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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事:如何处理才合法?
◎ 张 勇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亲人去世,活着的人在悲痛之余,也要处理与死者有关的财产,不少纠纷就因此而产生。

故事一:儿媳改嫁 公爹讨房子

农村讲究盖新房娶媳妇,家住某村的汪老汉和许多父母一样,辛辛苦苦攒下一笔血汗钱,早早为儿子大军建了三间平房,就盼着儿子早日娶上媳妇。汪老汉的苦心没有白费,2000年初,就在新房落成后不久,汪老汉的儿子大军如愿地与年轻姑娘小芳喜结良缘。三间新平房成了儿子的新房,老汪与老伴心甘情愿地住进了附近的两间小平房。但在办理新房房照时,汪老汉却留了个心眼,将房屋产权办在了自己的名下。
      大军与小芳的婚后生活是幸福而甜蜜的,他们心爱的女儿出生后,更是给一家人带来了无限的欢乐,生活可谓是其乐融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9年初,大军不幸因病去世,汪老汉夫妇晚年丧子,小芳中年丧夫,孩子幼年丧父,大军的去世让全家人陷入无比的悲痛之中。
      丈夫去世后,家里没了劳动力,刚过而立之年的小芳很自然地要面临再婚问题。果然,就在2010年11月,小芳再一次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儿媳再婚,汪老汉原本是有思想准备的,但让他意想不到的是,再婚后的儿媳却没有搬走,还是住在自己出钱盖的三间新房里。汪老汉觉得如果儿媳没有再婚,只是自己带着孩子过,住着汪家的房子自己不会说什么,但既然儿媳如今已经成了别人家的人,就不该再住在汪家的房子里。于是,汪老汉找到小芳要求她赶紧腾房子。然而,虽然几经交涉,但小芳就是不同意。原来,小芳认为自己对该三间平房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因为虽然该房办在汪老汉名下,但自己与大军生活多年,从结婚之日起就住在这三间房子里,这三间房子就是自己的家。公爹不但不该索要,还应帮助她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小芳一直拒绝迁出。
      2011年1月3日,汪老汉以房屋侵权为由,将小芳告上法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小芳于2011年1月15日前从汪老汉所有的3间砖石平房及院内搬出,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温馨提示: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此案中,虽然小芳和丈夫从结婚那天起就住在这三间新房中,但这并不能代表着三间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小芳无权占有。汪老汉将房屋产权写在自己名下,就说明这房子汪老汉没有赠给儿子一家,无论过多久这房子都是汪老汉的。因此,法院判决小芳腾房。

故事二:儿子身亡 婆媳争赔偿

晓伟一直在外地打工,他是家中妻子小梅和年过花甲的母亲沈老太心目中的顶梁柱。然而,不幸的是,2008年7月18日,晓伟在乘车外出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噩耗传来,晓伟的母亲沈老太和妻子小梅悲痛欲绝。尽管身心遭受巨大创痛,但后事总要料理,于是婆媳二人作为原告,向案发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方共得民事赔偿款14.7万元,均由身为晓伟妻子的小梅经手领取。
      晓伟的丧事办完之后,沈老太悲痛之余想到了赔偿金的事。儿媳小梅早已经和她分家另过,尚且年轻,孩子又小,再嫁是迟早的事,而自己年事已高,如今儿子没了,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就是失去了养老的依靠。因此沈老太觉得,自己唯一指望得上的就是儿子死亡的那笔赔偿金了,自己把儿子养这么大,赔偿金也理应有自己的一份。于是,沈老太便开始向儿媳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份赔偿金。然而,对婆婆的要求,小梅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这笔赔偿金,减去了办晓伟后事的费用后,只剩下十余万元,我还带着孩子,她是你的亲孙女,也是晓伟的骨肉,剩下的这点钱还不够抚养她长大成人的,你忍心让你孙女受委屈吗?”小梅的几句话就把婆婆给顶了回去。
      在儿媳那碰了一鼻子灰,沈老太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于是,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沈老太终于将儿媳小梅告上了法庭。2009年10月30日,法院经依法主持调解,沈老太与儿媳小梅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沈老太与被告小梅及孙女共得晓伟死亡赔偿金14.7万元,扣除已支出的丧葬等费用2.7万元,由被告小梅于年末前给付沈老太4.1万元。
温馨提示: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九条采用了“死亡赔偿金”的称谓,而在该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则用了“死亡赔偿费”的称谓,在同一司法解释中出现对同一事项用语不一致的问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故事三:生遗腹子 追讨抚养费

晓莉的丈夫志国平时做点小买卖,两人结婚刚刚一年,日子过得虽然不富裕但也很是甜蜜温馨。然而,一场意外粉碎了晓莉的幸福:志国开车在路上被一辆突然失控的大货车撞上当场身亡。晓莉看着丈夫的遗体,哭得几乎昏了过去。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车车主赔偿志国家属各项损失15万元。大货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出了赔偿金10余万元。为了彻底解决此事,双方还签下了协议:此次赔偿后,双方不再有任何瓜葛。
      拿到赔偿金,晓莉本来打算擦干眼泪,开始新的生活,然而令她十分意外的是,办完丧事没多久,晓莉就发现自己的身体发生了变化,到医院一检查,晓莉拿着结果是又悲又喜。原来,她已经怀孕了,肚子里有了志国的遗腹子。这个事实让晓莉有些手足无措,因为她从来没想到过自己要独自抚养一个孩子。然而,对志国的感情让晓莉下定决心生下这个孩子,毕竟这是她和志国的爱情结晶,而这个孩子更是象征着志国生命的延续。
      6个月后,晓莉生下了一个儿子。抱着孩子,晓莉喜极而泣。然而,抚养孩子的问题就摆在眼前,“当初谈赔偿的时候,自己不知道有这个孩子,但如今孩子出生,理应为他主张权利。”于是,晓莉以儿子的名义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对晓莉的要求,对方在法庭上拿出了双方签的协议,认为应该按照已经公证过的协议的约定,晓莉不应再“找后账”。晓莉却认为,协议是她和对方签的没错,但这次是以志国亲生儿子的名义主张权利,当初双方签协议的时候,还没有这个孩子,孩子可没跟他们签过什么协议。
      最终,法院判令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遗腹子”抚养费。

温馨提示:
  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另外,我国《继承法》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于志国死亡的时候,他的遗腹子还是胎儿,胎儿不一定能出生,因此不能向对方提出赔偿其抚养费的请求。但在胎儿出生后,他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其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因此,肇事方应对志国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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