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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父杀婿引发奇特官司
◎ 小 生  叶 青

剑走偏锋:入赘女婿疑儿亲生
  在登封市西部的一个小山村里,居住着一户姓张的人家,张力就降生于这个家庭。由于家庭条件太差,张力的兄弟姐妹们均没有上过几天学。张立算是比较幸运的一个,勉强坚持上到初中毕业后,就开始在家务农,帮助母亲王娥从事田间劳动。
张力没有其他方面的优势,就只好随同村子里的男人们,到附近的煤矿下井采煤赚些苦力钱。做采煤工人要求的技术水平不是很高,只要有健康的体魄就行了。刚开始到煤矿打工时,因煤矿生产经营状况不是很稳定,所以张力经常是从这个煤矿串到那个煤矿上干活赚钱。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力也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虽然为他介绍对象的媒人也不少,但女方一听说张力家的实际状况,大多都没有了下文。张力决定把自己嫁出去,入赘到女方家中。
  无巧不成书。距离张力家不远的一个村庄里,居住着一户农民名叫王江。由于妻子连续生下了3个女儿,加之大女儿、二女儿已经出嫁,为了将来老年生活有个依托,王江就四处放出口风,要为小女儿王仙招个“乘龙快婿”。在各取所需的前提下,经人从中牵线,张力拜见了王江,双方很快就把婚事给定了下来。1998年8月,张力入赘到王家,与小自己5岁的王仙结为夫妻,两人约定将来出生的孩子随王姓。
  到了王家以后,为了和王仙一块过上好日子,张力到煤矿上班时,表现得更加卖力。在他的辛苦努力下,王家的经济条件明显得到了改善,就连其破旧的房屋,也翻建成了崭新的两层楼房。
  1999年3月26日,张力与王仙的第一个女儿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尽的快乐,夫妻间相处得融洽。
  或许是寄人篱下的缘故,亦或是岳父整日跋扈专横的原因,在此后的几年间,张力有点厌倦这样的生活了,猜疑心理开始膨胀,无端与妻子、岳父等人发生了争执与冲突。2006年4月17日,当王仙二胎生下了一个男婴时,张力因听信别人的风言风语,对儿子是否属于自己的血脉产生了怀疑,夫妻俩为此发生争吵,并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有几次,岳父指着张力的头,要求其滚出去。
  在男人尊严荡然无存的情况下,张力感到自己在王家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性不大。为此,年轻气盛的他愤怒发出了威胁信号:“在适当的时候,我要把王家人全部放倒。”
  暗藏杀机:岳父雇凶杀死女婿
  常言道: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在得到张力发出的威胁信息之后,王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作为一家之主,尽管他平时胆小怕事,但为了维护家庭利益,便开始积极谋划应对。
  王江思来想去,想出了一个“一石二鸟”的杀人计划:张力眼下在登封市某国营煤矿上班,如果能在井下把他杀掉,然后再制造一个假事故现场,这样不仅解决掉了心腹之患,而且还可以要挟煤矿赔付巨额现金,同时自己还有可能变成百万富翁。
主意已定,王江就开始寻找能在煤矿井下杀死张力的对象。经过暗中筛选,本村年近40岁的村民李山进入了他的视线。
李山家有妻儿老小,由于经济困难,平时也在张力所在的煤矿打工。王江之所以想雇佣他作为“杀人利器”,是因为这个人头脑简单,且家中急需钱花。考虑到李山这些“优越条件”后,一天夜里,王江将李山约至家中,向其和盘托出自己的计谋,并承诺事成之后,可以从煤矿支付的赔偿款中,给付李山10万元作为酬劳。
  面对如此高额回报,李山起初有些犹豫。他想:如果答应王江,此事风险很大,弄不好还要丢掉性命。如果不答应,自己就是再干个三五年,也赚不到10万元。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在王江的不断催促之下,最终李山下定决心要干掉张力。
李山告诉王江,自己在煤矿井下干的时间较长,对井下情况比较熟悉,杀掉张力可谓轻而易举。但酬劳需要加码。因为煤矿井下属于事故多发区,一旦发生事故,政府主管部门就会先令煤矿停产,接着还要处理管理人员,同时还要进行罚款,由此给矿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鉴于这种情况,煤矿一旦发生事故,矿方喜欢与受害者家属私了,而不愿意上报,无非就是多赔一些钱给受害方即可。
  “这个我早已想过了,如果计划成功,到时我以死者家属的名义,向矿方索赔300万元,等拿到钱后,肯定会多分一些给你。”王江信誓旦旦,以此鼓励李山的“斗志”。
  2008年3月20日,王江催促李山说:“听张力讲,他不想在这个煤矿上班了,如果不快点下手,就没有机会了!”听罢此言,李山深感不能怠慢,于是就着手准备去了。
  2008年3月23日23时许,正是上下班的时间,刚刚上班的李山在煤矿井下见到了就要下班的张力。按照早已想好的计划,李山借故以送给张力一把镢头为由,将其骗到一个巷道深处,趁其不备,连续用镢头猛击张力的头部和面部,致其当场死亡。紧接着,李山又用镢头在巷道的煤壁上铲下一些煤,草草遮盖在张力身上,制造了事故假现场,然后泰然自若地离开了现场,继续上班去了。
  两个小时后,有名工人路过此处,意外发现了张力的尸体,遂向当班负责人报告。登封市某国营煤矿负责安全的领导接讯后,迅速来到现场,发现张力浑身是伤,不应是事故死亡,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接到110指令后,登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深入井下,全方位展开调查。结合现场勘查及尸检情况分析,最终确认张力系他杀。
  按照“命案必破”的办案原则,登封警方迅速成立侦破“3.23”杀人案指挥部,并抽调精干警力40人组成专案组,全力攻坚。与此同时,警方还动员煤矿工人提供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两天后,一名工人在井下工作时,捡到一根撅头把,把上有一片血迹。警方专案组连夜将此物送往上级公安机关做DNA检验,确认撅头把上的血迹系被害人张力的血样,故判定该撅头把就是作案工具。围绕这一线索,办案民警对登封市某国有煤矿全体人员逐一进行了排查,从中发现该矿工人李山案发后行为异常,在被询问过程中语言吞吞吐吐,故意避开自己有作案时间的真相,与侦查员掌握的上下班时间有出入。经过进一步讯问,李山只好承认了自己受雇于王江从而杀害张力的事实。迅即,警方在王江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至此,王江与李山想借此讹诈煤矿方高额赔偿金的计谋亦落空。而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则从人道主义出发,主动承担了死者张力的丧葬费用。
