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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河道更加畅通靓丽
◎ 何金录 崔书冠
  2011年8月23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认真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董文志所作的“关于检查《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一致同意这个报告。大家对“报告”和市、县政府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总的精神是:让河道更加畅通靓丽。
  石家庄市地处海河流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型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534毫米。境内河流主要有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槐河、洨河、冶河等七条主要行洪河道。由于石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年降雨量的70%以上集中在汛期,加之山区与平原过渡带短,一旦山区突降暴雨,洪水几小时即进入平原。如果河道不畅,后果不堪设想。为确保河道畅通和防洪安全,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制定,并于2002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九年来,贯彻执行情况如何呢?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2011年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由董文志副主任任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7月下旬认真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前,执法检查组成员集中学习了《条例》原文,听取了市政府及水务局、城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情况汇报;然后深入到正定县、行唐县、元氏县听取了三个县政府汇报,实地察看了滹沱河、郜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和磁河、槐河采砂现场,观看了元氏县水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执法情况。由于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对我市贯彻实施本《条例》情况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从而形成了一份高质量的执法检查报告。
      审议时大家一致认为,《条例》实施九年来,石家庄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市依法管理河道的力度明显加大,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可以说,河道采砂由乱采乱挖,基本实现了依法有序开采;涉河建设项目由乱搭乱建,初步达到了依法办理审批;河道管理由单纯的治理,基本转向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具体表现在:一是加强机制建设。市和17个县(市)区都建立了河道管理机构,共有监督执法人员350人。赞皇县、元氏县、行唐县还建立了水政综合执法大队。元氏县水政综合执法大队专门配备了执法车辆,执法工作受到国家水利部的肯定;行唐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把30人的水政综合执法大队,由自收自支改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同时,市、县普遍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岗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熟练掌握法规内容,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为了使河道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全市共制定了规范配套性文件79个,使《条例》落实更加有了保障。二是加大执法力度。针对我市河道线长、点多、情况复杂,而河道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市、县水务部门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从沿河村庄招聘了800多人为河道协管员,由财政每年拿出80多万元给予补助,这对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帮助。同时还采用联合执法形式,即由水务、公安、安监、工商、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条例》实施以来,市、县两级共联合开展集中执法495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4.38万人次,调动警力2700余人次,查扣捣毁作业工具2500余件,有效遏制了河道私挖乱采等违法行为。三是严格项目审批。市、县依据《条例》规定,对涉河建设,如架桥、筑路等项目严格审批。九年来依法审批涉河工程项目96个,审查率100%,并对涉河项目全过程加强了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比如,青银高速公路跨洨河大桥工程、太行大街跨滹沱河大桥工程,前者是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后者是未按批复规定进行建设,都依法进行了查处,采取补救措施后,才允许复工建设。四是综合整治河道。加固河道堤防100多公里,疏浚河道80多公里,为河道行洪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加强了沿河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投入巨大财力,实施了市区段滹沱河综合整治工程。该工程集防洪、生态、景观为一体,已建成水面800多万平方米,使多年干涸的滹沱河重现生机,成为我市的一大亮点。
      审议中,大家也指出了目前《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王志勇等委员说,对依法管理河道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人们对依法管理河道的重要性认识还不高,执法力度还不够大。如,河道内非法采砂、超限采砂等行为还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忽视涉河项目审批制度,对审批程序不能严格遵循;一些沿河村民在河道内种地、建房的现象还不时出现等。我们尤其要汲取1996年洪水对井陉县城造成巨大损失的教训。另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条款,由于距今时间较长,现在看罚金额度明显偏小,威慑作用不够强,需要加以修改。还有就是,河道确权划界难度大,跨区域间的执法协调配合不够,直接影响了执法效果。
  针对存在的问题,大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吕国朝委员建议,各级政府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宣传本《条例》,特别要加强对有关领导和从业人员的宣传,使各级政府和有关人员能够切实站在民生的高度,站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另一方面,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河道管理与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护河道就是保护自己,为依法管理河道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李兵为委员说,各级执法主体,要根据现阶段情况,积极探索更加切实有效的执法途径,不断建立和完善案件发现机制、联合查处机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现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及时修订完善《条例》。卢素强委员认为,《条例》颁布九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看,《条例》规定的处罚力度明显偏小,执法刚性不足,建议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本《条例》。
      四是加强河道执法中的协调配合。许凤琴委员说,河道确权划界,直接影响着河道的管理。沿河乡村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市、县河道管理部门,搞好河道确权划界工作。同时,我市县与县之间,上下级部门之间,市、县河道执法主体与河道管理相关部门之间都要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尤其在河道行政边界区域,要加大执法配合力度,形成协调联动机制,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共同对河道违法行为实施打压、处罚,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使我市依法管理河道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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