”。该通过的就通过,该否决的就否决,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常态,问题是在制度设计时就要预先想到假如未能通过要采取怎样的刚性手段。在这一点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的制度预设值得称道,安阳的民主评议意见规定:对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60%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重新办理;对于连续两次评议结果满意率低于60%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质询和行使其他监督权。这种制度设计就使得代表评议票决权的行使更加严密、科学。假如真出现了两次未获通过的情况,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启动上述刚性程序。
  在代表建议办理不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今天,安阳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民主评议推动建议办理工作,是完善建议办理工作机制上的一次有益尝试,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这也正是《中国人大》予以刊登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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