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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案例解析
◎ 姬 婧

离婚时,财产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案例:刘某和其妻子张某因为感情不合而达成离婚的共识。两人在财产分配时产生了纠纷。刘某坚持认为都是自己在赚钱,张某没有上班,分配财产时应该自己多分。张某认为自己为了这个家付出很多,她结婚后为了全心全意地打点家务连工作都辞掉了。那离婚时,财产分配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离婚财产分配的问题。为了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并照顾在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四十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配按下列原则处理: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协议优先;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付出较多方。
  简单地说,离婚时分配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等分配;另外需要照顾若干利益。
  本案中,张某为了家庭辞掉了工作,为家庭付出较多,应当充分照顾她的权益。在没有约定财产分配的前提下,刘某与张某财产分配时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平等分配。但是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她可以多分得财产。
  离婚时,父母买的房子怎么处理?
  案例:张彬和王丽两人经过三年的恋爱后结婚。张彬的父母在儿子结婚前买了一处房子用于日后结婚使用。两人结婚后起初日子还和美,后来因为工作压力大,张彬的身体每况愈下。作为妻子的王丽非但没有尽心照顾,反而还对张彬牢骚满天,两人经常吵架,导致张彬病情加重。张彬觉得王丽十分不体谅自己,还不如离婚算了。王丽也同意离婚,但是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了分歧:王丽认为她跟张彬一起居住的那处房子她应该有一半的所有权;张彬则认为那房子是自己的财产。谁的观点正确呢?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父母所购房如何分配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房子是在双方结婚前购买的,应当认定为是给自己的孩子购买的,因此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除非该父母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夫妻双方购买的。如果房子是在双方结婚之后购买的,应当认定为是给夫妻双方购买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该父母明确表示房子是给夫妻中一方买的。张彬和王丽所住的婚房,是张彬父母在两人未结婚前就给张彬购买的,且没有明确表示是给夫妻双方买的,所以认定是给张彬购买的,属于张彬的个人财产。王丽无权享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
  案例:邹先生和郭女士结婚二十多年,一直因为琐事吵吵闹闹,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的矛盾也在不断增大,在儿女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决定离婚。离婚后房子归邹先生所有,五十万元的存款及一台轿车归郭女士所有。但是对于两人在上个月为了生活方便所借的购买轿车的三十万元的债务该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郭女士认为应当由双方承担,但是邹先生认为既然把车子交给郭女士了,理应由郭女士承担。谁的观点正确?在离婚后所欠的购车的三十万元债务如何偿还?
 解析: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及离婚后如何偿还的法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其表现形式有:
    一是夫妻共同所经手的债务,或一方经手所借但确是用于家庭开支的债务;二是个人债务,其表现形式为一方借债是为了用于个人目的,而另一方不知道,或虽知道但予以反对的,如借债用于个人赠与或吸毒、赌博、个人挥霍等等;三是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的,即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借款所负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共同清偿。具体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1.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本案中,所借的购买轿车的三十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郭女士的观点正确,两人应用共同财产偿还这笔债务。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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