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2年第11期
虚假诉讼凸显司法严密度缺失
◎ 布 衣
  假币、假药、假证件、假文凭早已屡见不鲜,而在利益的诱惑下,“假官司”也越来越多。
  自从北京出台买车上牌需摇号新政以来,出现了一“号”难求、“有钱也买不着车”的局面。《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由此,有些人便打起了法院的“主意”,利用该规定虚构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起诉至法院,利用法院达到规避车辆限购摇号的目的。
  随着国家房贷政策的收紧,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许多人为买房而假离婚——“离婚就省60万”的“买房策略”催生了新一轮的中国式“离婚”。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凸显了司法严密度缺失。
  综观各类虚假诉讼,不管如何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利益”始终是重要因素,虚假诉讼所侵犯的利益额度也越来越大,当诉讼成为牟利的“合法”手段时,借助诉讼这一“合法”形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越来越多。进行虚假诉讼的人往往是掌握一定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的人,或是以这类人为幕后指使的人,这些敢于知法犯法、铤而走险的虚假诉讼者在种种非法利益的诱惑面前往往会忘却风险,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利用法律的漏洞获得不法利益。而部分法官的素质不高,甚至极个别法官与虚假诉讼者狼狈为奸,里应外合,炮制假案,非法获利,也是虚假诉讼发生的重要原因。虚假诉讼的得逞有赖于法院的司法权,即必须利用诉讼手段获得裁判。虚假诉讼蔑视国家法律,挑战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务之急是必须建立虚假诉讼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让法律无懈可击,杜绝“假官司”!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