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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交易融资业务 法律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 汪 崴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近两年来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大,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新规的不断推出,银行业与国际接轨,资本约束意识不断增强,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大公司大企业金融脱媒现象日益严重。这迫使我国银行业不得不对以往的客户和业务经营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将客户和业务重心调整到资本消耗低、流动性强、综合收益高的中小企业和交易融资业务上来。

一、交易融资业务发展中的新特征
  在业务模式上已呈现出典型的物流方向的担保模式、资金流方向的担保模式和依托核心厂商信用的准保证类担保模式。物流担保主要包括浮动抵押方式、动产抵押方式、动产质押(动静态)方式、仓单质押方式。资金流担保包括订单质押、发票质押和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品种。准保证类是为达到绑定核心厂商信用的效果,但规避明确保证描述的业务品种,包括差额回购、押品回购、债务转让等。

二、交易融资业务模式的基本法律判断
      (一)动产类担保
  由于法学界对浮动抵押与固定抵质押之间优先效力问题尚无定论,为避免单纯做浮动抵押的效力劣后问题,建议对同一动产同时采用一般抵质押措施,具体如下:
  1.对动态动产建议优先考虑“浮动抵押+动产质押”模式。例如,如酒、陶瓷等商品。由于动态动产担保中,担保物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增加抵押模式需要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操作不便。增加质押模式只需及时更新质押清单即可。在操作中,经营单位只需要签署浮动抵押和质押两份合同,办理一次浮动抵押登记即可,并不增加其他手续。
  2.仓单质押一般适用于静态动产。如果有更换仓储物的要求,必然要更换仓单且要出质人、仓储人签字,如果质物进出频繁,手续必然非常繁杂,不利于操作简化。因此,现有仓单质押业务一般仅适用于静态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情形。如有动产变动要求,建议直接使用动产质押(动静态)文本。注意,仓单质押下的质物即便在控制的安全价值之上,只要发生具体质物的变化,仍然需要更换仓单。
  3.单纯动产抵押一般也只适用于静态动产。典型情况如机械设备担保。由于动产抵押需要通过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担保物如需频繁变动,需要不断变更抵押登记,而且每一次担保物变更后的担保效力自变更时起算,即要相应查询是否有新的在先权利人,实际操作中非常不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动产静态并不是货物绝对的静止不动,而是指货物价值在银行控制的安全线以上货物的变动不需要银行的确认。从抵押物特定化的角度来说,只要具体抵押物发现了变化,都需要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4.海陆仓实际上是静态的动产抵质押。较之传统的抵质押,海陆仓只是将货物的仓储由单一的仓储公司分解成数人完成。可以理解为仓储公司将其仓储工作转委托给了数个机构(即港口、堆场等)。
  (二)应收账款类
  1.多个债务人多笔债权的应收账款融资问题。例如,甲品牌经销商希望将对6个门店的上半年应收账款到银行融资。如果应收账款都是已生效合同下的账款,且债务人仅仅超过了单一而成为多数但债务人是确定的,应收账款作为质物的确定性可以认定,也可以单笔完成质押。
  2.未来债权问题。重要的是厘清未来债权的含义。如果未来债权是指合同已生效但尚未开始履约的债权,在法律上已认定为应收账款,可以用来质押,履约的全面完整性只是影响到应收账款价值的大小。如果未来债权是指双方合同尚未签署,仅有概括合作意向一方可能会欠的价款,该种未来债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不能作为质物。
  3.不得叙做应收账款类担保的情况。合同法规定了不能转让的合同,其应收账款都不能叙做质押,主要包括:(1)法定不可转让的合同,这需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重点注意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不能转让,比如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不能转换为第三人。但是,一旦保险公司已确定赔付,赔付金本身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的。(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业务部门叙做业务时应注意审查是否有不得转让条款。
  (三)准保证类
  1.银行债权转让效力难以判定。鉴于司法机关对于银行债权转让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目前无法确保我行以此借用核心企业信用的目的能够实现,建议将此类问题转为债务转让协议。
  以上为笔者对国内各银行现阶段开展的交易融资类业务法律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随着银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各银行新产品层出不穷,但在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过程中切不可忽略法律风险的防控,以保证银行自身和业务的高速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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