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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撑起权益保护之“伞”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初审侧记
◎ 薛兰英 刘 勇
  我省是全国第九大农民工输出省,输入输出规模在全国排在前十名左右。目前,我省农民工总量达1500多万人,全省农村尚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300多万人,每年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约有70万人。广大农民工的出现,促进了农业农村的现代化,而实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奋斗目标,促进全省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又迫切需要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十二五”规划,全省每年要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日益庞大的农民工队伍,不仅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成为一个关系到职工队伍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群体。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已经形成的具有河北特点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和非常迫切。
  7月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悉,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1月16日以省政府规章第1号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基础。但老办法遇到了新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陈金玉介绍说,从立法调研情况看,现在部分企业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缺乏劳动保护用品和有效的防护措施,诉求机制不健全,忽视人文关怀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特别是近年涌现出大批新生代农民工,在维权意识和价值诉求等方面有了新的特点、新的期待。他表示,结合省情实际,适时将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有效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条例(草案)》共设十章七十一条,就农民工就业服务、劳动用工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公共服务、文化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并与赋予的职责内容相对应,明确了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倍加关注,审议中,他们踊跃发言,直抒己见。
  “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经济强省;有利于促进和谐河北建设;有利于推进我省社会法制建设的进程”。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用“三个有利于”道出了制定条例的重要性。“有必要,有基础,有先例”。董经纬委员用“三个有”说出了对此项立法的看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肯定条例制订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前提下,重点就条例部分条款的规范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提出了意见。
  李国良委员对“农民工”的叫法和定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说:“‘农民工’叫法虽是约定俗成,但细究起来,含有些许歧视意味,是否合适,需要商榷。河南叫做‘进城务工人员’,我认为这个叫法不含有歧视的意思,更合适一些。《条例(草案)》中‘农民工’定义是从事非产业,这个定义有些过窄,从事并不是非农业产业,比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也可以叫做‘农民工’。这个定义可以适当拓展一些。”
  “我省制定该《条例》时要统筹考虑适用范围、条件和企业发展环境、投资环境等多方面问题。”梁志忠委员建议:“将《条例》当中涉及到的就业和工资支付等内容进一步强化;涉及到的公共服务部分进一步明确范围,同时充分考虑政府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
  张宝岩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涉及面很宽,有很多事项太超前,目前暂时还做不到。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问题,以及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他建议对草案的内容再筛选一下,使条例更简单、针对性更强、易于操作。王振平委员非常赞成这一观点,他说:“这是一个创制性的条例,河北制定这个条例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建议精炼、压缩,把农民工迫切需要的先行规定出来,以后再逐步完善。”
  左绍伟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周转金制度”这一条导向可能不好,一是如果老板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政府替用人单位支付,可能会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越来越多。建议改为政府对农民工采取救助的办法,而不是一对一还债。刘鸿钦委员颇有同感,他认为,作为立法要求建立周转金,首先应当征求政府的意见,应衔接好了再定。
  《条例(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证件,崔慧霄委员建议证件具体内容里应加上“毕业证”。
  李小亭委员特别强调农民工孩子的教育问题,她认为,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孩子教育问题,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率有很大作用。她建议,《条例(草案)》农民工孩子教育问题的相关条款应进一步强化、细化。
  在《条例》出台时机的问题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观点上有了碰撞。梅世彤委员认为,《条例》前期已作了大量调研工作,最好结合委员们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李广恩委员说,解决好“三农”问题,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解决好农民工的问题。虽然制定这个《条例》很重要,也是农民工非常期盼的,但由于农民工问题很复杂,很多政策还不系统、不完整。他认为,此时立法时机可能不够成熟。
  ……
  一条条建议的提出,一个个观点的碰撞,为的是制定出老百姓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的良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完善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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