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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三级化解矛盾纠纷纪实
◎ 程志军 李东风

魏县法院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开展便民利民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服务方式,从就案审理向源头治理转变,变被动受案为主动疏导,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审理,使大多数的矛盾纠纷在群众家门口得到解决。
创新社会管理用实法
  年初,魏县法院在新一届党组的领导下,结合审执工作实际,审时度势,出台了《魏县人民法院关于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构建化解社会矛盾体系的实施意见》。全院50余名法官分别联系全县22个乡镇(街道办)、561个村庄(社区),在每个村庄(社区)分别设立法官联系室,并将法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公布上墙。村民遇有法律问题可随时与法官联系,以便取得帮助。在每个乡镇(街道办)、村庄(社区)分别通过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办)挑选出了熟悉社情民俗,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2~3名干部作为诉讼联络员;在每个村庄(社区)挑选出了德高望重、热心公益事业、遵纪守法,无违法记录和不良嗜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强调处纠纷能力、群众认可的村民,担任村便民调解员;在县城内邀请人民陪审员通过接访、诉前调解、参与庭审和判后答疑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化解矛盾纠纷网络。群众一旦有纠纷,村便民调解员在联系法官的指导下,先期介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联系法官办理立案手续,制作调解书。案情复杂的,由该村的联系法官、便民调解员和乡镇的诉讼联络员共同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由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由便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共同出具《矛盾纠纷化解情况说明书》,详细记明案情调解不成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当事人可据此到法院立案。在即将立案前,再由相关专业的人民陪审员进一步做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立案处理。当事人在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经法院依法确认后,监督执行;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利用其熟悉法律知识的特长,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得失,从法律角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便民调解员发挥其与当事人交往较多的长处,以善良风俗、朴素道理、纯真感情说服当事人。诉讼联络员发挥其熟悉乡村社情民意和桥梁纽带作用,促成调解。人民陪审员从专业的角度,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良策,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使纠纷在诉前化解。同时,通过在各基层法庭建立诉讼服务厅,设立立案、登记、预约查询等窗口。每天安排法官担任专职导诉员,为前来法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立案指南、法律文书样式和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材料,使当事人了解诉讼活动及其程序。完善巡回审理制度,把巡回法庭作为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加以完善落实。对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在当地影响较大、有代表性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切实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实现“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在巡回审判中实行“诉调对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定期对诉讼联络员和便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庭审观摩等形式提升诉讼联络员和便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化解矛盾纠纷出实力
  联系法官平常每周不少于2次到村庄(社区)开展工作,特殊情况,随叫随到。通过走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了解社情民意,解答群众疑问,发现纠纷苗头及时化解。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群众有诉求的,联系法官可上门立案并巡回审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即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大大方便了群众。
  泊口乡后佃坡村的周老汉膝下有五男二女,本应安享晚年,但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儿女们均不赡养老人,周老汉一怒之下欲将7个儿女起诉到法庭,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周老汉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法院负责联系后佃坡村的法庭庭长郭建强得知该情况后,多次到周老汉家中了解情况。在诉讼联络员的帮助下,分别联系了周老汉的7个子女所在村的便民调解员,共同与周老汉及其儿女做调解工作,一次次的走访、释法明理,最终周老汉与儿女们达成了赡养意见,周老汉的赡养纠纷也在家门口得以解决。
  民二庭副庭长李静敏在自己所联系的双井镇后王圈村,积极协调村便民调解员、镇诉讼联络员,将一起信访隐患案件成功化解。后王圈村民李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2010年已经村委会处罚,并缴纳了罚款,由于村委会干部的换届,对李某已经处罚的手续未能妥善交接,今年村委会又将超生事实报到县计生局,因李某未履行县计生局的处罚决定。县计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李某的账号查封,并扣划了罚款。李某不服计生局的决定多次到县里上访。该村联系法官李静敏副庭长了解到该情况后,及时与双井镇诉讼联络员和后王圈村的便民调解员取得联系,并通过自己在双井镇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对民俗民风的深刻了解,最终将再次处罚的罚款通过双井镇政府返还给李某,成功化解了该起信访隐患,促进了“官民”之间的和谐。
  “这只是我们运用法官联系村庄制度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个案”,院长岳建国介绍说:“打官司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三级化解矛盾纠纷网络建成后,有些案件在‘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基础上,在联系法官的指导下,诉讼联络员、便民调解员在群众家中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有力地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友爱、团结、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
  
矛盾化解工作见实效
  通过将审判工作的重心下移,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构建的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使大多数的矛盾纠纷在诉前予以化解。截至8月底,共诉前调解案件13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呈现出调解率、调解成功率、群众对调解满意率上升和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均未发生的“三升三无”良好态势。同时,也使得矛盾纠纷排查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便民利民服务体系“三大体系”得以形成,并成为常态。
  (一)矛盾纠纷排查体系得以确立
  面对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纠纷增多,案件上升的问题,该院加强与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沟通,每半年向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发出案件审理情况通报,通报案件类型和审结情况,分析案件的特点、原因,从中发现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提出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司法建议,得到辖区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积极回应,形成了良性互动。在特殊的敏感时期,对有信访隐患的当事人,及时向当事人所在的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发出《信访隐患案件告知函》,充分运用法官联系村庄(社区)的优势和县乡村三级化解矛盾纠纷网络的作用,及时提出防范风险的有效预警,协助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共同做好信访隐患化解和稳控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逐渐形成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在联系法官的指导下,村便民调解员、乡诉讼联络员、县人民陪审员前期进行诉前调解,经过三级化解矛盾纠纷网络的层层作用,大多数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诉外。这一化解矛盾纠纷体系,充分发挥便民调解员、诉讼联络员、人民陪审员贴近一线、贴近农村、贴近生活的工作优势,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样既有利于把握基层群众舆情,又使群众诉求就地解决,是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魏县仕望集乡崔阁村党支部书记崔玉新深有体会地说:“村里有了法官联络室,群众发生纠纷不出门就可以解决,改变了以往由于村里干部人手紧、村务忙,在村民矛盾纠纷处理上‘群众等着办、村干部拖着办、办不了就将矛盾上交’的现象。”
  (三)便民利民服务体系日趋完善
  院领导带头接访,并定期带案下访和约访当事人;中层负责人轮流接信处访,倾听群众诉求,确保群众冤有处伸,理有处辩,屈有处解,舍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认真登记造册,填写《当事人来访情况登记表》,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求、联系方式等,能当场解决的,立即解决;情况复杂的,反馈至立案信访部门,视情况,报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处理,并限期给当事人答复,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案情需要,开设夜间法庭、假日法庭、带案下乡巡回审理,使群众少跑一趟路,少误一份工。同时,在一些细节上服务当事人,如给前来群众一句问候,一杯水等,时时处处体现法官的人文关怀。


(作者单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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