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17期
人代会选举中的几个问题探研
◎  崇连山

在县乡人代会的选举中,经常会遇到重选、另选,以及届中出现缺额而进行的补充选举等情况。因其与正常选举有很大的区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以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为例作专门阐述。

一、关于重选、另选及补充选举的程序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县乡两级人代会期间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其程序与选举代表时的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充选举基本相同,都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提名推荐、酝酿讨论、依法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计票、确认选举结果和公布选举结果等法定程序。

二、关于重新选举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代会期间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重新选举分为全部重选和部分重选两种情况,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应区别异同。具体为:
 (一)全部重选的必须条件
  全部重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一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二是参加投票的代表没有达到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的。凡是有上述情况之一的,那么,这次选举无效,就应当重新投票选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部重选。
(二)全部重选的当选确认
  全部重选时,首先,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其次,当选结果的确认必须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确认全部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三)部分重选的必须条件
  投票选举结束后,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但票数又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要对票数相等的部分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部分重选。
(四)部分重选的当选确认
  在部分重选时,当选结果的确认应包括正式候选人的当选确认和候选人以外人员的当选确认。具体为:
  1.正式候选人的当选确认。因为候选人在前一次投票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取得了当选资格,再次投票只是确定由谁当选,而不是确定当选资格,所以再次投票后以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不必要求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2.候选人以外人员的当选确认。再次投票不是全部的重新选举,而是部分重新选举,按道理不应当另选他人。但如果出现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获得的票数多于候选人的情况,且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法定票数时,则应当确定其当选。如果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但没有超过半数的,则不能确定其当选。

三、关于另行选举
  县乡两级人代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差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就必然有“落选”,如果“落选”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差额数,当选人数就达不到应选名额,就得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选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另行选举。不足名额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换届选举时就没有选够应选人数,其中包括另行选举后还没有选够应选人数; 另一种是上次人代会未选满的人数。每当有不足名额的情况时,就要进行另行选举。需要注意的是,另行选举的程序和方式,都应当遵循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时间可以缩短,但程序不得简化。
  (一)另行选举的必须条件
  另行选举的必须条件是,在选举中没有选足应选名额,即必须有不足名额的情况出现。
  (二)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方法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另行选举时,候选人的确定一般都应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具体方法如下:
  1.按照第一次投票时没有当选的候选人(包括正式候选人以外的另选人)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为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
  2.由主席团或者代表重新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则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3.如果选举办法中事先没有作出规定,另行选举又是在当次的会议上进行时,一般应采用第一种方法比较简便。如果采用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的方法,则应当由大会决定。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第二次另行选举时,一般应采取第二种方法。不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另行选举时,则必须采用重新提名重新确定候选人的方法。
  (三)另行选举差额人数的掌握
  另行选举时,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的差额人数,应根据另行选举时人数的多少,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地方各级人大在制定选举办法时作出具体规定。
 (四)另行选举的时间安排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来说,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在第一次选举中未选出的,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在本次会议进行了一次另行选举后仍未选足应选名额的,第二次另行选举经大会决定,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的会议上进行。
(五)另行选举的当选确认
  另行选举的当选确认与全部重选的当选确认方法相同,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等于应选名额时,确认全部当选;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关于补选
  县乡两级人代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补选与正式选举是基本相同的,区别在于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而正式选举则必须是差额选举。在具体组织补选时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一)补选的必须条件
  补选的条件必须是选举产生的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因故死亡、被罢免、辞职被接受等原因而造成缺额的,才可以进行补选。 (二) 补选的范围
  补选的范围本文只限于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上一级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应选的上述人员的缺额,不属于补选的对象,属于另行选举的范围。
  (三)补选的程序和方式
  补选同正式选举一样,同样是一个民主选举的程序过程。在我国,选举就意味着可以另选他人,只有投票才能另选他人,举手表决和按电子表决器表决,都不能另选他人。因此,补选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补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表决方式。
  2.补选属于个别情况,为了简化手续,提高时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也可以适当简化,时间可以缩短。比如,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是否要进行预选等,都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3.补选的法定权限。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出缺的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分别由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能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上一级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补选。
  (四)补选结果的确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闭会期间,县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必须有县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时,才能当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人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被依法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因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以及代表死亡的情况,都不计入全体代表数。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仍然是代表,应当计入全体代表数。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
                                             责编:关玉生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