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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元的劳动报酬,到底该不该收留流浪汉?
  个人可以收留流浪汉吗?能否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个人收留的背后,到底是献爱心,还是利用流浪人员牟利?目前,国内多个游离在监管之外的“爱心组织”,存在诸多的争议。还有,一些流浪汉被贩卖到“黑砖窑”的案例,又凸显了当前救助制度的困境……
“收留流浪汉遭索赔”的背后
◎ 小 非


  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

  刘某是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黄云铺村人,今年58岁。1994年春节过后,时年39岁的刘某去陕西省礼泉县找亲戚,他独自一人乘坐长途汽车到西安后,由于不识字就迷路了,从此与家人失去了联系。
  当年,刘某的家人曾在西安火车站附近张贴寻人启事,但无任何消息。
  2011年10月2日,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刘某竟然出现在家乡村口,此时,他已离开村子18年。村里一位老人认出了他,并通知了他的家人。大哥见到弟弟,悲喜交加,于是将他领回家,一家人忙问这么多年去了哪里,又是怎么生活的?
  经多次询问,家人得知,刘某一直住在西安市未央区一个叫百花村的地方,是当地一户王姓居民收留了他,管吃管住,他帮王家养猪,每年养二三十头,有时还用三轮车送货。
  走失18年突然回家,这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但刘某的亲属高兴不起来。侄子表示,叔叔与走失前相比瘦了许多,说话也不利索,而且还得了病,收养他的“好心人”王家给的3000元钱,根本不够看病。刘某的亲属认为,18年来刘某一直给收留他的人免费打工,现在生病了却被送回老家,收留方应该支付18年的劳动报酬。于是,刘家人来到西安找到了王家。经过交涉,两家争执不休,刘家遂将王家告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4日,该案开庭审理,双方各执一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家收留刘某让他干了18年的活,该不该支付劳动报酬。对此,刘某的亲属说,王家收留了刘某,帮他度过了难关,刘家人表示真诚感谢,可这么多年不通知刘家,并且一直让他养猪当免费劳动力,期间在西安得了重病,如今成了负担才给些钱让回老家,显然很不合适。刘家人说:刘某回家后检查发现身患肝硬化等病,病情严重,现在为治病已花去了上万元。刘家人觉得不公平,人能干活的时候留着用,身体不行了就打发回家。刘家人认为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还有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0多万元。
  而收留者王先生满腹委屈。他说,1994年初,他开拖拉机路过西安市城北麻家什字时,看到刘某一个人流浪在街头,十分可怜,于是将他带回家安顿,从此一住就是18年。对于这么多年为什么没送刘某回家。王先生解释说,自己曾多次问刘某家在哪里,但他不识字,说话含糊听不懂,身份证也没找到,所以一直确定不了准确地址,于是这么多年就一直留在家里,管吃管住。
  王先生说,自己家也不富裕,前些年养过猪,也让刘某帮忙看管,干点轻活,刘某有病了也会送他去看病。前段时间刘某的身体出现不适,到医院检查出重症。治疗后,刘某突然提出回家,并说出自己家在湖北省郧西县。在刘某表示可以单独回家后,王先生为他购买了火车票,还给他的包里放了5000元,将他送上了车。
  如今当了被告,王先生非常不理解,这么多年收留照料,也没亏待他,都是出于好心帮人,没想到会是这个结果,心里很不是滋味。王先生的代理人说,收留之举是一种延续的救助行为,并不属于劳动雇佣关系。双方没有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没有人强迫,刘某可随时离去,是他主动留下来和王家共同生活,自己做些力所能及的活儿,双方不可能是雇佣关系。
  刘家并不认同王家的说法。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没有当庭宣判。庭审后,刘某接受采访时反应迟钝,说话吞吞吐吐,问及不回家的原因,他称没有钱,回不成。

