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11期
医疗损害责任
◎ 姬 婧

一、医疗机构什么条件下承担赔偿责任?
  六个月大的孩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病情恶化,亲属晚上几次向值班医生求救,却因为医生态度冷漠、一直上网玩游戏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孩子夭折了,应该追究医生的责任吗?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又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说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就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本例中,医生未能尽到第五十五条的义务,对患者在诊疗中可能受到损害的冷漠疏忽,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使患儿夭折,是严重的过错。因其是职务行为,要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能否抢救患者?
  某医院收治了一名车祸重伤员,颅内积血,必须立即开颅减压。可是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手术要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伤者正处于昏迷状态,其身边又没有任何身份资料,无法联络到他的亲属,该不该进行抢救?
  解答:人命关天,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特事需要特办。《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作出了应急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据此,本例中,只要有医院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便可对病人进行手术了。

三、医务人员对病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该怎么办?
  小刚的腿被自行车撞伤了,走路一拐一拐的。

妈妈带她到社区医院拍了片,医生要他去市医院治疗。到了市医院,又要拍片,建议去伤科医院治疗。伤科医院还要拍片,说只有他们这里最专业。多花了很多钱不说,小强小小年纪就得经受多次辐射,妈妈心里实在担心。这些不必要的检查,法律有没有个制约?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作出这样的禁止性规定是必要的。像上述的重复检查,就应该限制,要实行三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当然,什么是必要的检查,什么是不必要的检查,专业性很强,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四、医疗机构泄露患者的隐私,是否承担责任?
  方芳交了男朋友,不慎怀了孕,本想偷偷流了产就没事了,岂料医院用她的人流手术做了广告很快她成了小城中的“名人”,搞得满城风雨。愤怒之下她状告医院,要求赔偿。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病人的身体疾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有时泄露疾病信息,会对患者造成生活困扰,精神损害。故医疗机构不得泄露,否则侵权。据此,医院侵犯了方芳的隐私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予赔偿。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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