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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呵护廉租房、保障房
◎ 王景龙 侯艳丽
  国务院最近召开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严格租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切实纠正将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转借、出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

房屋是公民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公民生存的必备条件。廉租住房制度正是从以民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出发,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设立的。为了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设部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那么,如何申请廉租房?申请到的廉租房可否转让?承租人故去,廉租房可否继承……

廉租住房,我想得到你

案例一:张是一名下岗工人,上有高龄的老母,下有上小学的孩子,妻子又长期卧病在床。就是张有了工作,一家人的困难也可想而知。因为买不起房,改善不了居住条件,全家四口,老少三代,一直蜗居在张结婚时从单位分得的二十多平方米的住房中。现在孩子渐渐长大,住房显得越来越拥挤。张太需要廉租住房了!听说市里盖了廉租房,他准备去申请。可是如何申请呢?
  说法:廉租住房是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般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一般应履行下列程序:(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廉租房不得转让、继承

案例二:无儿无女的张老汉夫妇,是城里的低保户,主要靠政府发的低保金生活。前不久他们居住的棚户房坍塌,住进了政府分配给他们的廉租房。他们乡下的侄女,一直对他们很好,不时拿些蔬菜瓜果来看他们。最近侄女和侄女婿进城打工,租房子住,租金很高。张老汉和老伴商量,准备立一份遗嘱,他们走后把他们承租的廉租房,转给侄女和侄女婿承租。
  说法:廉租房承租的对象,是特定的,是不得转让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另外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说,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只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是相对于财产所有权人而言的,是指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对于房屋的使用权是不能划入遗产范围的。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申请廉租住房

案例三:钱某是一下岗工人,因帮朋友讨债,拘禁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正在执行期间。他的父母年迈,孩子正在上中学,妻子是家庭妇女,全家靠低保生活。一家五口,老少三辈,一直居住在早年从单位分得的不到二十平方米的房改房中,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买不起商品房。听说最近政府要盖廉租住房,但又不知像钱这样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有无资格申请。
                      
  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是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生存权不在上述政治权利之列。钱可依《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的,“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申请优先得到廉租保障房。

租廉租住房的人死亡,其同住的家属可否继续租住

案例四:王是一农民工的妻子,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妻儿老小,子孙五口,一直蜗居在从农村迁来时买得的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土坯房中。夏天漏雨,冬天透雪,居住条件十分恶劣。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买不起商品房,住房条件一直得不到改善。去年通过她丈夫申请、抓号,她家分得以丈夫名义租住的廉租住房。前不久她丈夫不幸因病去世,她们全家要继续承租这廉租房。
  说法:廉租住房是从以民为本,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出发而设立的。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廉租房,是王的丈夫根据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申请的,现在王的丈夫因病去世,如同住家属仍符合规定的廉租房承租条件,可以继续租用该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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