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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三查(察)活动 努力提高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实效
◎ 郭 群

开展好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活动,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提高工作实效的系统工程,更是长期的工作任务。因此,我们要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努力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

一、科学地制定“三查(察)”工作计划
  制定“三查(察)”工作计划,要注重体现一个精神,坚持“两个围绕”,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体现一个精神。即“少而精”的精神,如果“三查(察)”活动过多、过滥,不但不利于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重点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如果“三查(察)”活动过少,又起不到围绕中心、推动工作的作用。因此,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每次常委会前选取3~5项重点工作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三查(察)”活动较为适宜。
      二是坚持“两个围绕”。地方人大常委会“三查(察)”活动的确定和计划的安排,应重点坚持“两个围绕”:即围绕党委的工作重心和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握好“三查(察)”活动的正确方向;围绕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是抓好“三个环节”。(1)分析筛选。每年年底,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认真筛选,提出下一年度拟开展的“三查(察)”议题的建议,其中包括上年度“一府两院”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并由常委会综合部门整理,初步形成常委会下一年度“三查(察)”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2)征求意见。常委会综合部门要将常委会下一年度“三查(察)”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印发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常委会下一年度“三查(察)”活动计划方案(草案)。(3)计划确定。常委会综合部门将常委会下一年度“三查(察)”活动计划方案(草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常委会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然后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印发“一府两院”及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二、做好“三查(察)”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查(察)”活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大监督活动,因此,做好“三查(察)”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是制定好“三查(察)”活动方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每项执法检查应当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执法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重点、方法、步骤、组织和要求等事项。执法检查方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定,经主任会议批准,通知“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大常委会。值得提出的是,“三查(察)”的内容要突出重点,一般应集中在法律法规执行和重大工作开展情况的主要问题上。在方式上,既要突出特色,又要善于创新,注重灵活多样。在时间和步骤上,时间要充分,避免过于集中;地点要有代表性,避免过于重复;步骤要合理,任务要明确。在“三查(察)”组的人员构成方面,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人数不宜过多,要轻车简从,一般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可以适当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专业性较强的“三查(察)”活动还可以邀请有关专业工作者或专家参加,以便更好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人大工作的特点是依法监督,开展“三查(察)”活动,吃透法律法规精神是前提。如果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去开展“三查(察)”活动,势必造成“三查(察)”活动的盲目性。缺乏针对性,就难以发现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对有关部门的工作状况作出正确的观察、判断和评价,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和可操作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达不到“三查(察)”的目的和效果。因此,要对参与“三查(察)”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真正把握其中关键性的条文,吃透法律精神。只有这样,“三查(察)”活动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增强针对性。
  三是召开“三查(察)”活动动员会。“三查(察)”活动动员会或者称“三查(察)”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是执法检查活动正式开始的重要标志。召开“三查(察)”活动动员会,要明确活动的主要目的,讲清“三查(察)”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重点内容、方式,特别是要讲清“三查(察)”活动的步骤安排和具体要求,使参会人员明确“三查(察)”活动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以便认真落实。要加强宣传,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三查(察)”活动动员会及整个“三查(察)”活动的宣传,增强“三查(察)”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三查(察)”活动的了解度,把人大的“三查(察)”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改变人大常委会“三查(察)”活动内热外冷现象,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依法有序地开展“三查(察)”活动
  要提高人大“三查(察)”活动的质量,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就必须开拓创新,依法有序地开展“三查(察)”活动。
  一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三查(察)”活动的过程是一个深入调研,了解实情的过程。但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一般都或多或少存在“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讲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剖析原因少”等现象,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剖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也往往是浮浅的、乏力的。因此,我们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真正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注重实效。
      二要创新活动方式。创新是人大工作的内在要求。但长期以来各地人大的“三查(察)”活动形式化现象较为突出,实际效果不够理想。创新“三查(察)”活动方式,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作一下探索:其一,将市县区人大开展的“三查(察)”活动与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相关议题调查了解相结合。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不具备执法检查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三查(察)”活动不能进行上下联动。但“三查(察)”工作涉及面广,“三查(察)”组不可能对每一个地方都进行检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可以要求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对相关法律法规在该辖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调查,然后将调查了解情况进行书面反馈,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而且更有利于“三查(察)”组全面掌握和了解情况。《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执法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可以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可以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进行检查;或以市人大常委会为主,部分县区人大常委会配合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其二,将集中检查与个别走访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除了运用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常规性的执法检查方式外,还可以开设热线电话、开展问卷调查、设立电子邮箱等,全方位、多角度,深入细致地了解有关情况。
      三要交换检查意见。从某种意义上讲,交换意见应是“三查(察)”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从实践来看,各地人大常委会在“三查(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在报告中进行反映、反馈,但报告中所列问题往往比较原则,包括不了“三查(察)”活动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特别是有些不便于在“三查(察)”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因此,在“三查(察)”组不能直接对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下,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三查(察)”活动结束后,将发现的所有问题进行认真汇总整理,专门召开一次检查意见交换会议,与“一府两院”的主体机关进行意见交换,并将问题整改情况作为跟踪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撰写好“三查(察)”报告
     “三查(察)”活动结束后向常委会会议提交的报告,是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依据。一个好的“三查(察)”报告,对于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增强审议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承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三查(察)”报告作为研究的课题之一,抽调承德县和丰宁人大的相关人员成立了课题组,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已经形成了调研报告,对“三查(察)”报告的特点、写作时应把握的重点作了具体阐述,还提供了写作样本。这个调研报告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值得学习、研究、借鉴。
      (作者系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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