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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后,不少车主都感到烦心。车辆被警方追回后,相信车主们都是满含感激和喜悦。
可是,当车辆被警方追回后,如果该车购买了盗抢险,那么警方可能会向保险公司索要一笔“奖励费”;如果该车没有购买盗抢险,那么警方可能向车主索要一笔“辛苦费”。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依法打击犯罪难道不是警察的职责吗?这笔费用是当前的“潜规则”吗?警方收费又有哪些依据……
追回盗抢车辆,警方能否索要“奖励费”
◎ 小 非
车辆购买盗抢险,保险公司要出“奖励费”
  2012年2月20日,河南安阳的王先生心里很烦,他已经在郑州、安阳两地间奔波了十几天,仍然没有从郑州警方手中领回自己被盗的轿车,因为轿车一直被警方牢牢扣着。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1年年底,王先生购买了一辆东风本田越野车,价值25.78万元。当时,王先生特意购买了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的全险,这其中包括盗抢险在内。
  2012年2月2日早上7点多,王先生发现自己的爱车丢失了,他随即报案。两天后,他接到了郑州警方的电话,说盗窃轿车的案子破了,他的越野车找到了,就在郑州。这么短的时间,警方神速破案,王先生从心眼里感谢警方。
  王先生以为只要带上证件,就可取回爱车了。于是,他来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欲办理车辆的移交手续。然而,一位当事警官说,王先生在提车之前,需要拿出一部分“出警费”,否则不能提车。具体的“出警费”这样计算,按照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的15%收费,也就是3.8万元。
  王先生有些不解,车子从丢失到找到,前后不到72小时,就索要3.8万的费用,太夸张了吧!再说,人民警察不是为人民破案吗,怎么还需要“出警费”,收这个费用合理合法吗?经过一番咨询后,王先生明白了,原来所谓的“出警费”,也就是对警方破案的“奖励费”。并且,警方称这个收费是合理的,是有据可查的。
  王先生不想拿这个钱,可就是提不出自己的车。他想找警方讨个说法。
  案件侦办大队一名民警对王先生解释,这个钱不是要你本人付,而是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出。王先生于是找到保险公司,谁知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警方让你拿,那你就先拿出来。王先生称钱不该由自己拿。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你先垫付,让郑州警方给你出个票据,我们这里以其他方式报销。
  王先生和郑州警方沟通后,得知不可能给开发票。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说,不给发票,给个盖章收据也行。接下来,王先生知道,3.8万元缘于自己购买了盗抢险。他于是跟保险公司说,如果我退保了,等于没有购买保险公司的盗抢险,是不是就不用交这个钱了。保险公司说,那也不一定。王先生知道,这个钱最终还是从自己保单中出,肯定影响自己的信用度。
  这样一直折腾了十几天,因为3.8万钱没有到账,王先生也没有提出自己的车。
  和王先生一样,来自河北沧州市的李先生也有相同的遭遇。气人的是,他所投保的公司以不合法为由,拒绝支付此项费用。
  2010年11月24日,李先生出门上班,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不见了。报警后,警方判断汽车被盗,随即立案侦查。李先生的车是辆价值7万多元的雪弗兰乐风,当时在中国人保献县支公司办理了全险。于是,李先生又通知了保险公司,一位理赔员赶到现场,告知他如果两个月之内被盗车无法找回,公司将按照汽车价值的80%进行赔付。
  让人欣喜的是,一个月后李先生接到了保定警方的电话,通知他车找到了。李先生得知,办案民警蹲守了一天多才找回了这辆被盗车,两名嫌疑人有一人落网。
  本以为爱车被找回,去趟保定就能开回来,但一笔“奖励费”让李先生犯了难。原来,保定警方拿出一份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公安部1994年下发的《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称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保定警方让按照规定给他们15%的奖励。
  让李先生为难的是,保险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拒不支付该项费用。保险公司向警方出具了一份2010年河北省公安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有关打击盗抢汽车的文件,上面显示:“如被盗抢的车辆是投保车辆,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应立即通知车辆承保公司,并及时将车辆返还车主。”保险公司称,文件上面没有一句话说,要保险公司支付警方的奖励费。
  保定警方一位副队长说,如果失主没给车辆上保险,警方破案之后会无条件返还,但如果车辆有保险,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就该支付这笔奖励费,这个规定保定市相关保险公司都认可。如果李先生的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他可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警方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李先生一次次地跑,丢失的爱车就是开不回来,他深感无奈。

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车主要出“辛苦费”

