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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带给百姓十大利好
◎ 王益华 王 静
  年老、患病、受伤、失业、生育是每个公民不可回避的问题,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对这些涉及百姓福祉的领域作出了全面的规范,该法至少给百姓带来十大利好:
  社保费强制征缴 我国《劳动合同法》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划拨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随人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工作单位不固定的农民工有时不得不退保。《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对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进行了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缴费记录随时查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一般是不知道的。为使劳动者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社会保险的详细信息,《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大龄参保有保障 以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命钱”更加安全 社保基金是百姓的“养命钱”,安全与否事关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规定,各种社会保险资金按照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社保垫付工伤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往往导致工伤职工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来追讨工伤治疗费和赔偿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异地就医实时报 当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情需要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再报销,导致异地就医过程中普遍存在医疗费用垫付金额大、报销周期长、手续繁琐等问题,大大增加了参保人的负担。《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失地农民老有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征用土地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让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社会保险法》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他们在失去土地后仍能生活无忧。
  失业无需缴医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的破产、倒闭以及企业职工下岗失业之事时有发生。为缓解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压力,《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男人也享生育险 生育保险是对生育职工提供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不少人认为只有女职工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对这种认识给予否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今后全职太太也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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