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9期
产品侵权问题解答
◎ 姬 婧

生产者要承担什么产品责任?
  小赵家的活动电源插座把她家的小狗电死了。原来是电线剥皮过长,有部分火线裸露在外,让狗踩到了。而这个活动电源插座是新华电器厂的产品,她可以向电器厂要求赔偿损失吗?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关于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对于生产者责任,在实践中要注意只有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才承担侵权责任,如无缺陷,则无责任。关于缺陷的认定,可参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本案中,火线裸露在外,肯定达不到电器的安全标准,产品存在缺陷。按照上述规定,既然造成损害,电器厂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赵可以要求电器厂赔偿损失。

销售者要承担什么产品责任?
  社区大门边的小副食品店王老板这两天有了麻烦:一位顾客因饼干有霉点,吃了拉肚子;另一位顾客因蜜橘罐头变质发苦,吃了呕吐。他们都要求赔偿。王老板检查了一下,饼干发霉是由于仓库的后屋一处屋顶漏雨;但罐头可是密封的呀,总不该怪自己吧?可是生产这罐头的厂家是谁,他可说不清了。经常有人往小店送便宜货,那标签上注明的厂家都是瞎编的。这可怎么解决呢?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此规定,饼干有霉点是屋顶漏雨所致,销售者有过错,怪不得生产者,王老板只好自己赔。蜜橘罐头变质虽是生产者的责任,但王老板找不到生产者和供货者,也只好自己赔。谁叫王老板贪便宜,喜欢进这些三无(一般指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产品呢!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拉肚子、呕吐),构成侵权责任的,不仅要退货款,还得赔偿医药费、误工费。

产品缺陷危及安全,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新买了部轿车。多次出行时发现汽车自动加速,他很担心。仔细观察,才发现是前排脚垫干扰了加速踏板。他向销售商反映了问题,没有引起重视。王先生想靠诉讼来解除隐患,但是毕竟现在还没造成损害,他要让汽车厂家承担什么责任呢?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一般构成侵权责任,需造成损害,但本规定仅只是危及安全,就构成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所以,他可以要求汽车厂家或销售商承担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告诉我们,产品的缺陷常常在使用中才能暴露出来,根据此条,如果补救不及时造成损害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事后,该汽车的制造公司决定采取更换脚垫、更改油门踏板形状等多项措施消除隐患,销售商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联系问题型号的车主到指定的服务中心更换。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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