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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 姬 婧

1.怎样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2.我国的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怎么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怎样确定选举或选票是否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5.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应当如何予以制裁?

  按照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的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应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由选举委员会宣布。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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