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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怎样维权?
◎ 程 成
  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被用人单位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 
  迟到早退被示众 因父母有病需要照料,在前一天下午早退15分钟的郭枫,又在2011年9月19日上午迟到了10分钟。为“杀一儆百”,公司不问青红皂白即决定让郭枫光着上身、挂着“我迟到早退,罪该万死”的牌子,站在公司门口示众两个小时。期间,不仅引来了众人围观,而且郭枫虽被太阳烤晒,却不准躲在阴凉处,不准喝水。 
  业绩差被戴高帽 按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吴萌因业绩较差,曾被公司在业绩公示栏中黄牌警告。可2011年第三季度,吴萌虽经百般努力,却仍是“垫底”。为好好地刺激吴萌,也为好好地督促其他员工,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让吴萌戴上写有:“不努力工作就是犯罪”的高帽,由部门经理押着,到每一部门、每一办公室“展览”。  
  顶撞领导被画脸 2011年11月2日,周微姗因感觉自己所在的机台漏电,而停下工作等待机修工检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检查工作时,以周微姗消极怠工为由,不容分说就是一顿大骂。周微姗一气之下,顺手操起一把扳手朝副总甩去,然后哭着离开了。副总觉得其恶意冒犯自己,为树立威信,强令周微姗自画花脸上班一下午。
   谈恋爱被挂破鞋 为使员工不因谈恋爱而影响工作,邱玮所在的公司明确规定:严禁员工谈恋爱。但邱玮通过接触,偏偏爱上了同在公司上班的李岩。虽然两人进行得非常秘密,但日久天长还是被公司发现。公司于是决定:要么两人接受开除,要么挂破鞋于职工用餐时在食堂示众一小时。基于工作难找,两人只好违心地接受了后者。
   用乞讨考评员工 “求你给些钱吧,我都一天没吃饭了。”2011年12月25日,一处广场突然出现
了一群穿着破衣烂衫的乞讨者。其实,他们并非真正的“乞丐”,而是公司在开展“户外销售产品实践”活动,参与者除必须当场推销出一定产品外,还需要向行人最少乞讨到10元钱,如果讨不到钱或不足10元,参与者便将被辞退或降薪。 
应当肯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都无权对员工进行侮辱。那么,员工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侮辱员工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也就是说,只要员工的名誉受到损害、只要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只要员工的损害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联、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过失,均构成侵害员工名誉权(上述案例当属其列),且必须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员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1)直接损失。如员工因受刺激引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2)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八条规定,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外,《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即员工不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与职务无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担责。

侮辱员工的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侮辱员工的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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