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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继承家庭遗产(二)
◎ 姬 婧

与老人同住时间久就能多分遗产吗?
  案例:80多岁的王老头去世了,王老头生前有5个子女,4个分散居住,最小的儿子王煜则在10多年前搬到老人家陪伴老人。10多年的时间里,子女们共同赡养老人,逢年过节前来探望,平日里捎点时令水果。兄弟姊妹做得都不错,可平时还是王煜做得比较多,至少老人大部分的饮食起居都是王煜照顾的。老人去世后,一团和气的兄弟姊妹突然变了样,都想要一份继承权,可偏偏老人去得突然,没留下遗言。三女儿派自己的儿子住进老屋,意思是要争得利益。气愤的王煜将哥哥姐姐都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官帮忙理清家务事。
  解析:《继承法》明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中继承份额的确定必须遵循几个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中不管继承人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是怎样的,如果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那些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现在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越来越少,同住不但能从生活上照顾老人,对他们的精神也是种慰藉,这样的行为应得到鼓励。
  四方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官分配了王老头的遗产,王煜获得5成财产的继承权,剩下的财产由其他4个子女平分。经过法官的说理,5个兄弟姊妹都表示接受判决不再上诉。

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案例:李强与前妻何兰离异后,大女儿李丽随母亲共同生活。之后,李强与周玉登记结婚,又生下小儿子李军。
  2010年3月,李强因病入住医院,5月10日,他的病情突然加重,医院下了病危通知书,在进入手术室前,李强当着两位护士和两位医生的面,交待自己的一处房屋给周玉和李军,自己在银行的50万元存款给大女儿李丽,自己市值约20万元的股票给前妻何兰。之后因抢救得当,李强被从病危状态救了回来。
  5月19日,李强脱离危险,神志清醒,能够正常交流。好景不长,一个月后,李强突然病重死亡。在处理遗产时,家人产生了争议。
  何兰及李丽认为,应按照李强在2010年5月10日的口头遗嘱分割遗产,周玉及小儿子李军不同意。两方争执不下,周玉及李军一纸诉状将何兰及李丽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丽申请了医院的两位护士和两位医生出庭作证,证明了李强在病危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处理。周玉及李军则认为口头遗嘱无效。
  解析:口头遗嘱十分常见,但其内容容易失实且非常难以认定,容易发生纠纷。为了减少口头遗嘱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李强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李强的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遗产。
  父亲已经去世,他生前所欠下的债务,是不是要由儿子用父亲遗产来偿还?
  案例:2004年,王爱国为了做生意,向弟弟王建国借款4.27万元。借钱时,王爱国在借条上写明:“如不偿还,遗产清算。”几年后,王爱国因病去世。
  今年4月,王建国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王爱国的儿子王小山,要求父债子还。原被告本来是叔侄关系,却因为这一张借条关系闹得很僵。两人甚至在庭审过程中,不顾法庭纪律,站起身来叫骂,乃至冲出坐席区,扭打在一起。
  在案件中,法官多次向王小山说明,儿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义务偿还父亲的债务。再说,王爱国的遗产主要就是一套房子。这套房子的价格,远远大于王爱国所欠的债务。
  此外,考虑到原被告是亲叔侄关系,法官也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跟原告讲清楚“和为贵”的道理。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缓和下来,最终达成协议:叔叔王建国做出一定让步,只让侄子支付欠款3.8万元,侄子同意尽快归还欠款。
  解析:律师解释说,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这是有一定条件的。在这里,法律具体规定了三种情况。1,清偿债务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在法律上无需偿还。2,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但如果继承人自愿掏钱偿还“超出部分”,也是可以的。3,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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