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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行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职权
◎ 河北省涞水县人大常委会

依法选举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多年来,涞水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县情民意,在充分酝酿、反复实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涞水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重点从完善任前、任中、任后的任免机制入手,严格按照程序任免干部,扎实搞好制度创新,工作推新,使人事任免工作更加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做好任前了解调查,强化对拟任干部的审查

  知情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前提。知人才能善任,知人是善任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决策权。只有对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廉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能选之有理,任之有据,做到投明白票,投放心票,避免任免中因缺乏知情而带来随意性和盲目性。因此,我们在人事任免实践中,始终坚持把完善任前知情机制作为重要内容,采取各种形式完善和充实任前知情机制。具体做到把好“三关”。
  1、开展任前调查,把好“民意关”。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党委组织部门对拟任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生活等几个重要方面都进行考察把关,并且在近期内普遍实行了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但党委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干部的文字一般都比较笼统、简单。为了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干部的全面了解,几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对拟任干部开展任前调查,用“群众公认”这把尺子度量每一位拟任干部,建立完善了任前了解调查制度。为便于工作,常委会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及群众代表组成的调查了解小组,深入到拟任命干部的单位,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核实证件、举行述职座谈会,对拟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调查结束后,还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写出了解调查报告,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人事任免议题时由任前调查了解小组组长宣读报告。对调查中发现的影响拟任人员任命的重大问题,主任会议在调查核实后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名义向县委提出暂缓任命或撤回任命的建议,同时对多数群众不满意、不赞成、不拥护、不答应的干部也采取同样的措施,不使其进入任命程序。几年来的任前了解调查制度,为干部任命又增加了一道关口,收到良好效果。
   2、实行任前考试,把好“法律关”。“一府两院”拟任干部要做到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首先必须学法和懂法,具备和熟悉相关法律常识和业务知识。为此,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对拟任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并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抽调专人组织编写了《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考试内容为有关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知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230多名拟任干部通过了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不仅为常委会的任命表决进一步提供了依据,同时也进一步地增强了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
  3、严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把好“廉政关”。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提高领导干部工作水平,从机制、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对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全面、更准确、更真实、更直接地了解任命人员的工作政绩及廉洁状况。近年来,我们一直坚持按有关规定,听取县审计部门对负有重大经济责任干部的离任审计。通过听取离任审计报告,组成人员对干部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及个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同时,通过听取审计部门对干部在其任期内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是否正确履行经济职责、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有无违反财经纪律、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审计评估,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能更准确地识别干部、选准干部、监督干部。

  二、完善任中审议程序,提高常委会任免质量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这是一条原则。如何在这一原则下使表决结果更趋于科学、真实、公正、合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从事任免时必须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主要侧重于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1、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参会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参会率,对表决结果的科学性有一定的影响。在符合法定开会人数的前提下,缺席的人员越多,表决结果的随机性就越大。但常委会表决是一种法律行为,一经法定程序产生结果,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减少表决结果的随机性,我们建立了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对于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考勤制度特别规定,有人事任免议题的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通过努力提高到会率,促进了表决结果的科学化、合理化。
  2、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事任免中能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关键在于对拟任人员的了解程度。为增加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了解程度,县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让尽量多的组成人员参与拟任人员的任前调查,另一方面,采取各种形式组织主要是任前供职形式,使拟任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同时,我们还要求推荐部门和提名人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如实、详尽地介绍候选人的各种情况,及时解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疑。
  3、要求拟任干部做好供职发言。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前,要求拟任干部做供职发言,常委会规定发言内容要贴近工作实际,详细总结思想工作情况,鼓励拟任人员脱稿,以考察综合素质。任命后,被任命人员要做履职承诺,就今后工作向常委会一一列出承诺事项,便于常委会在今后工作中对其开展监督。
  4、颁发任命书。每次人事任免表决通过之后,都要举行颁发任命书的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代表常委会向任命对象颁发任命书。颁发任命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任命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国家意识、公仆意识和人大意识,促使其认识到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加倍珍惜。

  三、创新任后监督方式,增强对干部的监督实效

  我们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并不是在作出任免决定后这项权力就已执行完毕,还必须加强对任命的干部的任后监督。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加强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是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重点。基于这一认识,我县人大常委会把做好干部的任后跟踪监督工作作为人事任免工作的重点,并强化了两个方面工作:
  1、完善监督手段,开展全程跟踪监督。常委会不断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丰富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使常委会对干部的任后监督更加有力。一是要求常委会任命的所有干部每年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递交一份书面的述职报告,并将其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时了解他们任命的干部的工作情况。二是要求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积极参与“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旁听他们的会议,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三是经常性地组织一些调查活动,如召开座谈会、民意测验等方式了解被任命干部的工作和履职情况。四是建立设立人事任免和工作实绩档案,完整记录任命人员工作表现和成效。
  2、开展工作评议,并使评议工作经常化。工作评议是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在人事任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对人大任命的干部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按计划、分年度进行了工作评议。按照工作评议办法,每次评议分准备动员、调查、评议、整改、验收等阶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依法开展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对被评为满意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满意率不高的实施整改,并于整改结束后进行验收。我县的专项工作评议,特别是出台《对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法律监督的暂行办法》,强化对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评议,成为全省评议工作的典型,受到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责编:胡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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