  小秦家住北京市丰台区。2011年1月21日晚,小秦将自己的奥拓轿车停在小区外的马路边。次日早上7点,他接到河北涿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电话,说查获一辆被盗轿车。小秦这才发现自己的车丢了。当天中午,小秦随北京警方赶往河北涿州。
当日,涿州警方一位警官问小秦:“你的车上了盗抢险吗?”小秦说没有。那名警官说,如果被盗车辆上了盗抢险,破案后保险公司会给警方一些办案经费,一般按车辆价值的20%给,小秦的奥拓轿车价值为2万元,办案经费约为4000元。那名警官说,几个协警办案过程中,裤子衣服都烂了,挺辛苦的。但这辆车没有上盗抢险,希望小秦能支付一些“辛苦费”。
  小秦称自己刚参加工作,收入不高,身上带的现金也不多。对方这样说:“你们看着办吧,办案经费你们不用按保险公司的标准给,你自己觉得多少合适就给多少,给他们买条裤子吃个饭什么的。”
  小秦和朋友一起凑了500元现金,给了其中一名协警,随后开车离开涿州。
  小秦起初很感激警方,原本准备制作锦旗送上,但警方收取“辛苦费”让人无法理解。警察拿着纳税人的钱,应该保护纳税人的财产,不应该再向纳税人收费。
  车辆没有购买盗抢险,“辛苦费”不能少,成都车主赵先生曾主动交了1万。
  2010年11月22日,赵先生刚买不久的比亚迪F6轿车丢失,赵先生报案。十天后,赵先生接到成都光华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汽车已经找到。听说爱车被追回,赵先生赶紧来到派出所。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他颇为意外:民警要求支付1万元,作为侦破此案的奖励费。赵先生不解,警方找车是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呢?
  当地民警表示:这笔钱绝对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一般被盗车追回后,应对追回被盗抢保险机构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收取的1万元,是按照汽车的市价,经过严格计算后得出的数字。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但是因为赵先生没有办盗抢险,所以警方要求赵先生支付这笔奖励费。赵先生很快支付了这笔费用,随后从民警手中接过了车钥匙。

警方能否收取“奖励费”

  警方收取“奖励费”到底有何依据?对于保险公司如何就被盗车辆向公安机关支付办案经费和奖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公安部曾多次联合发文做出规定。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追查归还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保险公司领取被盗车辆后,在“施救费”项下,按被盗车辆的保险金额给予破案公安机关一定比例的费用,以补充侦查费用的不足。具体办法包括补充费用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分公司和公安厅、局协商制定。对于跨地市案件的补充费用的比例或数额,可由地、市公安、保险部门协商解决。
  1994年,公安部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对追回被盗  抢保险机动车辆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通知要求,公安部门追回被盗抢保险车辆返还保险公司或车主后,保险公司应给予奖励。具体比例应按追回被盗抢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变卖收入价)计算。原则是本市内追回的按10%奖励;本省内追回的按15%奖励;跨省区追回的按20%奖励。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
  原来,1994年的《补充通知》,便是警方索要“奖励费”时经常援引的文件。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上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还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为尽量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从办案经费上为公安机关增加办案动力和保障,出台《补充通知》是可以理解的,《补充通知》对公安机关刑侦办案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起了一个指导性作用。如今十几年过去了,该通知精神未必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种有悖行政许可法律精神的内部规定都应进行清理。退一步讲,即使该通知合法有效,也是公安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其支付主体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无关,对失主根本没有法律约束力。警方收取的奖励费只能由保险公司支付,根本无权要求车主“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指出,其实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同在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和治安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收取立案费、办案费。
所以说,打击犯罪,追缴赃物并发还受害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失主领回被盗抢财物无需向公安机关交纳任何费用,警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向受害人索要破案奖金。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话,将涉及行政不作为。警方即使要对破案有功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也应该用财政拨款或者办公经费,不能向企业或受害人索取,更不应要求车主预先“垫付”。还有,公安机关日常支出由公共财政负担,收取奖励费,容易让人产生警察做本职工作也要给予额外奖励的错觉,会让公众质疑,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公安机关也有索贿的嫌疑。
  显然,索取“奖励费”的做法与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相左。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今天看来,1994年的《补充通知》问题多多。如果警方追回被盗抢车辆就要给予奖励,那破获其他案件是不是也要奖励?消防队灭火是不是也该奖励?办别的案件没奖励费,盗抢车辆案却有很大的油水,在利益驱动下,难保警方不厚此薄彼,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侦破。更可怕的是,奖励费会不会延伸到其他领域,成为警方乱收费的借口呢?破案有奖励,要是车子追不回来,纳税人是不是也应该向警方索赔呢?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说,奖励费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极易滋生腐败,应该早日取消。今后,如果车主再遇见此类索要“奖励费”的问题,车主可让警方出示1994年《补充通知》未失效的依据,也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诉,由上级机关进行审查,还可以向当地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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