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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发挥代表作用
◎ 张增利

  新修改的代表法以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重点,对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作出规定。代表法总则中明确两种方式为执行代表职务,这次修改新增加一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增加本款进一步说明规范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换言之,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基础,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作为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到代表执行的职务是一种公权力,必须认识到执行代表职务不是孤立或是本人私有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有随意性,它具有强制力。作为代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在贯彻实施代表法的具体工作中,深刻认识到修改后的代表法给代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代表法的修改对于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阶段对新旧代表法对照学习,我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关于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与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的一些粗浅认识。

代表执行职务到位和定位

  单纯从代表法规定的角度来理解执行代表职务并不难,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二是参加闭会期间有组织统一安排的活动。从学习代表法所理解的程度来看,我认为完成以上两部分内容就应该为执行代表职务。根据近些年来代表工作的实践看,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只参加会议期间的工作,因工作(职业)岗位特殊,他们虽从未参加过闭会期间的活动,但在本人工作岗位或职业活动中积极履行代表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如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等领导干部代表,由于这部分代表岗位工作的原因可能很少或者从未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如此就认为他们未履行代表职务,未发挥代表作用等,这样的认识是欠妥的,大家要知道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制,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就来源于他的岗位、行业或是职业活动。
  我与大家探讨的主要观点就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否到位,是否发挥代表作用的问题。2005年,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以来,河北省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从事代表工作这些年来有一个现象不能忽视,就是有一部分代表当了一届人大代表,也能够做到按时参加大会,但只举手不发言;也能够参加闭会期间各种活动,但既不发言也不提建议。从这两方面的现象来看,这些人大代表既参加了会议期间的工作,也参加了闭会期间的活动。以我对代表法的理解来看,这些人大代表虽说已经执行了代表职务,实际上却自动放弃了应履行的部分权利,也就是所谓的执行代表职务不到位问题。造成这种问题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就是代表本人履职能力、履职水平、基本素质、语言表达、知识阅历等方面尚待提高;客观上讲就是代表履职培训、服务保障等方面有待加强。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履职“氛围”不够宽松。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但不受任何条件束缚,还应当为其执行代表职务营造畅所欲言宽松的环境氛围,让其消除顾虑,敢于痛斥时弊,秉公直言,阐明自己观点。我认为:一是代表法规定以外,无论是大会组织者还是某一负责同志,切忌不要在大会前给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设置“门槛”或附加“条件”约束太多,影响代表发挥作用。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不支持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大代表有权利就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无论是谁都应当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二是大会组织者在设置会议程序时要科学安排,除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以外,不要对代表有任何的约束,让人大代表围绕议题有足够时间充分审议表达意见和诉求。近些年来,人代会会期缩短,“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在召开大会前一个月时间印发各位代表,如果考虑会期时间短容易造成个别代表不能充分表达审议意见,或者是有些代表在审议发言时担心语言表达不清楚,应当根据审议内容提前形成书面发言稿。这样有两方面好处,一是审议各项报告针对性强,提高审议质量;二是如果因时间原因造成代表未能发言,可以将准备审议的发言稿转为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大会秘书处,由有关国家机关办理并予以答复。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最基本或最重要的方式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依法行使职权。同样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权力、履行代表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延伸和基础。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同样重要,我省在2005年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以来,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经历了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的过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们每年围绕省委中心大局工作,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贴近民生民情领域组织开展代表培训、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内容的闭会期间活动,进一步增强了代表执行职务的针对性,激发了代表的履职热情,提高了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省人大代表每年度参与闭会期间活动人数达到全体代表75%。总体来看,省人大代表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发挥了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根据组织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工作实践来看,大多数代表能够认识到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式,活动过后不仅撰写调研报告,还分门别类一事一议写出建议或议案。同时在组织活动中我们还发现一种现象,就是一部分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在活动中表现为既不发言也不表态,活动过后也不提建议。实际上这部分代表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了代表应有的权利,同时也放弃了作为人大代表应为选民所承担的义务,这是典型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到位现象,还何谈发挥代表作用。如果是时间原因造成代表没有机会发言,也应当在活动过后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代表工作部门。这样有助于代表发挥作用,体现对人大负责,对选举单位负责,对人民负责。
  人大代表不仅要重视大会期间的工作,同样更要重视闭会期间的活动,两种方式缺一不可,应当说都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面。

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到位和定位

      支持、规范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重点,作为代表工作人员我认为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应当是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1992年通过的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已有明确规定。贯彻实施代表法以来,无论是个人、单位、组织、团体、国家机关等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意识不断增强,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强。当谈到服务保障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大家多想到的是代表法规定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知情知政信息保障、司法保障、人身特殊保护等等。实践证明,保障有力、保障得力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就会到位,代表的作用就会得到充分发挥。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规定明确了为服务保障的机构,根据实践看,仅靠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大量的服务保障工作来支持配合,才能够做好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保障工作,才能够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工作全面到位。代表法共六章52条,只有14条规定是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条款,除六章附则2条,其余36条均是对人大代表地位、权利、义务、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活动、接受监督等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条款。我认为,既然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已有规范性要求,那么在贯彻实施代表法过程中,我们把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工作应该作为代表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建议适当的时候制定《河北省国家机关保障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办法》,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尤其是保障的项目、内容、程序需要细化,使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保障工作针对性更强,保障措施更加有力,也就是所谓的保障到位。强化服务保障能力,细化服务保障范围,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保障措施,有助于代表执行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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