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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保养谨防被“忽悠”
◎ 颜梅生

由于对汽车知识不甚了解,不少车主在4S店为爱车进行保养维修时,往往只能听信商家建议,甚至被“牵着鼻子走”,直到得知自己已花费冤枉钱才后悔莫及:被“建议”忽悠了! 

虚开项目,侵犯车主消费知情权
 
  【案例】2012年元月9日,因爱车的首次保养期将至,米芸遂驾车来到一家4S店进行保养维修。4S店工作人员经简单检查之后,开出了一堆保养项目:喷油嘴建议清洗、防冻液需要补充、建议使用清理积碳产品清洗排气管和氧传感器等,甚至还推荐一个发动机和油路保养套餐,共计1.89万元。“有必要吗?”米芸提出疑问。“我们只能从您的安全来考虑……”工作人员欲擒故纵,但就是不说清为什么要换及各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有效期限等。米芸事后才知道,4S店不仅将有些保养项目提前“保养”了,还增加了一些可做可不做的保养项目。 
  【点评】4S店侵犯了米芸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4S店只开出保养项目,面对米芸的疑问却拒不释明为什么要换及各项目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有效期限等,明显与之相违。

动辄更换,侵犯车主自主选择权 

  【案例】2012年元月2日,麻姗将车开到一家4S店进行维修保养时,工作人员见她对修车并不在行,遂说这车一时难以发现问题,建议麻姗将车留下,次日下午再来取。麻姗前来取车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已进行四轮定位平衡、清洗空调、正皮带,更换机油机滤、活塞环活塞、气门套管、水泵等,且所换材料全部系名牌产品。“你们要换这些东西,怎么不事先跟我商量?”麻姗心感不快。“可您也没有说只有经您许可才能动手呀!”工作人员反驳。事后,行家根据换下的材料告诉麻姗,因为卖材料的利润更高,4S店采取了以换代修,实际上完全可以选择修理再用,且一些材料也未必要选择价高的名牌。 
【点评】4S店侵犯了麻姗的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4S店无权以麻姗事先没有言明为由推卸责任,其擅自做主行为,已使得麻姗无法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选择是修理再用还是以换代修、是否选择价高的名牌材料等,当属侵权。 
      
漫天要价,侵犯车主公平交易权
 
  【案例】鉴于爱车发动机抖动、有点烧机油,茹萍遂于2012年元月15日来到一家4S店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人员一番检查后说,先换机油试试。换完机油不见好转,又说需清洗油路。由于问题仍未解决,便提议更换点火系统。最后才表示需清洗积碳。一整套下来的价格让茹萍立刻瞪大了眼睛:5860元!“您可是一直在场守着的,有意见就应该当时提,现在木已成舟,有什么办法?”工作人员一半解释一半威胁。其实,该车的故障并不大,主要是由于发动机产生了积碳,清洗掉就好了,而发动机积碳几乎是每款车都会遇到的问题。但4S店却看准了茹萍不懂行,借机小题大作、漫天要价。 
  【点评】4S店侵犯了茹萍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4S店明知故障不大,只需清洗发动机积碳便可,却小题大作,迂回一圈才切入正题,且漫天要价,让茹萍既没有获得服务质量保障,也无法处在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氛围进行交易,甚至还针对茹萍的疑问,采取威胁的态度,明显属强制交易。 
  车主与4S店之间既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也是服务合同关系,故针对4S店侵犯车主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行为,车主有权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是车主可以要求4S店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也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同样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是车主可以要求4S店退货退款。《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而针对合同被撤销后的处理,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即如果车主存在重大误解或4S店有欺诈、胁迫行为的,车主可依此维权。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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