  全国多起收留流浪汉案例

 “收留流浪汉18年遭索赔30万”案例,在全国并不鲜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多起收养流浪汉的案例,其背后存在深层次的问题,由此引发了诸多的争议。
  50多岁的韦某是洛阳市李楼乡李楼村人。从1992年办养鸡场之后,他收养流浪汉总数达到150人。闲暇时间,他常到洛阳市的大小胡同转悠,见到街头有蓬头垢面、衣衫褴褛的流浪汉,无论是智障还是身残,他一概带回家,给他们洗澡、换衣、理发,对有病的还送到医院治疗。平日里,流浪汉跟他一起劳作,碾饲料、喂鸡、拾鸡蛋、搬筐子等。韦某说,如果流浪汉能想起家的地址,他就会和他们家联系,要么亲人来接,要么开车直接送回,也有一些自己回家的。有人质疑说,韦某收养流浪汉是在使用廉价劳动力,所谓的义举背后其实是经济利益的钻营。对此韦某称,他给流浪汉每人每月200元到500元的薪水,还把钱寄给了他们的监护人或继承人……
  如今在全国各地,类似这种收留流浪汉的例子很多,引发不少争议,有人称是义举,积德行善,也有人认为在利用流浪汉牟利。乃至当地一些官方人士都认为,利用流浪人员牟利,其行为不是单纯的献爱心之举。
  近年来,还有流浪人员被贩卖到“黑砖窑”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
  2007年山西“黑砖窑”被曝光,同年,福建、辽宁、湖北等9省发现矿工杀害智障者伪造矿难等类似敲诈案近20起。2010年12月,四川渠县救助站基地被指“对外贩卖智障工”,也就是震惊全国的“新疆智障包身工”事件……

  能否让流浪汉劳动?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农民到城市中寻找生存机会。在这个庞大群体中,因为各种原因沦落到街头成为流浪人员的数量在逐年增长,并日益构成流浪人员的主体。
  事实上早在2009年,民政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就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的政策,但其目的还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不过救助工作是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有专项资金和人员来实施。个人长期的救助行为有很多不稳定因素,最好和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才能让这些漂泊在外的流浪者真正在生活上得到保障。
  河南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钢称,普通百姓收留流浪乞讨人员,尤其是精神或智力不健全人员,只要是出于爱心慈善的目的,并无不妥之处,但最好向当地派出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既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风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迫使其劳动肯定违反了劳动法。
  王钢律师称,虽说收留人和流浪汉之间没有用工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还有,一些流浪汉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是健全的劳动者,不可能参与社会平等就业。他们也没有自制能力,需要在监护、监管下才能实现劳动过程,而且很难保证劳动成效,他们的劳动也就无法用正常的方式计算报酬。所以说,收留人应慎重处理,以免将来和流浪人员的家属发生劳动争议。

  现行救助制度的困境

  据了解,目前中国智障人士近千万,尤其是流浪在外、失去监护的智障人员,很容易沦为黑心工厂牟利的“奴工”。对于那些贩卖智障人员的行为,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肯定涉嫌贩卖人口罪。如果残障人士可以工作,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他们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当地残联介绍适合他们的工作,任何个人和公司都没有买卖残障人士的权利,即使本人或亲属同意,也是违法的。
  刘静说,如何维护流浪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在积极尝试。一些智障流浪汉,可以进行力所能及的劳动,一些民间机构也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报酬,但这个报酬必须用于智障者本身以及本机构的发展,而并非牟利。劳动部门应参与救助管理,对流浪者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可以进行短期的培训,再介绍工作。对为数不少的老年人、残疾人,有关部门应该为其落实相应的政策,如办理养老保险、送养老院或福利院等,同时,残联、民政有关部门对残疾智障人加强监管,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人赚取昧心钱。
  刘静认为,近年来山西、河北、湖南频现黑砖窑惨剧,智障流浪汉无一例外地成为黑心老板牟利的工具,这暴露出了新的社会救助机制在实施过程中的缺陷,目前要重塑社会道德体系,改变一切向钱看、一切向经济发展看的价值观。2003年8月,因5个月前发生的孙志刚案,在中国施行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同时开始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由强制性收容转变为温情化救助,救助完全尊重救助者个人意愿,来去自由,求助自愿。新办法实施后,也反映出一些问题,诸如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接受救助怎么办?救助人员在滞留超期后仍不愿离开救助站怎么办?地方政府是否可以禁止在繁华街段乞讨?是否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乞丐实施强制性救助?如何处理乞讨的“职业化”和行骗行为……
  还有,新办法不足以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人,民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限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而可能排除了一些确实需要救助而又不符合细则条件的人员。
  刘静表示,当前解决之道,除了强化救助、监管等责任外,还需要鼓励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等介入社会救助工作,但这个民间机构一定要是非营利性的,如果通过智障人士进行牟利,就一定要予以严打,有关部门还要完善相关管理监督机制。比如社会上的“爱心家园”、“残疾人自强队”等,他们一直没有名分,政府一直不愿意进行登记,处于一个非法状态,一旦出事再追究,也顺理成章被当地官方认定为未办理任何手续的“个人行为”。另外,还要完善我国的福利制度,比如福利制度要细分到残障人士、孤儿等,只有福利制度健全了,才能解决他们的生存困境。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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