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1年第23期
第三方支付中的审计监督问题
◎ 张永辉
  2010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它是对我国十一年来审计监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将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随着电子商务的繁荣,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其交易规模迅速增长,2011年第二季度我国支付行业网上支付业务交易额已达到4566亿元,同比增长117.6%,环比增幅达到25.1%。为规范第三方支付服务行为,我们必须加强对其的审计监督,以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第三方支付,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支付的成长和发展依托于商业银行,资金划拨和清算业务最终也都需要通过商业银行来完成,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通过监控银行账户的动向就可以达到有效审计的目的呢?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审计监督中的问题。
  第一,从第三方支付的用户角度来看,资金交易的真伪难以有效审计。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应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询证函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在具体工作中,最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查询资金流,来掌握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从而判断资金的真实用途。但采用第三方支付进行结算时,资金是通过开立虚拟账户的网络平台进行划转,因此资金的真实用途及来龙去脉很难判断,这使其很有可能成为洗钱和贿赂的便利工具。
  为什么说第三方支付不容易审计其资金的动向及用途呢?首先,开立虚拟账户时,第三方支付要求用户填写相关信息,但是由于注册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信息只是简单的形式上的验证,不能保证一定是准确的,如身份证号等。其次,用户在进行支付时,可以用不记名的充值卡向第三方支付账户充值,将资金打入虚拟账户,有效地隐匿了资金来源。再次,当交易被取消时,付款人可以将资金从虚拟账户转回银行账户,但是转回其哪个账户是由付款人决定的,也就是说,资金可以不用转回交易发起时所用的银行账户,这样交易的真实情况就难以掌握。
  第二,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角度来看,用户在途资金的使用缺乏审计监控,容易产生信用风险。从整个流程来看,买方将货款汇入第三方支付企业指定账户,待验货经买方同意后,再由第三方支付企业将资金支付给卖方。资金在从买方到卖方的转移过程中,会有若干天滞留在第三方支付企业中,形成在途资金。当在途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时,第三方就会积累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这便会产生如何管理这笔资金的问题,也会出现越权调用该笔资金的现象,这也正是我们审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容易产生风险的环节。
  在对第三方支付进行审计监督时,我们应密切关注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河北总审计室)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