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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
张庆黎主持会议并讲话
◎ 本刊记者

11月22日至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石家庄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黎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长瑞、王增力、马兰翠、黄荣、谢计来、宋太平,秘书长赵曙光出席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张杰辉、沈小平,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高勇、副院长穆思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德利等列席会议。部分省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会议。
  
学习传达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22日,会议开幕。在通过议程后,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长瑞首先传达了党的十八大精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黎就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了重要讲话。张庆黎强调,省人大常委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真正做到学好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努力把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省上下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初战效果好
  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庆黎关于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重要批示精神,10月24日至31日,省人大常委会以“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为主题,在集中召开视察动员会并听取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相关工作汇报后,由5位常委会副主任任组长,21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71名省人大代表参加,分5个视察组赴11个设区市及所属19个县(市、区)开展了专项视察活动。
  宋长瑞就此次视察情况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报告。他说,省委、省政府召开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动员大会之后,各级党委、政府把改善“两个环境”摆在了重要位置,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各地干部群众正以一种积极的姿态投入到这场新的变革中,当前的形势可以概括为认识程度高、工作措施实、改善力度大、初战效果好,全省上下着力改善“两个环境”的强大声势和良好局面初步形成。
  他提出,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强大动力,在“两个环境”改善上更加“着力”;把两大改善的战略目标与“三步走”的阶段性任务和“六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等4条意见和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一致认为,这4条是从人大监督的角度立足宏观高度提出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意见提得好,提得准。
  
河北拟修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我省将对已实施17年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22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柳建志向常委会会议作了有关说明报告。
  1995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河北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7年来,国情、省情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同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实施,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等目标任务,都对法制宣传工作目标、内容、对象和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对《规定》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规定(修订草案)》在对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城乡居民学法用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同时,突出强调了领导干部、青少年学法用法。《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和执法实绩考核,逐步推行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职;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执法实绩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应当予以免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中小学校明确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审议此说明报告时,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副主任陈金玉说,《规定》是全国第一个“依法普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了规范化表述,进一步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将《规定》名称修改为《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很有必要。
  
审议通过两个《条例》
  此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
  加强沿海船舶管理 提升海上管理震慑力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政府主导、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提升河北海上管理震慑力。
  由于海上执法具有取证难和流动性大等特殊性,如果涉海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为此,《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省和沿海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治安防范、行政调节、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志毅表示,由于一些船舶特别是非船籍港的船舶,为逃避调查和处罚而擅自逃离违法行为发生地,直接导致案件调查取证难以进行,违法行为无法有效查处和纠正。
  为此,《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出海船舶或者生产作业人员,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事后难以执行的,经公安边防支队或者海警支队批准可以扣押涉案船舶。扣押船舶不得超过10日;案情复杂的,经省公安边防机关批准可以延长20日。违法扣押船舶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额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吊销出海边防证件等行政处罚。
  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强化“服务”、“促进”、“支持”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对于规范我省的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转移,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设总则、技术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交易服务与保障、法规责任五章,共三十四条,强化了“规范”、“服务”、“促进”、“支持”的条款和内容,明确了有关行政部门、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技术交易当事人的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方交易。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以及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会、洽谈会、信息发布会、科技集市、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
  关于卖方、买方、中介方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的关系,条例规定:卖方应当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其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费用;中介方应当诚信服务,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
  条例还对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中所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能否转让及可否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等作出规定: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经成果所有权单位允许,方可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单位技术权益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为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引进先进技术的指南,鼓励企业引进、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合作、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并对重大技术成果引进与转化项目给予支持和奖励。企业所引进的技术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初审三个地方立法草案
  23日下午,常委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苏银增作的关于《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的说明,省气象局局长宋善允作的关于《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说明,省地震局局长周清良作的关于《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的说明。24日,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此三个地方立法草案。
  近年,我省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频频发生。面对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和规范我省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非常重要。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主要规范了应急管理体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内容,并对违反条例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对的日常工作。草案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急演练、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资金和物资保障、应急平台体系建设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突发事件报送与报告、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等方面对监测预警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在现场应急指挥、救援物资和人员运输、应急通信保障、应急征用、应急生活保障等方面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对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临时保障措施、全面恢复和重建措施、应急处置评估、善后工作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气象灾害是主要的自然灾害之一,我省属于气象灾害多发的省份。《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对于依法规范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因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借鉴外省区市立法经验,重点围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气象灾害预防、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灾害应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的规定,突出了河北特色。
  我省地跨两大地震构造带,地震发生的次数多、震级高、影响大。1999年9月公布实施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距今已十多年,现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内容和要求都发生了新变化,实际工作中积累的一些有效做法需上升到法律规范,重新制定新条例是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观测环境的保护以及地震预报的发布都作了具体规定;对地震灾害预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了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规定了应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的必备内容;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灾后及时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等。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提高我省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加强气象、地震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3个条例非常必要。
  谭润华和曹素华委员认为,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置软件支持系统并不断更新,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并将其作为省政府的职责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许淑凤和裴世馨委员建议条例增加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借鉴西方对公民安全教育的经验,确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任保伦、陈新华和董经纬委员认为,我省在气象问题上投入不足,一旦发生问题后会造成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建议增加气象防御投入。计卫舸委员建议在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补充相关区域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王学求委员说,三个条例相互关联,但很多地方不统一,建议将三个条例涉及到“应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统一;建议防震减灾条例应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更细化;地震预报是世界性难题所以全世界普遍采用“预警”,建议将预警的相关内容加入条例中。
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河北省2011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报告、关于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决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6日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听取审议并通过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确认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设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聂辰席辞去省政府副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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