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2年第9期
遭遇保姆侵害,雇主有权说“不”
◎ 袁 梅

  因保姆身处弱势群体,而一直得到社会的广泛关爱和同情。但现实中,也有一些保姆,常常给雇主带来种种伤害,雇主对此同样有权说“不”!
  保姆行窃,家政应当赔偿
  【案例】2011年5月1日,梁芳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梁芳提供一名保姆,承担家务、幼儿护理工作,梁芳每月付给公司3000元服务费用。此后,公司为梁芳派遣了一位名叫“连茹”的保姆。可仅过了一个月,“连茹”便在盗窃梁芳3万元现金和价值2万余元的贵重物品后下落不明。由于“连茹”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全部为虚假等原因,公安机关一直侦查未果。无奈,梁芳遂要求公司赔偿,但被公司断然拒绝:他人行窃,怎能让公司担责?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从合同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即有义务向梁芳提供其家政服务员的真实身份、健康状况、业务技能等方面的信息,也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员在从事服务过程中能够保障梁芳的人身、财产安全。“连茹”在公司登记的身份、地址等全部虚假,表明公司根本就未尽到起码的审查责任,即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从侵权角度上看,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连茹”在执行公司派遣工作中行窃,而公司因自身失职导致梁芳不能挽回损失,自然难辞其咎。
保姆致伤孩子,应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1年9月1日,曾岚在支付200元中介费后,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保姆张琳。接着曾岚与张琳达成了用工协议,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待遇等。半个月后,张琳在为曾岚1岁的儿子洗澡时,正巧男友打来电话,张琳顺手将孩子丢在浴缸,跑到阳台与其热聊,全然忘了已经打开热水,以致孩子被严重烫伤,曾岚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当曾岚要求张琳赔偿时,却被拒绝,因为其做律师的男友撑腰说“目前没有雇员导致雇主损害应当赔偿的法律规定。”
  【点评】张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目前针对雇主与雇员的法律责任中,的确没有雇员造成雇主损害,应当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排除张琳必须担责,因为目前同样没有无需赔偿的专门法律规定,在没有“赔”与“不赔”的法律专门规定的情况下,就必须参照法律对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琳具有重大过错,明知自己的服务对象为婴儿,需要特殊的护理,却擅自离岗,对其损害听之任之,故应负赔偿责任。
保姆致伤别人,雇主有权追偿
   【案例】2011年10月14日上午,保姆陈贞准备去买菜时,见杯子里尚有雇主魏波昨晚与朋友喝剩的约三两好酒,出于好奇、贪嘴,便一口喝了个精光。谁知,买菜回家途中酒力发作,陈贞头昏眼花、行为失控,驾驶的摩托车竟然冲上人行道,导致行人李某被撞,右脚骨裂。李某要求魏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000余元。当魏波要求陈贞归还时,陈贞却不仅拒绝,还振振有词:当时我是为你买菜,赔款本来就应该你出,你怎么能向我要?
  【点评】陈贞应当承担偿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雇员对其行为导致的他人损害,并非必然免责,关键得看其对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确,陈贞上街买菜属于“从事雇佣活动”,但魏波并没有让陈贞喝酒、更没有让其酒驾,甚至对这一切毫不知情,而陈贞明知自己属于酒驾,明知自己不胜酒力之后仍我行我素,明知自己可能会危及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却听之任之,并在客观上确已导致李某损害,当属重大过失。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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