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与法治电子版>>2012年第17期
先有平,后有公
◎ 本刊评论员
  公平指公道平等,必须在众生平等的基础上才构建得出公道,否则就只有社会的等级化,只有特殊利益,只有不公道。
  以退休待遇为例。延迟退休是近期热点,但支持者少,反对者多。7月25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公开表示,延迟退休年龄将借鉴国外经验,拟对不同群体采取差别措施,并以“小步慢走”的方式实施。真令人觉得奇怪,现行的制度、办法,本来就是对不同群体实行差别待遇的呀。(《新京报》)
  依据现行规定,在退休年龄环节上,民众大致被分为三大群体,分别被给予不同待遇:一,财政供养群体,全民所有制员工(基本在财政供养单位或国企),如果是干部,正常退休年龄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如果是一般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标准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同时,还针对具体情况准予提前退休或即时退休,以实现优待或保障。二,社保群体,退休年龄标准统一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任何优待或保障条款。三,其他群体,即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保的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标准统一为年满60周岁,无任何优待或保障条款。
  此外,还有没写在文件上,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行其道的,就是实行于第一类群体的所谓“内退”。即对于社会不退休,对于内部退休,该做事而实际不做事,不该有报酬而实际领报酬,其实是“吃空饷”的一种较高级形式。总之,明显是待遇向强势群体倾斜,给强势群体锦上添花,不为弱势群体雪中送炭。
  实际上,当制度本身不以众生平等为基础,所有的优待或保障就必定向权力主体、强势群体倾斜,至于形成特殊利益,而所有的冷漠、僵硬都磨刀霍霍向弱势群体的头上砍去。当所谓差别措施已经制造出巨大的社会不公平,却还要继续强化差别措施,将进一步制造出怎样惊天动地的不公平来呢?在讨论严肃的问题之前,请先面对现实弊端,实施制度调整,实现在制度面前的众生平等。一应之公共制度的存在,都应该以众生平等为前提。无论在退休或是其他种种公共服务、福利待遇上,我们都不需要什么差别措施,我们只是要公平。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