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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处 “审议意见” 促进依法公正
◎ 陈金玉

“一府两院”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谓监督,监,临下也(自上视下,居高临下),即观察、监察和监视;督,察也,促也,即督察、督促和劝阻。监督就是察看并督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监督中最具法律效力和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的目的,就是为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一府两院”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积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积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不断改进提高工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民性”的本质体现。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15项职权,即通常所归纳的四大职权:立法权、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实施,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作出了程序性、规范性的规定,同时,也对“一府两院”接受监督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在《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形式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常用的主要监督形式。听取报告、执法检查→提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报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逐渐形成了一个工作闭合路径。审议意见越来越多地使用,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监督形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专项工作报告,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是“一府两院”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规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增强整改效果,笔者试就有关问题略述己见,以飨读者并请商榷。

  一、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

  落实审议意见,认真搞好整改,促进相关工作的改进和提升,形成监督与被监督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实施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对“一府两院”诚恳接受人大监督最实际的检验。
  (一)明确承办,落实责任。按照《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经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审定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应送政府负责人和“两长”阅批,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庭、处)(以下简称部门),按照审议意见做好整改及相关后续工作。对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办公厅(室)注意提请领导按照法定要求,分别列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审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检委会或检察长办公会议事日程,研究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提出明确具体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抓好承办工作。要确保做到领导责任、工作措施、完成时限“三落实”。
  (二)认真办理,注重效果。主办和协办部门要把阅研审议意见和配合人大开展的相关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结合起来,和阅研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结合起来,进一步自查和认真整改结合起来,按照审议意见逐项内容,围绕问题找原因,有的放矢定措施,形成合力抓落实。主办部门既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又要注意发挥综合、协调、联系作用,采取会签、专题会、情况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掌握纵(本部门、本系统)横(协办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总体情况,并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机构密切联系,主动汇报情况,虚心接受指导,不断改进工作,加大整改力度。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依照职责分工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反馈情况,并为建立健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主动配合的长效机制夯实基础。“一府两院”办公厅(室)及督查室要为主管领导当好参谋助手,加强催办、督导、检查,做到催中有办,督中有导,督导结合,以督提效,做好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促进审议意见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按时反馈,写好报告。主办部门要在综合办理结果情况基础上,拟出关于落实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稿,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经“一府两院”负责同志审定,正式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整改报告开头应简述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主要经过,正文一般应按照审议意见内容,逐项分层次做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回应,做到有观点、有事实、有措施、有效果。对于尚未落实的内容,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注意将已经做的和将要做的相区别,避免把报告前的情况与研究处理相混淆,把整改落实情况和需要说明的情况相混淆。“一府两院”办公厅(室)要从文字表述、印制格式等方面把好关,保持形式和内容的严肃性、规范性,力求做到位、效果佳、文风好、报告实,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卷。

  二、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几个问题

  实践证明,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效果日益显现,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密切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日常联系,增强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但也存在重回复、轻落实、主办和协办部门工作脱节、效果不明显等不尽人意的现象。随着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法定要求的实现,以及网络信息平台的作用,将意味直面更大范围公众质疑评判的可能,这既是对“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检验,也是政务、审务、检务公开的进一步拓展,对落实审议意见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强化宪法观念,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语境下,继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关键是从严治吏、重在依法治权,强化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公开性,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的重要性、突出性、紧迫性,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共同心声。在新的起点上,上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带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崇尚宪法,敬畏法律,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认识人大监督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部门行为,而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政治体制。监督既是对权力行使的监察和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而不是互相拆台、互相掣肘。监督和被监督,是人大与“一府两院”在共同目标前提下,协调一致履行各自应尽的法定职责。权力由法授,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用必追究。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进一步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受谁监督这个根本问题。要把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真正铭记于心、深化于脑、践见于行,转化为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执法司法人员的自觉行动、职业精神,学习并习惯在监督下行使职权,更好地服务民生、服务大局,以更加谦虚谨慎的心态接受人大监督,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声与利益诉求。
  (二)坚持内外结合,努力增强整改实际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讲,落实审议意见,认真搞好整改,是“一府两院”坚持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相结合,促进执政能力和执法质量不断提高,力促缩短“自我感觉”和“群众感知”差距、争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理解支持的良好契机。因此,“一府两院”及主、协部门要把落实审议意见视为强化宪法意识、诚恳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实践,变为找差距、析原因、定措施、见效果的实在行动,变为建立健全解决有关问题长效机制的内在动力。要实行主管领导负总责、职能部门正职负全责、承办人负具体责任的三级责任制,寻找承办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准确把握解决问题的着力点,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力求以实际行动和实在效果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可否认,有的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在依法履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是与有关体制机制及外部环境分不开的,非本身努力所能解决和奏效的。实践证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善于借助人大监督的东风,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党政领导及各方面的理解、重视和支持,促进和保障一些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做法,巩固和发展了整改成果,值得继续坚持和大力推广。
  (三)坚持协调统一,进一步扩大影响。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体人大代表的审议监督,是宪法法律的明确规定。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督形式,有利于“一府两院”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有关工作再上新台阶。实践中,有的注意做好审议意见整改报告工作,而在“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忽略或缺少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人大常委会监督方面的有关内容。显然,这种把日常工作和整体情况隔列开来的现象,不利于人大代表全面完整地知政悉情,不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质量。因此,建议逐渐形成制度,明确在“一府两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将年中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及审议意见整改情况简要阐明,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相呼应,为人大代表审议大会报告提供客观全面的依据,并以期在更大范围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得到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影响,营造浓重的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氛围。为不断提高落实审议意见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建议人大与“一府两院”积极探索建立程序化、规范化的科学评价激励机制,求真务实,创新形式,注重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服务。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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