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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谋取暴利,自称“荐股专家”的三名青年联手伪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以向股民提供股票投资咨询为名,编造虚假股票内幕信息,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用。
公章、营业执照,全是假的;股票内幕消息、操盘手,全是子虚乌有。那么,这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缘何能够轻松骗取了资深股民的信任?2012年2月下旬,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令人警醒的诈骗案件作出了判决,其中的内幕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荐股专家”团伙演绎百万元惊天骗局
◎ 小 生 保 山 天 朝

资深股民被骗百万

  牛子良(化名)是河南省登封市的一名农民企业家,今年40多岁,平常特别喜欢炒股。2010年7月,牛子良接到一个来自四川省的电话,对方自称是成都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客服部“刘主任”。
  “刘主任”称通过信息渠道了解到牛子良是资深股民,对炒股造诣很深,他经过深思熟虑后向牛子良推荐做项目股票,保证在投资后的4个月内收益达到原投资额的两倍。“刘主任”介绍,只要牛子良向成都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公司将告知牛子良买哪一支或哪几支股票,以及股票的买点和卖点,公司负责运作资金抬拉股价,最终让牛子良从中获取比较大的利润。
  在巨额利润面前,牛子良终于动了心。2010年7月28日,他通过银行向“刘主任”提供的指定账户上汇款服务费100万元,“刘主任”则保证公司提供的股票项目在4个月的运作时间内,可以为牛子良达到1倍至3倍的利润。同时,“刘主任”还通过传真,给牛子良发过来一份保密协议。牛子良在协议上签名后,把传真又传了回去。
  这时候,“刘主任”给牛子良介绍了一个叫“曹老师”的人,说“曹老师”是负责这个项目的操盘手。后来牛子良发现对方提供的四支股票的走势一直都不好,根本就没赚钱。“刘主任”称“曹老师”操盘工作不得力,他要从国外带回资金和人才亲自操盘。并又向牛子良介绍了两支股票,负责这两支股票的是“朱老师”和“杨老师”。
结果前后六支股票全部走势下跌,牛子良根本无钱可赚。牛子良需要一个说法,“刘主任”却在成都那边一直借故推托,牛子良百思不得其解。
  2011年3月17日,牛子良突然收到一条来自成都的手机短信,发信人自称是“刘主任”的秘书,现已离开了成都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良心发现,不忍心眼睁睁看着牛子良一直被蒙在鼓里,一步一步被“刘主任”引向深渊,最终决定把成都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内幕一五一十告诉牛子良。
  这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秘书说,在四川根本没有所谓的成都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之前和牛子良联系的“刘主任”、“朱老师”和“杨老师”等人都不存在,“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根本就不具备做股票的资格。    
  一语惊醒梦中人。牛子良至此才明白上当受骗,于是果断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弄虚作假抛出诱饵

