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2年第5期
论法的精神
◎ 刘俊奇

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制定法律的宗旨,是规范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人们有序地生活。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要人们遵守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是让社会成员知法懂法,如果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怎么能要求人们遵守法律?使人们知法懂法,立法上就要做到易学易懂,简单明了。法律绝不应该是纷繁复杂,晦涩难懂,法律体系叠床架屋,连法律专家都难以学懂学通,无法掌握。法律规范是通过列举、归纳性的条文限制人们的行为。由于时间、空间的有限性和这种语言表述的有限性,不可能将当前和将来所有社会行为都完全制定在法律条文内,所以,过细不但不利于所要求的规范作用,反而有害。比如醉酒驾车这种违法行为,其行为意识实质是藐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种意识和行为就足以说明其行为的恶劣和严重危害性,应当严厉禁止。可是在立法上,却画蛇添足地划分成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类,更有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之分等,把简单问题人为复杂化。醉酒驾车从科学角度并不好区分,有的人喝二两酒醉,有的人喝半斤都不醉,就算是通过统计学分析,划出一个血液酒精含量标准来衡量不同人的醉与非醉,也是不合理的。如果此法中就只是一项“酒后驾车”即是犯罪行为,再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罚,从学法、守法到执法各方面就简单多了,从而更有利于制止酒后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法律的作用,一是让人们遵守法律,在法律规范范围内行事,不办违法的事。二是一旦违反法律,就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和调整行为,使违法者回到法律规定的轨道上来。诉讼是寻求依法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途径,而司法机关则是依法裁定是非曲直并强制违法者接受违法处罚并回归到法定权利义务上来的国家机关。
  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维护公民法定权利义务,这只是法律的次要作用,法律的更高境界应该是让人们远离法律,远离司法机关,不触犯法律,不做违法的事,不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法制,造成不断的有人违法犯罪,不断的诉讼争斗,司法机关整日忙不过来,人们整天忙于打官司,司法、执法机关人员不断膨胀也赶不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那就绝不是好法律,就绝不是好法制。国家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确立这种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者只减少不增加,这才是好的法制。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也是通过法律高压、惩戒、震慑、教育作用保证人们依法办事、不触犯法律的手段,这是法治所必须的。但同时,法律也要做到不诱导人们诉讼打官司,依靠良好的社会道德和习惯处理关系和行事,维护和谐的社会人际关系。比如遗产继承方面有一案例:北京的王老太因房屋拆迁补偿一套两室一厅回迁房。王老太觉得二女儿对自己照顾得多,于是,就与二女儿签了一份协议,写明回迁房给二女儿,但由王老太居住到去世。二女儿拿着这份协议办理了房产证,然后又到房管部门把房产转移到了其女的名下,之后突然去世。王老太看到女儿去世,房子又到了外孙女的名下,自己没地方住了,就与儿子联合,打官司想要回房产。法院认为王老太与其二女儿所签协议有效,该协议不算遗嘱,不能撤回,驳回了起诉。王老太虽不服,但不能得到法律支持,自己的房子就这样归了别人。此案从道理上来说,不够公允合理。但是法律就是这样制定的。根子在法律设置的这一套规定上,人们一旦走上了“法律圈套”或者说陷阱,其后果就会出乎意料、自己失去控制。如果当初王老太不与二女儿签协议,生前不对房产进行处置,房产归谁等死后由子女们协商解决。那么,就不会出现法律干涉下的这些矛盾,自己可以安享晚年,儿女们也会和谐相处。而在王老太立了这个协议,“攀上了法律”,在这种法律强制干预下,王老太房子没了,不但自己没地方住,而且二女儿也死了,其他子女会不会因房产没有分到而不尽抚养义务?如果那样,还要和其他儿女打抚养官司。这样的生活恐怕不止是王老太不想要的,也是别人不想要的。所以,法律的更高境界要使人们做到:不但不违法,还要远离法律,远离诉讼,不将自己置于法律圈套之内。而不是诱导人们往诉讼陷阱内去钻。


(作者单位:河北省任丘市人大常委会)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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