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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 河北省灵寿县人大常委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专项资金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逐年加大,其运行和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效果性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我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如何发挥人大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做到资金使用足额到位、合规、有效益、不违规,召开了人大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深入到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城建局等20多个部门和周边4个县、市人大进行了广泛调研。

  一、县级人大监督现状

  1、审查程序到位。县级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报送报表资料,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分别对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调整预算以及决算情况进行审查监督,作出决定,确保了法律的严肃性。
  2、监督措施得力。县人大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查内容不断完整和细化,除已经编制到项的科目外,对财政切块资金的项目编制也都进行了全面审查,基本上实行了全过程监督,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更高。对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支出,县人大审查后还及时提出调整安排建议,进行交办。
  3、监督效果明显。通过人大审查,被监督部门的预算法制意识得以增强,预算的编制、管理水平明显提高,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现象得到缓解,预算专项资金为县域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财力的配置进一步合理。如我县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去年一般预算收入1.21亿元,县级可用财力3.8亿元,但上级安排专项资金高达46414.36万元,为规范管理好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在县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县政府就先后出台了《灵寿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灵寿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供了保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分配,轻效果。在县级人大审查过程中,由于财政困难,往往考虑更多的是财政收支是否平衡,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资金分配,保证了必需项目,但对编制的具体支出项目是否真实,其项目实施是否可行,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全部用于该项目支出,项目定额标准是否合适,项目实施后能达到什么效果缺乏全面深入地了解核查。虽然县人大延伸了对专项资金项目细化的审查,但面对各部门都强调自己的困难,把办事做为讨价还价的筹码,谁也不愿少花钱去把事情办好的现状,也无法实施有效审查,致使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打了折扣,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占用挪用、虚列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现象。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安排的实施效益却关注不够,对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了发展,是否应该安排缺乏必要的审查。
  2、重编制,轻执行。对预算专项资金的监督,要做到事前项目编制的监督,事中项目执行监督,事后审计结果监督。目前县级人大对预算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是依靠县级审计部门进行同级审计以后的情况汇报,但由于审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经费、人员管理均受制于人,加上其审计范围也不能涵盖所有项目,往往只是对其是否符合财经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对项目的效率和效益如何没有深入涉及。另外,有的资金拨付到了实施、发放单位但未能及时拨付到项目或发放到受益人手中,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益,导致资金的闲置浪费,可能造成资金结余,引起虚列支出现象的发生;也有的专项资金下达时间偏晚,存在年底突击花钱的现象。
  3、重支出,轻管理。一些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只有财政和极少数部门知道,真正使用该资金的基层部门和应该享受该资金的群众不知情。如部分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投标制,进行暗箱操作;又如一些涉及广大农民利益的补贴发放未张榜公示标准和受益范围。个别单位对专项资金出现由“专人管理”变为“个人管理”。如财务核算中的总账、明细账,出纳往往一个人负责;大额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由个别领导或经办人决定,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管理单位或拨款渠道,失去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虽然有的地方要求财政部门向县人大报送了报表,但由于拨付的不确定性和时间上的差异,县人大也不能及时有效进行监督。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法律依据不足。目前对财政预算实行绩效评价,全国还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没有固定成型的操作办法,而且现有法律之间衔接不够严谨,依法监督依据不足。如《预算法》是国家强化预算分配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法律,但对预算绩效监督只字不提,而且《农业法》、《教育法》等法律也没有对这些专门支出的资金预算安排进行规定,使预算监督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受到削弱。
  2、缺乏专门的评价机构和指标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自上而下都设有公共支出绩效评价机构,作为公共投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执行主体。在我国,只有中央和省级设有绩效评价机构,而市、县级缺乏这样一个有权威性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散在各部门进行,人大、审计等部门的评价过于单一片面,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差异大,缺乏可比性。同时,由于缺乏一套建立在严密数据分析基础上的科学、统一、完整的指标体系,在人大审查时,没有统一的具体标准,难以保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项目预算编制不到位。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占县级专项资金的比重很大,由于不能提前通知、提前下达,致使县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缺少目的性,出现预算编制时间短促,内容不过全面,难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4、专业人才不够。由于县人大的特殊位置和工作性质,在财政预算和项目绩效论证等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审查中,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人才,需要借用其他力量,难以完全保证实施有效监督。

  四、对策及建议

  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加强财政监督的认识。要加大对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坚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氛围,县级政府及部门更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对公共财政的监督和“依法理财”的意识。
  要不断开拓创新,改进人大行使财政监督权力的运行方式。创新理念,改进监督方式,努力推动对财政监督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由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由一般性监督向有重点监督转变、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的转变。一要“内外”结合,把好提升监督能力关。要优化人大监督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和监督能力,拓宽监督的信息渠道,突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好财经工委和相关代表的作用,提升监督水平。二要改革编制方式,把好科学预算关。建立健全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范、细化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项目预算、绩效预算,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三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把好初审关。人大对财政监督方面,预算的准确率非常重要,人大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把好初审关,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审查质量的关键一环。四要推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把好预算执行关。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加强对预算专项资金执行的经常性监督,使监督贯彻使用的全过程,不仅要监督政府如何花钱,更要关注政府花钱的效果如何。要注重监督刚性,强化约束力,充分运用询问、质询权,必要时甚至采取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支持和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切实提高财政绩效,真正当好人民钱袋的“守护神”。
  要形成互动机制,提升监督综合效能。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体系。各部门之间监督既要各有侧重,更要形成互动机制,切实提升监督的综合效能。人大监督要突出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编制事前监督,重点是对政府预算专项资金编制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审查,要在提升审计结果上下功夫,提出解决问题、强化管理、完善制度的审计建议。而财政监督要贯穿于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全过程,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公平、公开。三者之间要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的格局,合力提高监督实效。各部门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的同时,还应向县人大及其工作机构备案,由财经工委审查,以利于整合力量加强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科技投入,最大限度地扩大财政监督的计算机监控范围,推行联网在线实时监督。同时,要把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公开化,建立举报制度等,充分发挥社会民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建立专门绩效评价机构和指标体系。除审计部门以及财政和项目实施部门自身的评价机构外,应考虑设立直接对人大负责的绩效评价机构,或者设立评价专家库,随机组织评价,确保评价准确全面公平。同时,由于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复杂,对象层次多,效益多样,为保证项目评价指标具有可比性,还必须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统一性指标与专业性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使项目的绩效目标量化、具体化,以利于人大对各类项目的投入水平与支出效益进行评价监督。
  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趋于规范。什么是专项资金?法律对专项资金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说法。预算法应给予明确界定。对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要通过强化财政绩效预算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断推动人大对财政预算管理的约束力,为此,应在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绩效管理的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完善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预算管理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工作奠定必要的法制基础。人大常委会还要监督政府不断完善和细化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办法。同时,人大常委会自身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修订和创新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监督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切实增加监督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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