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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
◎ 韩朝晖

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来,来源于群众举报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特殊,查办难度大。渎职侵权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类犯罪隐蔽性强,不易被外界所知。检察机关所受理的群众举报,也主要是来自直接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的当事人及近亲属,少有来源于了解、知悉内情的第三人,即使有这样的人,也因为种种原因而不愿意或者不敢举报。
  二、反渎宣传工作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无法引导群众长久地树立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意识。长期以来,各地检察机关把“抓宣传、捉案源”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采取的方式主要是深入农村、走访机关宣讲法律、法规。但一方面,这些活动都是在一些特定日期才进行,各次宣传活动相对孤立,因而往往是进行时轰轰烈烈,时间一过功效就慢慢丧失;另一方面,把法律、法规翻印成册向群众散发,只能把渎职侵权犯罪的基本概念告知群众,至于检察机关受理渎职犯罪线索的数字、性质等具体情况或已经、正在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则在宣传中鲜有涉及,这样就很难激发宣传对象对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信心,宣传效果只能事倍功半。
  三、查办力度不够,侦查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与群众的呼声还有差距,渎职侵权犯罪中未受司法机关追诉的,尚占有相当比例。没有查办案件,群众理所当然会认为检察机关雷声大雨点小,不愿意甚至不敢动真格。统计数据也表明,办案少的地方,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也少。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就提高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谈几点看法:
  一、加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树立举报、控告渎职侵权犯罪的意识。宣传工作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宣传活动能否把要宣传的信息有效地传达给特定对象,而不能简单地以宣传次数的多少来衡量宣传的效果。因此,宣传工作必须首先结合当地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否则,宣传工作就很难有的放矢。其次,宣传工作要在一套完整的计划下经常进行,不能停留于仅在一些选定日期才搞一些宣传活动;有计划的活动要彼此支撑,相互补充。比如,除了向群众单纯宣传法律、法规外,如果结合已受理查办的案件宣传,就更能直观地向广大群众表明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力度,增强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提高其举报的积极性。第三,宣传活动的形式要为群众喜闻乐见,尽量把抽象的法律法规用生动鲜明的语言讲述出来。比方,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创设公益广告,同文化团体、居民委员会等共同举办展览、征文比赛等,让广大人民群众把反渎职侵权犯罪看成是生活的一部分,从而营造一种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无处藏身的氛围。近年来,打开电视,反映公安、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的专题片或专题节目甚多,收视率也很高,渎职侵权检察宣传工作也有必要把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一些胜利成果编制成专题片播放,其效果与简单的发放宣传材料相比是不言而喻的。
  二、规范举报线索的答复工作,促成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自觉行动。通过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树立起了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的意识,还必须规范举报线索的答复,举报人得不到答复,就无法让其对检察机关产生信任感,尤其是向检察机关署名举报的公民、单位、团体、向检察机关匿名举报但要求答复的公民,如果他们得不到答复,他们就无法感受到我们认真负责的态度,这样,势必更加挫伤他们的举报热情。因此,要根据举报人的不同心态、举报内容查实程度等,分别予以答复;答复应有针对性,具体实在,有理有据。
  同时,还要注意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现实中,受到打击报复的举报人不乏其例。刑诉法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因此,我们除了必须严厉惩治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外,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更加注意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以免其因为举报而受到不法侵害。
  三、多办案,办好案,取信于民,是疏通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关键所在。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群众对那些经自己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出的公职人员,有着本能的信任和期望,希望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那些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用于侵犯人民利益的人,有切肤之痛,必先除之而后快。因此,党和国家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是顺乎民心的举措,肯定会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作为承担查办这类犯罪的职能部门,查办案件不力,就会失去群众信任,群众就不会举报。因此,只有多办案,办好案,才能以办案促举报,以举报促办案,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举报线索源源不断。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办。做不到这一点,就会失信于民。案件办不上去必然使我们陷入做了大量争取群众支持的工作却得不到群众支持的怪圈中去。因此,我们心中应该时刻放着群众这杆“秤”,勇往直前,敢于碰硬,集中精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要突破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才能扩大影响,真正形成反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气候,取得群众的信任,提高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犯罪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求群众长期地支持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开展,从而提高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责编:马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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