  2011年3月25日,“刘主任”、“朱老师”和“杨老师”在四川省成都市落网。警方询问得知,这三个人分别是:何勇,男,生于1986年9月,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成都市;余凯,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成都市;王瑞,男,生于1986年7月,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成都市。
  原来,何勇、余凯、王瑞自从走出校园后,由于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所以经过详细密谋,他们便决定冒充“荐股专家”自主“创业”。
  事有凑巧。2010年6月,何勇以前的同事熊君(曾用名熊丽,另案处理)找到他,商议想开一个股票软件投资咨询的公司。熊君自称之前曾在重庆做过股票软件投资咨询之类的公司,是靠骗炒股的股民赚钱,而且赚钱很快。因为成立公司必须要有执照,熊君称自己手里有一个“遵义市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执照,虽然已经过期,但是鲜为人知,而且,熊君手里还有“遵义市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所以绝对不会引起别人怀疑。
  按照熊君提出的“发展思路”,何勇当即决定付诸实施骗钱计划。
  2010年7月,“刘主任”(即何勇)联系上了牛子良,轻松骗取了100万元。当时签订的保密协议上面盖的就是“遵义市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牛子良为此提出质疑。为了防止露馅,何勇等人又私刻了一个“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后来熊君又办了一个执照,上面写的是成都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
  “我知道‘成都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这个执照是假的,因为办出来的时间很快,两三天就办好了。刚开始的时候公司地址在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的盘古花园,我当时是出资了7万多元,租了场地,准备了桌椅等等的办公用品。熊君一开始没有拿一分钱,因为我不懂这个诈骗公司到底是怎样运作的,但是熊君知道应该怎样去骗股民的钱,所以所有业务上的问题全部是她负责,等于是技术参股。后来到了2010年的10月份左右,公司的地址就搬到了成都市东胜街8号的庄森大厦,在这期间一直是靠骗股民的钱来运营,一直到你们公安局的人来把我们抓住。”何勇交代说。
  办案民警介绍,何勇等人的执照和公章都是假的,“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空壳公司都不是,这个公司根本不存在。他们伪造“成都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为了公司招聘业务员和文员用的。因为公司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假的,很多应聘者在工作了一段时间以后,就会知道这个公司是在搞诈骗,然后很快就会离开。正因如此,公司员工流失非常厉害,经常需要招聘新的员工,何勇等人这才伪造了这个营业执照。
  何勇等三人一旦和股民联系上,取得他们的信任后,就会继续骗他们上钩,说公司资金很雄厚,而且有专门的操盘手,可以对股票进行操控,并且保证客户购买了他们提供的股票后可以获得高额的利润,最高可以达到300%,客户为了得到这些内幕信息就必须要向公司缴纳高额的服务费,为了进一步让客户相信,公司还会与他们签订协议,就是以上的那个“保密协议”,让客户遵守规定,不能外传,说白了就是为了让人更加相信。在客户向公司的账户里缴纳服务费后,他们就会在合同上加盖“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以传真的方式传给客户,让他在协议上面签名后再传真给他们,这样的话,客户就会以为合同生效了。“因为我们搞这种诈骗是不会让客户知道我们的情况的,只要他们往公司的账户里面打钱,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何勇说,公司本来就是假的,所以根本就没有股票投资咨询的资质,三人把骗客户上钩的过程称之为“客户开发流程”。
周密部署“请君入瓮”
  办案人员调查得知,“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共分为三个部门:一个是业务部,就是招收一些业务员,主要是在校的大学生,何勇三人每天把在网上买来的电话号码也就是客户信息发给他们,让他们与客户联系,用事先培训过的语言与客户沟通,让他们相信公司的实力,先是少交一点钱做一般股票,最后再做项目股票,也就是需要交纳高额服务费的那种;第二个是培训部,也就是负责员工的招收和培训;第三个是客服部,就是向客户提供虚假的股票信息,还有就是对一些客户质疑的问题进行解答,这种情况他们叫做“问题客服”,就是指那些已经向公司缴纳了费用,但是一直不见收益的客户,为了稳住他们,不让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就需要客服部去编造更多的谎言去稳住他们。
  何勇等人交代,为了避免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们在成立公司初期就已经作了周密计划,在招聘时,新入职公司的人都需要有一张银行卡,何勇等人告诉他们这是为发工资方便。实际上,这是为了避免一旦发生什么变故,如果被公安机关发现,也追查不到何勇他们几个人,他们利用新入职人员的信息办理了银行卡,受害人将钱转入新入职人员的账户,新入职人员再取出钱后交到公司,一旦被追查,也牵涉不到何勇等人。
  “其实公司很多员工都知道公司是骗人的,我们私下都议论过,因为我们这些人根本就没有股票专业知识,但是公司只要察觉到我们想走,就会给我们洗脑,说现在工作这么难找,我们出去也都找不到工作。”前述反水的那位秘书说,“我们平时和客户讲的都是假的,都是虚构的,都是为了吸引客户上钩,然后我们赚取合作费,而且我还听说有的客户跟我们合作一段时间了,就可以升级了,升级的意思好像就是给我们汇的钱很多了。”
  “每次和客户聊得比较好的时候,我就不忍心骗客户了,做人应该讲良心。”今年26岁的这位秘书透露,“虽然这样做我自己没有了服务费,但是心理上感觉踏实了。”
  据办案人员了解,包括这位秘书在内好几个年轻学生毕业后找工作应聘到这家公司,他们刚进公司就先在办公室接受“洗脑”,何勇等人教导他们,“股民就是贱民,根本不用可怜和同情他们”,公司鼓动这些涉世不深的年轻毕业生要懂得可怜自己,多赚些钱,“意思就是让我们继续骗客户交纳服务费”,这位秘书说,自己无论如何承受不了良心的谴责,终于鼓起勇气说出实情。

  法院判决罪有应得

  2011年10月26日,何勇、王瑞、余凯等人因涉嫌犯下诈骗罪被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7月至2011年3月,何勇伙同熊君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8号庄森大厦,伪造“成都市启明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启明星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纠集余凯、王瑞等人,以向股民提供股票投资咨询信息为名,编造虚假股票交易内幕信息,向股民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先后骗取股民牛子良现金100万元、祁山现金17万元,共计117万元。其中余凯涉案金额为46万元,王瑞涉案金额为30万元。何勇还用骗取的钱,购买了一辆大众CC轿车,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退发还给被害人。
  由于本案错综复杂,加之牵涉许多专业知识,登封市法院经过多次研究,最终于2012年2月下旬,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何勇、余凯、王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勇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余凯、王瑞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对被告人何勇、余凯、王瑞应在上述幅度内分别量刑。
  但鉴于被告人何勇、余凯、王瑞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加之与被害人达成退赃补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勇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余凯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瑞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至此,这一罕见的诈骗案终于告一段落。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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