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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因交通事故伤亡,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 程 成

“老年丧子”,对老年人无疑是极大的打击。雪上加霜的是,许多老年人在遭受意外打击后,往往因不知如何维权而使自身利益被损害。子女因交通事故伤亡便是其中之一。那么,老年人对此该怎样维权呢?

  
子女伤亡,有权分得死亡赔偿

  【案例】 2012年1月7日,对年逾70的肖飞泉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他们唯一的儿子于这天上午10时许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一个月后,肇事方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其中包括3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可死亡赔偿金,儿媳却拒绝分给他们,理由是死亡赔偿金系对其丈夫未来20年收入的补偿,是其与丈夫的可期待利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肖飞泉夫妇自然无权获取。
  【点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时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所得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丧失的补偿。故其不是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也非夫妻劳动所得,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论处。死亡赔偿金应当考虑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和生活关联程度,在近亲属中合理分配。对死者经济和生活依赖程度较高的应予倾斜,反之应予少分,但不能不分,从而使不同的权利人均能得到实质上的平等补偿。即肖飞泉夫妇同样有权获取。

  子女伤亡,有权获取生活费用

  【案例】孔德成夫妻四十多岁时才有了女儿孔芬。

  至2011年7月,夫妻俩好不容易将其抚养至大学毕业,并觅得一份心仪的工作。“总算可以享享清福了。”夫妻俩终于舒了口气。谁知,老天却故意作弄他们,半年后的2012年1月17日,孔芬却遭遇车祸死亡。夫妻的伤口尚未抚平,肇事方却以《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为由,拒绝赔偿该费用。
【点评】的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未提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这并不等于侵权人无需承担该费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孔德成夫妻可根据自己户籍,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要求肇事者承担日后的生活费,但应以20年为限,6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须减少1年。

  
子女伤亡,有权索要精神损失

  【案例】 2011年2月初,正在做饭的胡建华夫妇因高压锅爆炸而双双严重受伤。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刚刚初愈,却屋漏偏逢连夜雨,51岁的独生女儿在为他们购买营养品时,又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夫妻俩为此痛不欲生,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可肇事方在赔偿时,却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未规定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为由,拒绝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肇事者也应作出赔偿。

  
子女伤亡,有权享有误工工资

  【案例】 2012年3月11日上午9时许,分别年已73岁和71岁的童稚成夫妇突然得到一个噩耗:他们43岁的女儿在半小时前由于交通事故不幸当场身亡。老年失去唯一的女儿,对他们夫妻的打击与伤害可想而知。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后,夫妻俩强忍悲伤,用了11天时间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可在协商赔偿事宜时,肇事方却以童稚成夫妇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
  【点评】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及其相关亲属因为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活动而减少的经济收入。童稚成夫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误工11天,明显当属其列。同时我国法律只是规定超过六十周岁者为老年人,并没有规定超过六十周岁者为无劳动能力人。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费中“工”的规定,也没有限定在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即并未排除非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故童稚成夫妇有权要求按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责编:陆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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