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13期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解答
◎  姬 婧
   一、被损害人有重大过失在先,动物饲养人应否承担责任?
  小王和小刘喜欢吃狗肉。两人相约去打野狗,但走了十来里地也没有发现野狗。刚好路过一农家院大门紧锁,院内有狗,两人翻墙入内想偷狗。谁知这狗凶猛无比,小王急忙翻墙而逃,小刘被咬伤了大腿,血流如注。这责任该谁负呢?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八条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想减轻或免除责任,必须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请注意“重大过失”这一提法,如果是一般过失,仍不能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本例中,小王和小刘是因盗狗被咬,应属重大过失,自作自受,狗主人没有责任。
  
  二、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处理?
  一小青年在动物园里被狼咬掉了两根手指。这断指再植的手术费可不是笔小数目;要是接不上,这残疾赔偿金也少不了。是否该由动物园来负担呢?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里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一旦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需受害人举证,就推定动物园有过错,而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动物园都得赔偿,它如果想免责,就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
  动物园对赔偿请求提出了异议。原来,为了游客的安全,动物园在铁笼子下面还围了一人高的铁丝网。谁知这小青年竟把铁丝网剪了个洞,把一串麻辣烫伸了进去。狼在撕咬时将小青年的手带了进去,被另一只狼给咬了。动物园认为自己的设施是安全的,损害是该游客违规造成的;如果要求动物园时刻监督禁止游客的违规行为,这显然太过分。
  法院认为动物园的答辩已证明自己尽到了足够的注意,应当判决其免责。当然,如果动物园愿意给这位小青年提供一些人道主义的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是动物园的法定义务。

三、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该由饲养人赔偿吗?
  张大爷已经遗弃的狗咬了人。众人用绳网套住狗,来向张大爷索赔。张大爷想不通,自己的狗走了个把月了,自己看不见、管不着,咬了人,还归自己赔吗?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是关于脱离控制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定。随着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一些饲养的动物或者被抛弃,或者不慎走失,城市里流浪猫、狗等动物不断增多。数量众多的流浪动物不但成为城市管理的难题,而且对城市居民生活、健康也产生了严重危害,故《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规定。
  这样的规定,是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注意程度,不要让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逃逸失控,即便是不养了,也得有个妥善的安置(可给别人饲养或送到动物收养所)。故此,本例中,张大爷应该赔偿。

四、饲养动物妨害了他人生活,该怎么办?
  以往小区的居民大多在晚饭后出来散步,而今却不得安宁了。原来新搬来的住户有一条大狗,也偏偏在这时候出来遛,虽然牵着绳,可绳长3米多。那狗跑前跑后,呲牙咧嘴,走到哪儿,居民们都唯恐躲闪不及。尽管大家议论纷纷,狗主人却满不在乎。这个纠纷该如何解决?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目前,养猫、狗等动物的居民逐渐增多,应注意的是所养动物要严格按照规定饲养,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城市区域禁止饲养大型犬只(如藏獒、黑背、苏联红等大型凶猛犬只)。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私自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这里的危险动物应当作扩大解释,还应包括其他一切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如蟒蛇、鳄鱼等野生凶猛动物),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则不论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饲养禁止饲养的、对他人人身安全具有威胁的动物本身即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因而应当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应考虑周围环境,不得伤害别人、滋事扰民、污染环境,总之,不得妨害他人的生活。本例中,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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