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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重新制定并施行之体会
◎ 唐书杰
  《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2011年3月30日经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重新制定对于我省的科技进步工作起将到积极地促进作用。通过这部条例的重新制定,在具体工作中,有三点感受。
  一、省人大高度重视是做好《条例》重新制定工作的重要保障。
  多年来省人大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工作,于1993年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并多次对我省科技进步工作进行调研和检查,我省的科技进步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科技进步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产业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还不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科技水平还不高,高新技术产业在整个经济中所占比例还比较低,科技投入和人才资源还不足,创新环境有待于进一步优化。2007年国家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我省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因此,重新制定我省条例,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为了做好科技进步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高度重视《条例》的重新制定工作,参加了条例的起草、调研、审查、修改等工作,准确把握了《条例》的进程与方向。在具体工作中参加了围绕《条例》重新制定而设立的“河北省科技法律体系建设研究”项目,并撰写了《自主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型人才优化配置研究》的文章;奔赴贵州、湖北等兄弟省市进行学习和调研;积极主动地与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使条例尽快进入了立法程序。为了使条例能够按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在教科文卫工委的积极协调下,省政府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使《条例(草案)》按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教科文卫工委受主任会议委托起草了审查报告,并协助法工委进行了二审和三审。
  二、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科技政策和上位法的精神实质是做好《条例》重新制定工作的重要保证。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法律、法规的灵魂,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上位法的精神是制定《条例》的基本依据。为了深刻领会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和科技上位法的精神,教科文卫工委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和省委书记张云川关于科技工作方面的有关论述,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的“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建议,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释疑及实用指南共大家学习和研究。同时,大家还查阅了大量的国家科技政策资料,研究了自然辨证法、科学技术概论等方面的基础内容。
      通过学习明确了重新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和原则,一是要贯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上位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我省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方针,把我省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为我所用。二是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通过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研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三是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
  三、牢牢把握省情和重要问题的解决是做好《条例》重新制定工作的要义。
  《条例》要符合实际,要具有可操作性,最重要的是要弄清我省的实际情况,使条例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条例》的重新制定最主要的目的是要解决制约我省科技进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了弄清我省实际,教科文卫工委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的立法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并到石家庄、唐山深入部分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考察和调研。
  为达到《条例》重新制定的目的,教科文卫工委牢牢抓住制约我省科技进步重要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及建议,使条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如,为了加强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主导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创新活动。逐步提高科技研发经费占本省生产总值的比例,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省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两个百分点;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支出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应当高于2%。为了强调企业是科技进步的主体,条例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应当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拥有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高于3%,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高于5%。为了更好地引进人才,条例规定,省外科学技术人员来本省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对学科带头人或者带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用人单位应当对引进的高级科学技术人员优先给予安家、生活补助。省外科学技术人员辞职后到本省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承认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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