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由于法律意识的提高,求职者越来越注重劳动合同的签订。但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还是有增无减,这是为什么呢?一些刚刚毕业急于找到工作的毕业生“饥不择食”,加之没有社会经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要么过于简单,要么对原本就存有瑕疵,甚至对有“猫腻”的合同缺乏识别能力,结果深陷劳动合同陷阱,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却难以依法维权。 那么怎样签订劳动合同呢?如何确保就业时劳动权益和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呢?笔者总结出以下七种应警惕的“有问题”的劳动合同——
口头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由朋友、同学、邻居、熟人介绍到用人单位,双方只有口头意向承诺,碍于情面或觉得麻烦,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文件,没有签字认可,一旦发生纠纷,空口无凭,无据可查,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吞”。 2010年暑假,某高校电脑专业的大三学生小李经熟人介绍到一家电脑专卖店打工。电脑组装和维修等技术活对他而言不在话下,并且还销售了5台电脑。想不到干了两个月,最后老板只给了小李400元的工资,而老板的亲戚拿到了800元。小李愤愤不平,介绍人也感觉不合理,便找老板追加工资,不料老板却振振有词:“当初不是说好的,大学生暑假实习,工资看着给。”一句话说得介绍人也无话可说,因为介绍人确实说过这话,但是他没想到报酬会这么少。 “这是令人尴尬的惨痛教训!”小李至今对此事仍然耿耿于怀。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如今小李已经意识到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简单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基本要素残缺,没有必要的细节约束,如没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违约等行为的追究条款。 学厨师专业的王某毕业后到一家酒店打工,开始也签了劳动合同,店方要求王某在酒店必须干满3年方能辞职,否则扣减每月工资的30%。王某在酒店干了2年零9个月时,家中突然遭遇变故,不得不辞职回家照顾弥留之际的父亲。可是,当王某索要平时被酒店扣留的30%的工资时,酒店却以不满3年时间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王某有口难辩,因为当初签合同时的确约定服务满3年方能辞职,但对于具体细节并没有硬性说明,比如像家中亲人将离世的情形没法预料,结果就被酒店钻了空子。王某也曾想过通过打官司解决,可是动辄上万元的诉讼费用,与要索赔的数千元工资相比太不划算,王某无奈只能挥泪告别酒店。
暗箱合同 这类合同的内容往往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多数是用人单位事先根据自身利益拟订,利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优势,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务工者的义务,对务工者权利涉及很少,通常一笔带过,且不征求务工者的意见。这类劳动合同往往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 某职校毕业生柳某等人与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半年内必须接受公司技能培训,公司负担主要培训费用,但为了促使职工自觉端正学习态度,从工资中酌情扣除部分培训费用。谁知道,这家物流公司不但半年才发一次工资,发工资时还扣除了工资的40%作为个人培训费用。柳某等人愤而辞职,并提出索赔,不料物流公司老总双手一摊:“这事可是合同事先约定好的。你们想上哪告就上哪告!”弄得几人无言以对,只能感叹社会经验不足。 抵押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要求务工者把自己的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居然还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辞退务工者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的财物。尽管政府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然后抓住务工者的一些“把柄”克扣工资而牟利。 在校大学生江冰去年暑假到一家饭店打工,等秋季开学领取工资时,饭店老板却坚持从抵押金中扣除所谓的“工装费”“培训费”。当江冰提出异议时,老板居然还强词夺理:“工装也是饭店掏钱买的呀!”直到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时,饭店老板才不得不退还了扣下的抵押金。因为,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给职工提供工作劳保服装和劳动培训,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阴阳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检查,准备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合法、规范的假合同,仅由用人单位保管,应付检查,实际上并不执行;另一份是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双方持有,实际执行。 毕业生小吴等12人在一家酒厂上班,工作满一年之后,被告知因为没有完成白酒销售任务,50%的工资由白酒抵。当小吴等人明确表示不满时,酒厂厂长便拿出了合同,一份合同是对外的,工资发放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具体事宜只简略说明相关事项由企业与职工商定:而对内的合同则具体规定职工必须完成所分配的白酒销售任务,否则可用白酒抵工资。好在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用产品和实物抵工资,工资只能是人民币。小吴等人立即到法院立案,酒厂厂长得知情况后自知理亏,迅速到法院申请调解,并补发了小吴他们的工资。
“卖身”合同 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必须遵守所谓的“厂规厂纪”,并利用这些条款要求务工者加班加点。有的劳动合同还对吃饭、上厕所规定严格时间,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休假权、人身自由,甚至任意打骂、体罚、拘禁劳动者。 某超市在劳动合同中强行规定职工中午换班吃饭时间为一个小时,上班期间上厕所时间仅为五分钟,否则一次扣罚工资五十元。小梁暑假期间到该超市打工时,由于不习惯超市紧张的作息制度,加上连续半个月腹泻不止,中途上厕所次数过多、时间过长,屡次被罚扣工资,结果打工两个月就被扣罚工资450元。至今小梁对那家超市的苛刻规定仍心有余悸:“完全是‘包身工’的翻版呀!难怪一些地方劳资关系那么紧张,但不管怎么说,职工也是人,企业管理岂能这样无情无义啊!”
“生死”合同 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务工者“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这类用人单位多出现在建筑、化工、采矿等高危行业。 学习机电自动化控制的小许到一家电器修配厂上班,由于企业管理混乱,操作规程不够严格,谨小慎微的小许刚上班一年就出事了。一天,他在三楼阳台上维修一台自动化控制机床时,恰遇雷电天气,被雷电击伤,右臂被截肢2/3。小许及其父母亲朋向企业索赔,屡遭拒绝,企业老总理直气壮:“合同写明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况且小许是雷电击伤,与企业无关。”无奈小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虽然小许是雷电击伤,但是企业明显存在着管理不善的过错:雷电交加的情况下,企业还安排职工加班维修机床,明显存在过失,应当予以赔偿。经调解,企业最终赔偿小许各项费用16.85万元,但与小许各项医疗费用及今后的伤残费用相比,只不过杯水车薪。 温馨提示: 大学生不是“免费试用工” 近年来,媒体上频频出现大学毕业生被用工单位“免费试用”的新闻。 究其原因,不外乎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外资企业及商业服务性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往往故意钻用工政策的空子,变“自主”用工为“自由”用工,在“试用期”上做文章,将求职心切的应聘大学生招来当免费的劳动力使用。当然,无论你工作如何卖力、表现如何好,“试用期”一到,便被“赶出门外”,更不用说什么“三金”了。而这类的大学生往往由于就业经验不足,很容易上这些用人单位的当,再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最终使他们沦为了“沉默的羔羊”。 《劳动法》规定,试用工也是有工资的,而且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该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一些大学生被“免费试用”的现象,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亵渎了法律的尊严,有关方面应引起高度重视。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劳动部门,不仅要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试用期”的有关现行政策做到人人皆知,同时还要检查用工企业落实“试用期”政策的情况,受理有关劳动纠纷,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和查处,更好地维护试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刚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在进入试用期前,应多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一旦在试用期间遇到了这种情况,应注意搜集上岗时的有关证据,比如工牌、饭票等等,据此向用人单位依法索要工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能一味地忍气吞声。 责编:陆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