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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三审纪实
◎ 刘 勇 薛兰英
  “新的一轮土地承包刚开始不久,到2028年才到期,所以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在农民承包期间绝大多数解决不了,该条例何时出台,需要把握好时机。”
  “土地流转后用于规模经营的不多,流转后允许用于其他用途,这从宏观控制、保障粮食安全方面看还是存在问题的。从现在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与当初开展土地承包的时候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沿用过去的方式已经解决不好土地问题了。”
……
  5月21日下午,参加第三十次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正在分组审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恳切的发言,包含着他们对河北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切期待。
  李广恩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是贯彻实施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性、配套性法规。对制定这个条例,农村广大干部群众都很关注。从当前看,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仍然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农村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村稳定来考虑,在这次审议之后再进一步调研修改是必要的。鉴于这部法规是本届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在年底前能够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刘鸿钦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文本经多次修改,现已比较成熟,能够在这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表决最好。“三农”政策的调整是必然的,但是从现在来看不会有大的调整。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承包期只会往长期调整,土地二轮承包期还有十几年,省里可以先定下来,中央的大政策变化了,我们再修改。
  傅剑仁委员说,土地承包经营流转问题是一个大的政策,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建议这个条例出台前进行认真调研。因为在此之前,老百姓自己已经搞了一些土地流转,也引发不少矛盾。现在有一些新的情况,如一些城市人要吃到安全食品自己去租种农民的土地,给的价格比较高,与农民自己签的协议,价格差别很大。这个条例出台后,如果有引起攀比的可能,就要缓一缓出台,充分进行调查研究。
  计卫舸委员非常赞成傅剑仁委员建议,认为这个条例出台宁可慢一些,也要慎重一些,以使其更加完善。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法规中应该有一些倾向性东西,帮助农民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积极而有序的推动。我们光有法不够,要从“国家掌刑,民间执礼”的民族传统中汲取历史文化营养,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精神。
  任保伦委员对条例(三次审议稿)主要从四个方面做了修改表示赞同。但他觉得忽视了目前农村在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一是一些土地出让后土地用途改变了,一些基本农田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通过流转等途径改变了土地用途,这样的现象在县城和地级市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他希望能在条例中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依法保护我国的保命田。二是租赁土地时,一些地方租赁方式方法多属强制和恐吓行为,对于这种违法现象应怎么处理,在条例中应予以体现,使之更具体和规范。
  董经纬委员认为条例(三次审议稿)提出的四个方面修改内容是有针对性的,是对症的。建议关注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一是越是发达的地区现代农业越发达,土地流转率越高;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呈现了多元化趋势;三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争议还很多,所以,建议继续调研论证,等十八大精神出台后再正式通过。
  李国良委员说,条例(草案)将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提出此条件的出发点是好的,这是保障土地转让方的利益的做法。但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会带来新的纠纷和麻烦,比如有可能存在个别家庭成员外出无法签字的问题。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制定好这部法规,有利于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农村经济稳定发展,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开展工作。
  在等待中企盼,在期盼中等待。人们期待,这部寄托着深厚民意希望的法规能够早日出台。
  【新闻背景】
  2010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7月,省政府形成《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召开《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论证座谈会,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草案)》进行论证。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初审,对于一些土地承包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说法。
  2010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深入基层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
提交到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在违法侵占集体公共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妇女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保护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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