  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2008年11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江、李山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均起到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李山为获取佣金而杀人,作案动机卑劣,作案手段残忍,本应予以严惩,但念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尚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江因家庭矛盾而指使他人杀害家庭成员,情节特别恶劣,但其终未亲自实施杀人行为,量刑时将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江、李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受害人张力的母亲及其妻子作为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参加了诉讼。张力的母亲请求被告人王江、李山赔偿各种损失30万元,张力的妻子请求被告人王江、李山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在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江、李山各赔偿原告人3万元。但直到现在,由于王江和李山仍然在监狱中服刑,其家中也因此变故一贫如洗,致使张力的母亲及其妻子王仙一分钱都没有拿到手。
  连环诉讼:状告煤矿索赔损失
  按理说,本案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但死者张力的妻子王仙却“劈荆斩棘”,想从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处讨要经济补偿。
  2009年1月20日,王仙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递交申请,要求认定张力的死亡为工伤。该厅受理后,将此案移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该局经过认真核实,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力所受伤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确定不属于工伤。
  在此情况下,王仙仍不甘心。2009年5月5日,王仙率领儿女、母亲及其受害人张力的母亲王娥以共同申请人身份,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张力属于非因公死亡,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应赔偿其各种损失35万元。
  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于2009年6月18日对此案作出裁决。该委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之精神,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后,如果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可按照疾病和非因公负伤、死亡处理。本案中,申请人王仙等人没有提供张力系因公死亡的证明,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被申请人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鉴于张力的丧葬事宜已由的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办理,故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该委同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张力的第一继承人为其母亲、妻子、女儿和儿子,登封市某国营煤矿应支付死者张力的母亲王娥、妻子王仙及其女儿和儿子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损失共计9万余元。
  该仲裁决定书下发后,登封市某国营煤矿不服,又将王仙等人起诉到登封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煤矿方不应赔偿受害方的任何损失。
  登封市某国营煤矿认为,王江与李山合谋杀害张力,其目的是为了讹诈我方高额赔偿金,我们为了配合警方破案,不得不停产,造成经济损失几百万元。由此可见,张力的死亡既不是工伤,也构不成非工伤,而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故意曲解劳动部的有关精神,作出错误裁决,制造错案,让我们按非工伤对被告予以赔偿,完全错误,我们不应赔偿被告的任何损失。
  经过审理和研究,2010年1月1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按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王仙、王娥已分别获得3万元赔偿,故对二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原告登封市某国营煤矿一次性支付被告王仙的儿女抚恤金各1.6万元,并从2008年4月份起,分别支付两人生活补助费15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登封市某国营煤矿仍旧不服,及时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情况下,登封市某国营煤矿仍旧感到冤屈,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张力系非因公伤亡并判决登封市某国营煤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正确,故于2012年1月下发民事裁定书,驳回登封市某国营煤矿的再审申请。
  2012年8月,记者从河南省登封市法院执行局获悉,由于登封市某国营煤矿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赔偿义务,王仙已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目前,该案仍在执行当中。(未经作者许可,谢绝任何媒体转载)


责编: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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