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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综述
◎ 霍建明 张培林

带着一个个丰硕的立法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即将结束2011年的立法工作,踏上2012年新的征程。回望2011,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第一年,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在科学发展观的主旋律下,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谱写了一篇篇华美的乐章。

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惠及民生,维护和谐

      适应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要求,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176部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专项清理。此次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的行政部门的利益多,在清理过程中,常委会有关部门始终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对8部法规设定的9项行政强制规定作出了修改或删除的处理,为保障行政强制法在我省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
      此次清理的行政强制规定,大多涉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专项清理工作起到了惠及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如将《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关于“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的规定予以删除,从而使不缴水费就停水的现象将被有效遏制。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关于对在城市违章临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的规定,修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防止因市政主管部门强拆而引发的冲突的同时,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港口条例——为建设经济强省“助力”

  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港口条例》经两次审议,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我省港口建设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强化政府的责任为重点,对港口规划的编制、港口的经营管理及审批主体和程序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该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我省沿海经济战略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为做好这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先后赴山东、辽宁两省进行了立法调研,实地考察了日照港、青岛港、烟台港和大连港,并实地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秦皇岛、唐山、沧州三个沿海市政府的意见,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论证、研究,一遍又一遍的修改、完善……终于,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们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了共识,一致认为《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已获国务院批准,迫切需要出台港口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规,以适应实施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委员们全票通过该项法规,这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及社会各届参与港口条例立法的同志们辛勤付出给予的最高肯定。

科技进步条例——为科技进步和创新提供强有力支持

  2011年3月30日,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应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修定条例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针对我省在科技进步和创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多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进一步加大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规定“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这对于促进我省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为弱势群体撑起保护伞

      2011年5月26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吸取各地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创新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中,从残疾预防与康复、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生活环境保障等方面对上位法作了补充性规定,特别强调依靠亲属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允许单独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和地域限制,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优先核发执照、持残疾证可免费游园等,都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对依靠亲属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允许单独纳入城乡居民低保范围进行了明确,此项规定为这一特殊弱势群体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以法规的形式为他们撑起了保护伞,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条例——为打造宜居环境提供保障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等内容进一步细化明确,在授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权、处罚权的同时,对其应履行的职责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增强了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条例时,常委会有关机构立足我省大力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大局,一致认为在我省加快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加强对城乡规划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对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将起到保障作用。

     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为农民参政议政提供一片天地
      2011年9月29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两个《办法》,结合近年来我省村民实行自治的情况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践,对于切实保障全省广大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完善公正合理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以及做好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基层政权稳定,确保农村社会和谐将起到一定作用。
  在制定这两个《办法》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多次深入我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村庄,与农民群众、村委会主任、大学生村官、妇女代表座谈,直接了解新农村建设的新情况、新变化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所想、所愿、所盼,为修改好这两部法规提供了大量的真情实据。这两个《办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具体化,作出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规定,保障了农村妇女在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方面的权利。

      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谐
      2001年9月29日,《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职责、履职保障及罢免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制定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围绕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省内部分市县进行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公司制企业代表、工会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反复论证修改,最终经常委会通过。此法规对进一步完善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
  无论是法规专项清理的圆满完成,还是全年7部法规的累累硕果,我们不难发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第一年,省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都在不断提升。面对2012年,人们也同样有理由期待,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明天将更加精彩。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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